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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2018-01-31 4页 doc 15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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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额-扣除费用)×20% 扣除费用,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按照固定费用800元扣除;超过4000元的,以收入额减除20%作为扣除费用。 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收入额*(1,20%)*30%,2000;超过500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额-扣除费用)×20% 扣除费用,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按照固定费用800元扣除;超过4000元的,以收入额减除20%作为扣除费用。 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收入额*(1,20%)*30%,2000;超过50000元的,加征十成,应纳税额,收入额*(1,20%)*40%,7000。 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5、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与时间划分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3)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租赁所得 1、定义: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比例税率为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目前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统一适用5%的综合税率。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额-扣除费用)×20% 扣除费用,每次?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按照固定费用800元扣除;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特殊规定: 关于其他费用扣除问题:在确定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的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国税函[2009]639号等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房)-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房)-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四)财产转让所得 1、定义: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比例税率为20%; 3、计算公式: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即,应纳税额=(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4)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5)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财产转让中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4、特殊规定: (1)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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