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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

2017-12-13 6页 doc 18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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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分享]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标准 收费项目:征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97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经费字,2001,3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257号 收费标准:,一,全包方式征地1、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含,以上~其它地133.34公顷,含,以上征地费总额3%。2、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地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总额4%。涉及住房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二,半包方式征地1、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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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征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97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经费字,2001,3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257号 收费标准:,一,全包方式征地1、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含,以上~其它地133.34公顷,含,以上征地费总额3%。2、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地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总额4%。涉及住房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二,半包方式征地1、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含,以上~其它地133.34公顷,含,以上征地费总额2%。2、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地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总额2.5%。涉及住房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三,单包方式征地1、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含,以上~其它地133.34公顷,含,以上征地费总额1.5%。2、一次征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地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总额2%。涉及住房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四,只办手续不负责征地的不收费。,五,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乡镇企业用地征地管理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征地费总额按下列计算1、划拨无使用单 位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费用总额参照当地征用同类土地费用计算,划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费用总额按实际补偿额计算,2、临时占地~费用总额按补偿费用总额计算,3、乡镇企业用地~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逐年补偿额~以年补偿额为基数逐年收费,规定分期补偿的以每次补偿额为基数~逐期收费。,六,征地管理费减免:,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但上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不在免收之列,,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 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征用手续,是一项新办法。各地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试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请及时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报告。 陕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建设厅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同)批准征用的土地(包括收回、调拨国有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临时用地),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统一收取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组织办理搬迁、安置等事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议征地问题。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颁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无理的要求和附加条件。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征地费用。 三、土地管理机关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是: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不大,动用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一;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多,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大,动用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二;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收费比率,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 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向省、地(市)土地管理机关各上交百分之十,县(市、区)留百分之八十。 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福利费、奖励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四、征地费、土地管理费,由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各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建设银行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五、鉴于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办理的经验不足,各地(市)、县(市、区)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开。 对中外合营企业,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企业或联合企业征用土地,可按统一征用的办法予以优先优惠办理。 六、征地单位要求撤销征地或变更征地位置时,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以便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撤销征地计划后,统一征地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费用,其余已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如数退还征地单位。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统一组织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安置任务较重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在土地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精干的工作班子,对外称作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安置事宜,其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所需费用从土地管理中开支。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干扰阻挠统一组织征用土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妨碍国家建设的,则当地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地管理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2000年12月19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财规 [2000)0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业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征地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地管理费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有关工作费用。 第三条 征地管理费在用地批文下达前按照审批用地权限,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征地管理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转账(现金)专用缴款书》。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规定的征地费总额一定比例收取征地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按《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征全包方式组织实施的,其征地管理费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按比例下拨参加该项目统征工作的地(市)、县(市、区)。 第七条 按省政府规定,征地管理费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应按l:1:8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收取应收征地管理费的90,,其中10,上缴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批文下达前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应收征地管理费的10,。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代收。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费、经验交流费、仪器、设备及现场办公用房的购置、租赁、维护、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管理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用途、比例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依法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管理费的收缴标准。 第十一条 征地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统一缴入同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征地管理的各项业务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征地管理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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