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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

2018-02-14 11页 doc 35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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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 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的规定:(一)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 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国税发[1998]228号)的规定:(一)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三)纳税人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 列支,请问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需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因而,软件企业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款,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否 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列支?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前年度没有计提折旧,现 补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 因而,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后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借出的款项逾期无法收回能否税前扣除, ?????? 答:根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 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招收下岗员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按相关《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下列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单位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准予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 可加扣50%在税前列支的规定,有没有 限定企业的范围, 答: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对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用上交的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 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可否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能提供有效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列入成本费用。 内资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 保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取得预售收入,其 预售收入是否需并入当期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收下岗员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按相关《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前年度没有计提折旧,现 补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应莆醇疲嵛刺岬乃扒翱鄢钅俊??????? 因而,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后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 列支,请问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 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的规定:(一)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模拔镅航鹑啡衔杖氲钠谙蘅墒实毖映ぃ畛げ坏贸辍??????? (三)纳税人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下列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单位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准予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当期" 预缴所得税,请问"当期"是指季度还是年度, 答: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里的"当期"是指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用上交的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 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可否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能提供有效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列入成本费用。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取得预售收入,其 预售收入是否需并入当期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 保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 支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深圳企业发生的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企业在销售货物给购货方折扣在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我企业因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 需并入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你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企业为软件企业,现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 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 收企业所得税。”你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 我公司为内资企业,现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已经参加全市医疗保险,但另一部分员工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请问我企业应如何在税前列支福利费, 答:根据深地税发〔1995〕142号文规定,凡参加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 ?????? 根据该文精神,你企业对已经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的员工的工资总额和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的员工的工资总额应分别划分,对已参加全市医疗保险部分的职工福利费按该部分工资总额的8,提取,对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部分的职工福利费按该部分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 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要并入所得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款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我公司是一饮料销售企业(内资),广告费支出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否按8%计算? 答:纳税人每一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内据实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是对一般的内资企业而言。但考虑到有些行业确实发生广告支出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又对一些行业广告支出扣除标准作了些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粤地税发[2001]2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所说的食品行业企业是指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性企业,而不是食品销售企业。因此对饮料销售行业的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不能按照8%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各企业原应 享受的政策性减免剩余部分如何享受, 答:合并前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 ?????? (1)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 ??????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剩余年限优惠至期满。 ?????? (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内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准备金 及预提费用余额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 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有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PAGE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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