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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单(参考)

2017-09-25 3页 doc 14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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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单(参考)病假证明单(参考) 病假证明单 病假证明单 病假证明单病假证明单 黎先生于1994年11月5日进入上海某外资银行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1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2016年5月31日该银行通知黎先生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7月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同日黎先生向该银行递交了由上海A医院出具的休假二周的病情证明单,后黎先生又连续向该银行提交了由上海B医院、C医院出具期限不等的病情证明单。该银行于2016年6月2日、7月12日、7月26日、7月28日、8月2日连续发函给黎先生,称根据该银行制定的《...
病假证明单(参考)
病假证明单(参考) 病假证明单 病假证明单 病假证明单病假证明单 黎先生于1994年11月5日进入上海某外资银行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的期限为2001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2016年5月31日该银行黎先生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7月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同日黎先生向该银行递交了由上海A医院出具的休假二周的病情证明单,后黎先生又连续向该银行提交了由上海B医院、C医院出具期限不等的病情证明单。该银行于2016年6月2日、7月12日、7月26日、7月28日、8月2日连续发函给黎先生,称根据该银行制定的《职员就业》黎先生应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示对其他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一律不予认可。黎先生回函称,其有就医自由,银行无权指定医院就诊。2016年8月9日银行称鉴于黎先生未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对其病假不予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于8月6日终止。黎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方可终止,其尚处在医疗期银行无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故要 求银行撤消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银行坚持认为由于黎先生未到指定医院就诊对其病假不予认可。在交 涉无效后,黎先生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银行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区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上海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就医,享受医保待遇‎‎,只要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都有效,银行要求黎先生到指定就诊缺乏依据,故裁决撤销银行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银行不服该裁决,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该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因患病而到任何医‎‎院就诊应属劳动者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银行的《职员就业规则》中关于员休病假应出具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的规定与法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撤销银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一审判决后黎先生与银行均未上诉。 分析探讨 我们作为黎先生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仲裁与诉讼。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认定劳动者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这涉及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如何协调的问题。劳动者拥有身体健康权,劳动者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从企业正常管理的角度则要防止劳动者的虚假病假,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下面我们就结合上述案例来进行探讨。 一、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就医权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主体,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有着各自的利益。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劳动者患病到医院就诊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是无权限制的。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权作出他自己的判断,哪个医院更适合自己的病的治疗,对自己治病更有帮助 ,用人单位无法替代劳动者自己的选择。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指定医院,用人单位和该指定医院就建立了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在某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服从用人单位的需要,在劳动者确实患病需要休息时,也不出具病情证明 单,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再者,现在的疾病各种各样,指定的医院也不是万能的,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就诊就有可能使劳动者丧失了最佳医疗的机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从用人单位单位来说,其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寻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用人单位指定医院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病假的真实性,防止劳动者开具虚假病假以维护其正当权益。由于用人单位而本身并非医疗专家,无法对劳动者病假的真实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希望通过指定医院就断的方式来解决。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防止虚假病假的目的无可厚非,但不能限制劳动者的就医权。在本案中银行通过指定医院就诊的办法来达到控制劳动者病假的目的是不妥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排除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医院施加不正当影响。 二、病假的认定与虚假病假的防范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医院开具虚假病假单的情况,不仅存在着“人情病假单”,甚至存在着花钱购买病假单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来防范虚假病假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没有限制就医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对于请病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复核的费用可由用人单位‎‎预付。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出具虚假病假单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核有异议,用人单位可和工会协商组织相关专家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会诊。这样既使确实患病的劳动者得到了诊治,也防范了劳动者的虚假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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