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 号)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包商制订工程的验收
,审核后及时上报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工程部。各建设子公司工程部应根据轨道集团公司下发的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时间,并在每月25 日前将各部的验收计划报轨道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四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验收内容包含长沙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第二章长沙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第五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第六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 一) 建筑工程:
1、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车站建筑单位工程,多由车站“建筑与结构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组成。
2、地铁区间隧道单位工程是指“地铁区间建筑结构单位工程”。每个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区间设备安装工程作为车站各专业分部工程的一部分进行验收,资料单独组卷后,归入所邻近里程的车站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
3、天花、地面、墙、出入口雨篷、商铺票厅及栏杆扶手、广告灯箱等装饰装修工程分别按合同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每个车站为一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资料单独归档。
4、供冷站与区间或车站为同一承包合同的,与区间或车站合为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子单位工程,但供冷站的资料单独组卷。
5、车辆段及其他基地范围内的工程,按房建、站场及道路、桥梁(每一座桥)、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原则上每一座房屋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但规模较小的可考虑合并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6、主变电站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7、人防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8、防淹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防淹门安装为一个分部工程。
9、屏蔽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屏蔽门安装为一个分部工程。
10、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电梯(自动扶梯)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
11、白蚁防治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2、工程按全线招标为一个合同的,均应参考上述划分,并按合同向质量监
督站报监和工程验收。
(二)高架工程:
1、如果该合同内含车站与区间工程,则由车站建筑结构子单位工程、车站建筑设备安装与装饰装修子单位和区间子单位工程组成。
2、区间按线下区段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该区间的预制箱梁、架梁作为分部工程参与相应的子单位工程验收。预制箱梁的合同执行完毕后,作为子单位工程单独组织验收,竣工资料单独归档。
第七条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详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三章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第八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九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主要工序需进行样板工序验收后才可全面展开,样板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第十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二)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20% 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并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
第十一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二)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第十三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设备安装应通过单系统调试、通过系统联调。
第十四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
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五)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四章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十六条当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样板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样板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地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驻地监理及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与会人员介绍工程概况及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与会人员进行实体和资料的检查做出验收意见,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三)样板工程
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驻地监理按样板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二)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核定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项工程( 桩基础分项),按分部工程验收的工作步骤操作。
(三)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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