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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费

2017-10-07 4页 doc 14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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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费防洪保安费 1、政策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南府字[1997]4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补充决定》(桂政发[1997]59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 2、征收对象: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 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
防洪保安费
防洪保安费 1、政策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南府字[1997]4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补充决定》(桂政发[1997]59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 2、征收对象: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 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2)从个人收入中征收。 3、征收主体:财税部门,具体征收机关为: (1)用财政经费发放工资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群众组织的 干部、职工,按工资性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2)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3)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金融、保险、邮电、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 行业的企业和个体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4)对农、林、牧、渔及其企业干部、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5)凡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6)防洪保安费按属地原则征收管理。驻桂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治区企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驻地征收机关按上述分工征收管理,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协助征收; (7)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4、征收标准: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 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征收;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1%征收; (3)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月收入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 60元;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4)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征收; (5)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5、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1)防洪保安费专项用于重点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收支情况要在预算上单独反映; (3)可按年度实收防洪保安费总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和有关防洪保安工作的费用; (4)按3:7的比例分配,即30%上交自治区,70%留各地、市、县(市)。 6、征收减免规定:下列人员、单位的收入,免征防洪保安费; (1)离退休人员; (2)现役军人; (3)残疾人员; (4)监狱、劳教单位; (5)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7)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 征防洪保安费。 7、征收执行时间:现行收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停 止执行。 深圳不收?他那里不涨洪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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