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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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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73—1981《婴幼儿食品 罐头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胡萝卜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胡萝卜、黄油、葡萄糖、粮谷粉、维生素C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胡萝卜泥。 2 引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检验 GB 5009.11...
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
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73—1981《婴幼儿食品 罐头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胡萝卜泥的技术、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胡萝卜、黄油、葡萄糖、粮谷粉、维生素C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胡萝卜泥。 2 引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QB 220 罐头食品试验方法 QB 869 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婴儿 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 幼儿 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4 产品分类 按形态分成泥糊状和碎泥状二类: 4.1 泥糊状:吞咽前不需咀嚼的细泥。 4.2 碎泥状:含有适于锻齿要求的碎块。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橙红色或橙黄色,有光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胡萝卜泥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 泥糊状:粒子细小均匀,吞咽前不需要咀嚼 组织、形态 碎泥状:含有适于婴幼儿锻齿要求的碎块。碎块大小在5mm以下稀稠适中,开罐后 允许有少量析水现象 5.3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维生素C,mg/100g ? 30 干燥物,% ? 5 净重公差;% ?5,每批平均重量不低于净重 5.4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锡(以Sn计),mg/kg? 200 铜(以Cu计),mg/kg? 5 铅(以Pb计),mg/kg? 0.5 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02 微生物 无致病菌及因微生物作用引起的腐败象征 5.5 产品不得使用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5.6 样品缺陷分类按表4规定。 表4 有异味 严重缺陷 存在有害杂质 有一般杂质 主要缺陷 维生素C达不到标准规定 净重超过公差允许值 干燥物达不到标准规定 一般缺陷 有黑斑点或锅垢碎屑之类粒子 泥体有褐变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查 按QB 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 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6.2.1 维生素C 按QB 869中3.20维生素C测定法(2,6—二氯酚靛酚滴定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2 干燥物 按QB 220之四“化学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3 净重公差 按QB 220之三“物理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3 卫生检验 6.3.1 砷 按GB 5009.11检验。 6.3.2 铅 按GB 5009.12检验。 6.3.3 铜 按GB 5009.13检验。 6.3.4 锡 按GB 5009.16检验。 6.3.5 总汞 按GB 5009.17检验。 6.3.6 微生物检验 按GB 4789.26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2 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 10000罐(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 7.3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4 交收检验 7.4.1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公差、干燥物、维生素C和微生物指标5个项目。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 b.有严重缺陷;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 7.4.3 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 7.4.4 2/3或2/3以上样品数有一般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1/3样品数有 一般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 型式检验 7.5.1 产品生产周期超过三个月者,本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不足三个月者每周期进 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2 型式检验项目除了交收检验的项目外,还检验重金属含量,任一重金属含量超过 规定的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7.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单位复验不合格 项目,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所含主要营养成分应标明。 8.1.2 标签上应标明“无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8.1.3 标签上应标明适于食用的婴幼儿年(月)龄期及食用方法。 8.1.4 每个容器上必须打印永久性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8.1.5 标签上不得写有任何有关疗效及广告文字。 8.1.6 其他应符合GB 7718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应能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的其他质量。 8.2.2 马口铁罐、玻璃瓶或复合软包装表面须清洁,无损伤、变形、封口完整,密封良 好。 8.2.3 外包装必须牢固,捆扎结实,正常运输中不易松散。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盖,温度应该控制在1~38? 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8.3.2 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遮盖。 8.3.3 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 8.4 贮存 8.4.1 保管仓温以20?左右为宜,勿使受热受冻,并避免温度骤然升降,通风良好,相 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 8.4.2 成品贮运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 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等放在一起。 8.4.3 产品保质期一年。 附录A 原料要求 (补充件) A1 胡萝卜 新鲜良好、肉质细嫩、肉和心柱均呈橙红色或橙黄色,呈锤形状,无畸形和分枝,无病虫害 及机械伤。 A2 葡萄糖 无色结晶或白色结晶或颗粒状粉末,无臭,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典》中“葡萄糖”的要求。 A3 黄油(奶油) 浅黄色或黄白色,具有奶油纯香味,无其他异味,乳脂肪不小于82%,酸度(?T)不大于 20。 A4 维生素C(L—抗坏血酸) L—2,3,5,6—四羟基—2—已烯酸—r—丙酯,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味酸,含 C6H8O6不得少于99.0%。 A5 玉米淀粉 呈白色、无异味,无砂齿,无杂质,水分不大于14%,酸度(?T)不大于20,细度100目筛通过率大于99%,二氧化硫含量小于30mg/kg,蛋白质不大于0.5%。 A6 养麦粉 干燥,无异味,无砂齿,无杂质,水分小于14.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冰洋食品公司、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锐群、陈寿秋、许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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