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73—1981《婴幼儿食品
罐头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胡萝卜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胡萝卜、黄油、葡萄糖、粮谷粉、维生素C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胡萝卜泥。
2 引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检验
GB 5009.11...
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73—1981《婴幼儿食品
罐头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胡萝卜泥的技术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胡萝卜、黄油、葡萄糖、粮谷粉、维生素C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胡萝卜泥。
2 引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QB 220 罐头食品试验方法
QB 869 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婴儿 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 幼儿 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4 产品分类
按形态分成泥糊状和碎泥状二类:
4.1 泥糊状:吞咽前不需咀嚼的细泥。
4.2 碎泥状:含有适于锻齿要求的碎块。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橙红色或橙黄色,有光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胡萝卜泥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
泥糊状:粒子细小均匀,吞咽前不需要咀嚼
组织、形态 碎泥状:含有适于婴幼儿锻齿要求的碎块。碎块大小在5mm以下稀稠适中,开罐后
允许有少量析水现象
5.3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维生素C,mg/100g ? 30
干燥物,% ? 5
净重公差;% ?5,每批平均重量不低于净重
5.4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锡(以Sn计),mg/kg? 200
铜(以Cu计),mg/kg? 5
铅(以Pb计),mg/kg? 0.5
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02
微生物 无致病菌及因微生物作用引起的腐败象征
5.5 产品不得使用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5.6 样品缺陷分类按表4规定。
表4
有异味
严重缺陷
存在有害杂质
有一般杂质
主要缺陷
维生素C达不到标准规定
净重超过公差允许值
干燥物达不到标准规定
一般缺陷
有黑斑点或锅垢碎屑之类粒子
泥体有褐变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查
按QB 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 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6.2.1 维生素C
按QB 869中3.20维生素C测定法(2,6—二氯酚靛酚滴定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2 干燥物
按QB 220之四“化学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2.3 净重公差
按QB 220之三“物理检验”方法检验,缺陷品按表4分类。
6.3 卫生检验
6.3.1 砷
按GB 5009.11检验。
6.3.2 铅
按GB 5009.12检验。
6.3.3 铜
按GB 5009.13检验。
6.3.4 锡
按GB 5009.16检验。
6.3.5 总汞
按GB 5009.17检验。
6.3.6 微生物检验
按GB 4789.26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2 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
10000罐(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
7.3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4 交收检验
7.4.1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公差、干燥物、维生素C和微生物指标5个项目。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
b.有严重缺陷;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
7.4.3 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
7.4.4 2/3或2/3以上样品数有一般缺陷,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1/3样品数有
一般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 型式检验
7.5.1 产品生产周期超过三个月者,本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不足三个月者每周期进
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2 型式检验项目除了交收检验的项目外,还检验重金属含量,任一重金属含量超过
规定的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7.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单位复验不合格
项目,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所含主要营养成分应标明。
8.1.2 标签上应标明“无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8.1.3 标签上应标明适于食用的婴幼儿年(月)龄期及食用方法。
8.1.4 每个容器上必须打印永久性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8.1.5 标签上不得写有任何有关疗效及广告
文字。
8.1.6 其他应符合GB 7718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应能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的其他质量。
8.2.2 马口铁罐、玻璃瓶或复合软包装表面须清洁,无损伤、变形、封口完整,密封良
好。
8.2.3 外包装必须牢固,捆扎结实,正常运输中不易松散。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盖,温度应该控制在1~38?
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8.3.2 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遮盖。
8.3.3 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
8.4 贮存
8.4.1 保管仓温以20?左右为宜,勿使受热受冻,并避免温度骤然升降,通风良好,相
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
8.4.2 成品贮运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
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等放在一起。
8.4.3 产品保质期一年。
附录A
原料要求
(补充件)
A1 胡萝卜
新鲜良好、肉质细嫩、肉和心柱均呈橙红色或橙黄色,呈锤形状,无畸形和分枝,无病虫害
及机械伤。
A2 葡萄糖
无色结晶或白色结晶或颗粒状粉末,无臭,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典》中“葡萄糖”的要求。
A3 黄油(奶油)
浅黄色或黄白色,具有奶油纯香味,无其他异味,乳脂肪不小于82%,酸度(?T)不大于
20。
A4 维生素C(L—抗坏血酸)
L—2,3,5,6—四羟基—2—已烯酸—r—丙酯,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味酸,含
C6H8O6不得少于99.0%。
A5 玉米淀粉
呈白色、无异味,无砂齿,无杂质,水分不大于14%,酸度(?T)不大于20,细度100目筛通过率大于99%,二氧化硫含量小于30mg/kg,蛋白质不大于0.5%。
A6 养麦粉
干燥,无异味,无砂齿,无杂质,水分小于14.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冰洋食品公司、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锐群、陈寿秋、许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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