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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选择与辨别反应时的实验报告

2017-10-06 4页 doc 15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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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选择与辨别反应时的实验报告简单、选择与辨别反应时的实验报告 关于饮用水源的保护 专业:心理学 年级:10级 姓名:张汉军 学号:118582010058 摘要: 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对其进行保护既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环境改善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重要物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世界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水量增长速度惊人,加上用水的浪费和饮用水源污染,使优质饮用水源日益短缺。 关键词:饮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法 1正文 一、我国饮用水源的基本情况 虽然我...
简单、选择与辨别反应时的实验报告
简单、选择与辨别反应时的实验 关于饮用水源的保护 专业:心理学 :10级 姓名:张汉军 学号:118582010058 摘要: 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对其进行保护既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环境改善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重要物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世界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水量增长速度惊人,加上用水的浪费和饮用水源污染,使优质饮用水源日益短缺。 关键词:饮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法 1正文 一、我国饮用水源的基本情况 虽然我国加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但从总体来说,我国饮用水源仍存在 很多问题: (一)饮用水源匮乏。 我国是一个水源严重短缺、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是世界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虽然我国水源总量为2.8亿立方米,列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特别是水源的分布不均匀,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夏季水多,冬季水少。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水源的丰富程度有很大差别,不少地区因缺水引发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争水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地表水的严重不足,使人们过度依赖地下水的开采和使用,全国约有2/3的城市和部分农田以地下水作为主要供水水源和灌溉用水,无序和缺乏规划管理的地下饮用水源过度开采,从而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而且,过度开采地下水也会引起地表下沉、海水入侵、海水倒灌等环境问题。 (二)饮用水源污染严重 多年来,我国饮用水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断发生。从地表水源质量现状来看,我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未经加工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医院污水等有害物质,如农药、重金属和化合物、各种废弃物和放射性物质等大量排入江河,造成内陆水域污染,对居民生活用水带来严重影响。 而根据水利部的调研结果,我国北方五省区和海河领域地下水资源,无论是农村(包括牧区)还是城市,浅层水或深‎‎层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区(主要是城市周围、排污河两侧及污水灌区)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污染呈上升趋势。华北地区由于地下水位下降,污染源乘虚而入,浅层地下饮用水源均已受到污染。 更有甚者,饮用水源污染导致疾病不断发生。水源污染,同时公共卫生设施跟不上发展的需求,有大量的人口饮用不安全的水而致病,尤其是农村地区,大多数水源都受到污染,致病的几率也更高。 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源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饮用水源短缺、饮用水源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的发展的主要问题,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问题。 二、《水污染防治法》(2008)对饮用水源的保护 (一)确立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 当今社会,面对饮用水源匮乏、水源严重污染等直接威胁到生活质量的问题,人们开始认识到水作为人类生存最基本因素的重要性,饮用水的安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现阶段水的状况可以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但最为紧迫和重要的问题还是提高饮用水的质量问题。对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2008)在第1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 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变化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立法需求,明确了《水污染防治法》(2008)要保护的首要价值。 (二)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新法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以便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三、《水污染防治法》(2008)对饮用水源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1、禁止、限制性规定多,鼓励性规定少 《水污染防治法》(2008)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大多限于各种禁止、限制性规定,鼓励性规定极少。如该法第63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而该法仅在第10条中有有关奖励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然而,奖励的内容和方式也并不明确,还没有认识到经济激励手段在环境法中的作用。 2、应增加有关的鼓励性规定,对鼓励性规定的内容、方式加以明确。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饮用水源方面增加鼓励性的规定,有利于调动人们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这类规定要对防治水污染做出不同程度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奖励,而且要对奖励的内容和方式加以明确。我们应当将禁止、限制性规定和鼓励性规定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的目的。 3、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饮用水源方面加强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但是为了强化执法,也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在饮用水源保护过程中,对于违法者,不仅要规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更多的应以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为最后的保障。 2结论 饮用水源是十分重要又很特殊的自然资源,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制因素。《水污染防治法》来介绍我国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当然以后还有待提高。 3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姜晓萍.环境社会学.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4]袁弘仁.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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