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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有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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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有关政策汇总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医疗保险、养老、就业等有关政策汇总简要 一、生活补助有关政策 (一)、国家: 1、民政部、财政部2007年7月16日下发:民发[2007]99号文《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100元/月,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注:是国家首次规定对参战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政策。补助对象不区分城镇农村籍和退休。) 2、中宣部、民政部等七部门2007年7月17日下发:中宣发[2007]9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宣传政策中规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及时间...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有关政策汇总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医疗保险、养老、就业等有关政策汇总简要 一、生活补助有关政策 (一)、国家: 1、民政部、财政部2007年7月16日下发:民发[2007]99号文《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规定:100元/月,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注:是国家首次规定对参战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政策。补助对象不区分城镇农村籍和退休。) 2、中宣部、民政部等七部门2007年7月17日下发:中宣发[2007]9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宣传政策中规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及时间同上。 (二)、江西: 1、赣府厅发[2007]17号文《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城镇籍200元/月、农村籍100元/月、退休人员:在月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并每月定补60元/月。执行时间:2007年1月1日。 2、赣府厅字[2007]10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补充了参战人员身份认定的政策和方法、扩大了参战人员范围(从原六类扩大至十四类、45岁以下也纳入)。 3、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2月13日以赣府厅发[2008]11号《转发省人事厅、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提高农村参战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45元/月),即从100元/月提至145元/月;城镇籍的不变,仍为200元/月。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宁都县人民政府根据此文件精神于2008年2月25日下发宁民字[2008]06号文《关于提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同省政府的一致)。 4、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13日下发赣府发[2009]9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60项公共财政政策的意见》中有以下陈述:“十四类参战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月、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字样。据此:城镇籍:从原200元/月提至230元/月、农村籍从原145元/月提至175元/月。对退休的未作规定。 二、养老保险、失业、再就业等优待政策: 在有关参战退役人员养老保险、再就业优惠等方面,各级政策或文件并没有特意区分城镇或农村籍的,只要对号入座,符合文件规定的就可办理,这些政策简述如下: ——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到当地社保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 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军队退役人员失业后自谋职业或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参见劳社部发[2007]28号文及劳社部发[2006]17号文) (3)、低保及再就业等其它优待: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计算收入时剔除享受的生活补助)、再就业享受社保补助(3年)。(参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批复》及(赣劳社就[2007]8号)《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医疗救助和优待优抚对象 区分 参保类别 医疗补助 证 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 医保。缴费补助:1、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 (一)类中位按规定缴费、2、无医疗救助:纳入。 (一)残疾军人、的一至六级单位或单位无力缴费 在乡退伍经军老残疾军人、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全的,由当地民政统一发放《江西省重点战士、红军失散人在乡退伍红额补助。 办理参保手续;3、个优抚对象医疗优员、在乡老复员军军老战士。 人部分缴费困难的,待证》 人、带病回乡退伍 先单位解决,单位困军人;(二)、烈士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遗属、因公牺牲军决 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三)、参战 退役人员;(四)、享受门诊定额补助和住原8023部队及其院医疗补助。 1、城镇就业的:参加除上述外的他涉核人员。 其中宁都县具体规定:职工医保,随单位按医疗救助:纳入。 称为“其他政策执行时间:省参战退役人员门诊定额规定缴费;2、城镇无 优抚对象”政府文件:2008补助120元/月、住院医业:参加居民医保;发放《江西省重点(注:参战年8月1日起实施 疗补助在按顺序报销后农村的参加新农合;优抚对象医疗优退役人员属宁都县政府文件:仍有困难的,对其个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待证》 此类) 2009年1月1日财政安排解决 承担部分补助90%,累 起实施 计不得超过4万元 注:1、摘自相关网站、并据相关文件汇总。 2、因搜集资料所限,特别是赣府厅发[2007]17号文、赣府厅字[2007]100号文未能公开发布,文中相关政策精神及操作程序仅供参考,以民政局、人事局等相关专业机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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