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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的日期跟签订合同时间不一样,那合同有效吗

2017-08-30 16页 doc 34KB 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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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的日期跟签订合同时间不一样,那合同有效吗承包经营的日期跟签订合同时间不一样, 那合同有效吗 篇一:案例:合同时间写错的后果 他把合同日期写成入职时间 结果没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重庆时报2012年08月30日第14版 记者 邓文婷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 赵先生今年31岁,是永川某职业学院聘用的电工。 2009年9月1日,赵先生受一家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这家职业学院担任电工。当时,他是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约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
承包经营的日期跟签订合同时间不一样,那合同有效吗
承包经营的日期跟签订时间不一样, 那合同有效吗 篇一:案例:合同时间写错的后果 他把合同日期写成入职时间 结果没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重庆时报2012年08月30日第14版 记者 邓文婷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 赵先生今年31岁,是永川某职业学院聘用的电工。 2009年9月1日,赵先生受一家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这家职业学院担任电工。当时,他是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约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1550元。 2010年12月2日,赵先生在学校工作1年多后,学校以违反学校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他辞退了,他也与物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1年2月1日,赵先生以个人身份又应聘至这个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今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与学校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赵先生说,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2012年1月20日。“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起初我不答应,但学校随后威胁我让我签字,我才签字。” 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 赵先生有些想不通,单位为什么让他补签劳动合同后,又辞退他,“学校这么做,明显在规避法律风险。”昨天,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事后赵先生向永川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但是被劳动仲裁委驳回。随后,他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赵先生说,他担任学校的水电工,每月工资约1500元,学校有11个月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学校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赵先生要求学校赔偿45000元。 但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是赵先生亲自签订的,时间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日期也为2011年2月1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赵先生的代 理律师说,这份合同是今年才补签的,是学校胁迫原告将签订日期写成2011年2月1日,而实际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 为此,赵先生将劳动合同送去做了司法鉴定,但随后又撤销鉴定。在法庭上,赵先生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 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 法官释法:“补签”“倒签”区别很大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那么,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 昨天,永川区人民法院汪法官为我们分析了这个案例。 汪法官说,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另一种为“倒签”,正如赵先生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汪法官说,倒签的劳动合同,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虽然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即便鉴定出来的结果为2012年1月20日,但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 “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法官说。 汪法官提醒: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 效运营与治理层的有效监督相结合,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下,公司有权自由选择多样的经营模式,充分尊重公司自治,这体现了商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遵守。公司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公司经营模式,在现实操作中,为许多中小公 司所热衷,它符合市场需求,符合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公平理念。承包经营合同用于规范此种经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对于它的效力问题,肯否不一,承包经营模式是否颠覆了公司的治理制度,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公司与承包人签署的、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由发包公司依约定收取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的商事合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发包公司而非发包公司的股东,一方当事人为承包人。其中的承包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既包括股东,也包括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实践中,也存在股东以自己名义把公司承包给股东的情形。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别于委托经营合同,其根本区别在于受托经营者并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受托经营者就其经营劳务收取劳务报酬;而承包人承担着公司经营风险,在 公司经营失败时,承包人也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公司承包经营的核心法律特征有三:一是承包人对公司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为股东则依然对公司债务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二是承包人能否取得承包收益取决于承包人的经营绩效与市场风险等不特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具有可预见性与可确定性;三是发包公司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类型 依据合同签订主体的不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司与股东外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即公司以自己名义把公司发包给第三人承包经营;二是公司与股东签订的承包合同,即公司或股东以公司名义把公司发包给股东经营;三是股东与股东签订的承包合同,即合同主体是发包股东与承包股东。 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从法 理上肯定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只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否定这种合同的效力,排斥这种经营模式,尊重商人和公司首创精神是培育公司竞争力的美德,原则上说,此种承包合同的效力是应得到认可的。 承包合同不可避免地要将原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这种概括授权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解散等类似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权利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只能由股东会来行使。若承包合同中存在此种违法约定且该约定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时,那么该承包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 对于第三种合同类型,较多人存有疑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无权处分公司的资产,因此,其签订的承包合同,主体不适格。但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只设一名执 行董事和监事,公司可选择承包经营此种模式,激发企业活力。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经股东全体决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在股东人数较少时,往往承包合同由全体股东与承包人签署。因此股东签订的此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 现代公司制度与承包经营合同具有兼容性,作为组织法的公司制度与作为行为法的合同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只要发包公司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公司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发包公司及其股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结果预计不利时滋生的道德风险。否则,发包公司及其股东在承包人经营得方、勤勉经营而赚取高额承包受益时, 可能见利忘义地主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承包人在经营亏损时也会 自食其言,向法院提起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篇三: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篇一: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1)两类合同的性质 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暂行条例》已指出。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逐步摸索管理的新。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 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 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 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 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 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2)两类合同的特征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同与异(区别)相同点: a、合同主体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 b、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 c、同样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所有权没转移。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 不同点: a、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是企业做为一方主体,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租赁方则不同。因此可以说,不应把承包、承租经营者一概做为主体来 认识,也就是说主体资格不能混淆。 但这里应说明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做为承包方主体中标后,也必须确定具体的承包经营者。(确定方法当然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及税收;而租赁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只是租金,是税后上缴的租金。 c、风险担保制度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可不提供担保,而提倡风险基金,或全员风险抵押金(每个干部职工交××元抵押×年后归还,如破产则不能归还??)。 d、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 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由企业承担,一般从企业留利中支付,经营者个人只承担一定责任,而承租人则要承担直接责任。 e、企业的增值分配不同 企业在包经营合同,增值部分归企业所有,列入企业资金,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实现的利润纳税后分为:a、租金(交出租方),b、职 工奖励基金,c、承租者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职工的5倍,d、生产发展基金,e、多余的留作风险保证金。 f、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别适用于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则只租用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 2)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同与异(区别): 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都是财产,出租方都是与财产的使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 托的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只一个人还不行,还应有一定的担保人并应有一定的财产,否则不能担任担保人)。 b、合同客体(标的)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有形的、无形的,如商标、债权、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使用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既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流动资产的处置权)。并且,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全民、集体)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只是财产(即原标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含增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3)对两类合同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局〈1988〉132号文件已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进行管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两类合同应管理那些内容,怎样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积极参予,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可通过各种会议,采取办讲座、办培训班、提供咨询等方法象宣传经济合同法那样宣传这两类合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 2)强化对两类合同的监督职能,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完善和两类合同的,主要包括: a、两类合同的主体、内容、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承包者所签订的合同,合同鉴证机关应拒绝鉴证并建议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承包、租赁方案,责承当事人终止合同履行。 b、两类合同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 贯彻了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合同的形式、期限、应交利润、技术改造项目、留成的使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意防止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行为。对于承包人或租赁者,应明确一定数额的财产做为担保,以便承担风险,促使其精心经营。 c、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d、对鉴证和公证一般应实行自愿的原则,可适情况宣传提倡鉴证,如当地政府规定应依法对这两类合同实行鉴证的应积极办理,规定实行公证的可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e、对两类合同可采取检查,抽查、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不合理的,与有关部门协调,慎重处理,对无后果的一般不确认无效。帮助企业完善合同责任制,对确属无效而又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无效合同一般存在的问题是: 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包(承租)者而签订的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 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承包基数,租金;伪造帐目、凭证、隐瞒财产、抽逃资金;以承包、租赁为名,非法转让、出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改变企业性质;租赁合同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或者互勾结,造成虚假担保,实无担保能力。 (3)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协助有关部门,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承包、租赁企业内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承包、租赁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指标与工资挂钩,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 b、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较规范的操作程序。 如: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的清理;承包、租赁经营指标基数的确定;承包指标、出租的方案;对承包、承租者的考评;经营者的选择;合同的履行监督、评审、兑现等,使之有章可循。 c、督 促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制约机制。 企业承包、租赁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因此,必须建立其制约机制: a、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具体经济指法标:如:产品的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科技成果的利用、设备的完好率、资产增值、安全指标等。使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不仅要完成应交利润或租金,而且注意其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利润与消费规定其合理的比例,以不断扩大再生产。 b、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分配制度。防止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d、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拟制比较规范、完备的合同文本。监督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以使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篇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就是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讲的企业租赁经营,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所进行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租赁经营。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企业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 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篇三: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详解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 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 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2)纯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补充: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 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 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 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 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 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 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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