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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律师函

2017-09-17 5页 doc 15KB 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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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律师函解除买卖合同律师函 律 师 函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方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约事宜向你方致函如下: 年月日你方与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对你方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款项 元。 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你方已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我方有权利单独解除售房合同,同时,你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赔偿我方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等所有损失。基于此,我方会依...
解除买卖合同律师函
解除买卖律师函 律 师 函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方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约事宜向你方致函如下: 年月日你方与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对你方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款项 元。 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你方已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我方有权利单独解除售房合同,同时,你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赔偿我方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等所有损失。基于此,我方会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并从原收取的首期购房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余下款项退还你处。 在此情形下,为避免你方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我方希望你方能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立即和圣亚公司销售人员联系,办理支付余下购房款的相关手续,否则,我委托将采取必要之法律行动,收回房产并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请你方收的本律师函后予以慎重考虑~ 杨超律师 1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违约成本明细表: 您所定京洲家园号楼积为?,单价为元/?,总价为 元人民币;首付元人民币; 违约金明细 1、违约金:总房价元人民币 2、撤案费:元人民币 3、税费:首付款元人民币 4、合同:每本元 元人民币 5、销售费用:总房价元人民币 总计:违约成本为:元人民币 发律师函名单:曹颖、张从瑞 篇二: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致:###先生 **律师事务所受***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2015年6月8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6月9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 2 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月15日支付的190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每日0.5‰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 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使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 3 担违约责任。 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将由阁下承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阁下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二0**年七月十五日 篇三:解除合同律师函 中国XXXX市XX路9XX号 长XXXX1楼 邮编:X00XXX 电话:86-XX- XXX 00XX 传真:86-2XX8479 X(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解除买卖合同律师函)XX9 XXXX律 师 事 务 所 XXXXXX LAW FIRMXXXXXXXX XXXXXX Tel:86-XX- XXX 00XX9 Fax: 86-2XX8479 XXX9 律 师 函 (2016)XX律函字第号 XX市X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有限公司 4 (以下简称“XX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就解除委托人与贵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14年12月1日,XXXX公司与贵司就XXXX路XX号XX1号楼(位于XXXXX街区11号楼一、二层及地下室)房屋等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十条10.4(1)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超过15日,则视为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以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 据XXXXX公司统计,截至2016 年2 月22日,贵司已欠缴房租,水电(水电费截止到2月份),物业费用合计:(大写)叁佰玖拾叁万肆仟陆佰元(,3934600),严重违反《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10.4(1)的约定。 鉴于贵司存在上述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10.4 (1)的约定,现本律师正式发函致贵司:解除贵司与X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 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六年月日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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