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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

2017-09-17 2页 doc 15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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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作者:真名 在我们的日常监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投诉举报,有人把保健食品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进行宣传,诱惑消费者购买,或者是在保健食品的标签上直接标示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误导消费者,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处理时,执法人员都有着不同的分歧和见解,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此条款处理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
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
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作者:真名 在我们的日常监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投诉举报,有人把保健食品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进行宣传,诱惑消费者购买,或者是在保健食品的标签上直接标示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误导消费者,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处理时,执法人员都有着不同的分歧和见解,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此条款处理无需检验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也无需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按违反《广告法》和相关进行查处;有人认为,保健食品属卫生部门监督管理,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处理。而目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又存在多个部门管理,那么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究竟该怎样处理呢?笔者就个人观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何为保健食品?它和药品的区别是什么?其次要弄清楚保健食品的审批注册部门和执法监督主体是谁?才有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与药品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可以标示保健功能,但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是有明显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保健食品在2003年以前属于卫生部门审批注册和执法监督,从2003年开始审批注册权移交给药监部门,但执法监督和查处仍属卫生部门,而卫生部门以前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仍然有效,就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有“卫食健字(2002)第0538号”、“苏卫食证字(2007)第321282—010168”、“国食健字G(2007)0039号”等等,针对目前保健食品的多头管理,批准文号繁多的情况,我认为应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进行以下几种情形的处理: 一、属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凡标示为保健食品,销售者在口头上或媒体上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作用、用途或辅助治疗功能等进行宣传,该行为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而象这类夸大产品功能和疗效,欺骗消费者购买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凡批准文号标示为保健食品,擅自在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的,或者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的,应该由卫生部门处理。因为保健食品的执法监督是卫生部门,该违法行为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的规定;违法行为二: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即使有药检报告书,也是属于“非标”检查,不是按照药品进行检验,该检查只是对产品成分定性,产品本身标示为保健食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规定,“对于在药品市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直接或者间接标明具有治疗功效,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按照这一规定就应该由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查处。 三、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的主要问题有: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与国家批准文号全部不符,如套用其他产品批号;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名称与国家批准文号不符,如擅自改变产品剂型;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存在,伪造批准文号等,这种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应由卫生部门处理。因为此种行为假冒的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执法监督是卫生部门,按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和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文件规定,应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这种情况就好比药监部门对药品有执法监督权,而假冒药品应该由药监部门依法查处一样。 四、未标示批准文号,但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药品的功效、作用、适应症等,应由药监部门处理。因为此类品种无批准文号,未明确是那类产品,但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了药品的功效、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就显然是在假冒药品,假冒药品就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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