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
行)
中国建筑 “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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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准确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相关收入成本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从事境内建筑业务、房地产业务和金融业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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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核算影响 建筑业务
尚未发生预计总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预计总成本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扣除预计可抵扣税予以调整。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的营业收入即视为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2.2 房地产业务
5月1日以后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物业,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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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金融业务
5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营业收入,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
3
3.1
3.1.1 简易计税办法下收入成本核算 建筑业务 预计总收入
5月1日前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预计总收入,如新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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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类似
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按照合同金额调整预计总收入。如未
签订补充合同或类似协议的,无法明确区分收入中是否包含税额的,
认定为含税收入,按照以下公式折算。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
3%)
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按建造合同确认的累计收入(需考虑
按照营改增造成的收入调减项见3.1.1.3)+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除
已经预交营业税外的预收项目见3.1.5,均需换算为不含税) —————————————————————————————————————————————————————
3.1.2
3.1.2.1 预计总成本 简易计税办法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符合差额纳税
的,应将预计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从尚未发生的预计
总成本中扣减。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项,3%×尚未发生的预计分包成本,(,
,3%) 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调整前预计总成本-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
项
3.1.2.2 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的现场经费、材料费用、租赁费用等不调整预计总
成本。
3.1.2.3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允许差额纳税的,分包成本不得调
整预计总成本。
已经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调整
截止5月1日已经计提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
可以冲减。
5月1日以前计提,但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 —————————————————————————————————————————————————————
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稽查机关认定为欠缴税款情况的
3.1.3.2 各单位可以根据自主管地税机关获取的4月30日时点纳税证明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系统显示的无欠税
或类似证明材料予以冲减。
具体会计分录
冲减已经计提,但无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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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3.1.3.1 3.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红字)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红字)
-应交教育费附加 (红字)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红字)
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
,对已确认收入中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
时间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标准,对已确认工程结算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
务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工程结算。
贷:工程结算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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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
待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4 当期收入、成本确认
根据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完工进度,按照建造
合同准则核算收入、成本。根据工程结算单据,核算增值税相关处理。其中收入、成本核算分录如下:
符合差额纳税情况的,根据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3.1.5 采用预收账款或已结算未完工,且已经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在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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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工程结算时,无需再行计提增值税。
3.1.6 5月1日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最终结算需冲减收入的,需严格—————————————————————————————————————————————————————
区分核减工
程量对应收入期间。确凿证据证明对应收入期间为5月1日前,可直
接冲减营业收入;已经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
请退税。无确凿证据证明收入归属期间的,认定其所属期间为5月1
日以后,按增值税退回相关规定核算。
房地产业务
5月1日以后办理入伙手续,且并未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按
照不含税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折算公式为:
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含税),合同约定销售额,(,,5%)
3.2.2 5月1日以前预售物业,已履行营业税纳税业务,在5月1日以后入伙
时直接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需补缴房款的,将补缴金额折算为不含
税收入;需退还房款的,冲减预售账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
税退税。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无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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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均不得扣减成本。
房地产代建业务收入,按照建筑业务调整相关收入成本。
一般计税办法下收入成本核算
建筑业务
预计总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确认预计总收入。如无法明确是否含税,
则统一按照含税价格处理,需折算为不含税收入。折算公式为: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
11%)
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累计收入+尚未发生的预计
总收入(不含税)
4.1.2
4.1.2.1 预计总成本 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确定的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预计总成本。
各单位需根据当期成本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及时调整预计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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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2.1 3.2.3 3.2.4 4 4.1 4.1.1 4.1.2.2
本。出现原预计可以抵扣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调增预计总成本。
4.1.3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交未交营业税(含相应的附加税费)处理等同于简
易征税办法。
房地产业务
5月1日以后入伙,且并未缴纳营业税的物业销售收入,按照不含税金
额确认营业收入。折算公式为:
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含税),合同约定销售额,(,,11%)
4.2.2 5月1日以前预售物业,已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入伙时直接将预收账
款转为收入。需补缴房款的,将补缴金额折算为不含税收入;需退还
房款的,冲减预售账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退税。
4.2.3 5月1日以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取得专用发票情况,按照扣减
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余额确认成本。
金融业务
5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收入、直接收费金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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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折算为不含税收入确认。折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收到利息或费用/(1+6%)
4.3.2 5月1日以后发生的票据贴现业务,在贴现扣款时即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额。扣除销项税额后贴现息,在摊销转为营业收入时即为不含税金额。
台帐管理
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针对具体项目做好台账管理,以5月1日为分界
点,明确区分营业税、增值税。
5.1
5.2 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调整需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调整内容。 5月1日之前形成预收账款或已结算未完工,且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建立预收账款减少台帐,登记相关结算内容,对应已缴营业税金及附
加。
5.3 冲减应交营业税(含附加),需由本单位税务主管人员复核税金性质。
确属于欠缴税款的,不得冲减已计提营业税。
附则
《指南》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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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2.1 4.3 4.3.1 5 6 6.1
6.2
6.3 《指南》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通知仅规范营改增过渡期间,收入成本核算内容,增值税计提及缴
纳相关会计处理参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增值税操作指南(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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