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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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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 行) 中国建筑 “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1 1.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准确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相关收入成本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建筑...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 行) 中国建筑 “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1 1.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准确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相关收入成本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从事境内建筑业务、房地产业务和金融业务单位。 2 2.1 核算影响 建筑业务 尚未发生预计总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预计总成本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扣除预计可抵扣税予以调整。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的营业收入即视为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2.2 房地产业务 5月1日以后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物业,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营业收入。 ————————————————————————————————————————————————————— 2.3 金融业务 5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营业收入,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 3 3.1 3.1.1 简易计税办法下收入成本核算 建筑业务 预计总收入 5月1日前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预计总收入,如新签订补充合同 1 / 6 或类似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按照合同金额调整预计总收入。如未 签订补充合同或类似协议的,无法明确区分收入中是否包含税额的, 认定为含税收入,按照以下公式折算。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 3%) 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按建造合同确认的累计收入(需考虑 按照营改增造成的收入调减项见3.1.1.3)+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除 已经预交营业税外的预收项目见3.1.5,均需换算为不含税) ————————————————————————————————————————————————————— 3.1.2 3.1.2.1 预计总成本 简易计税办法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符合差额纳税 的,应将预计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从尚未发生的预计 总成本中扣减。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项,3%×尚未发生的预计分包成本,(, ,3%) 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调整前预计总成本-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 项 3.1.2.2 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的现场经费、材料费用、租赁费用等不调整预计总 成本。 3.1.2.3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允许差额纳税的,分包成本不得调 整预计总成本。 已经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调整 截止5月1日已经计提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 可以冲减。 5月1日以前计提,但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 ————————————————————————————————————————————————————— 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稽查机关认定为欠缴税款情况的 3.1.3.2 各单位可以根据自主管地税机关获取的4月30日时点纳税证明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系统显示的无欠税或类似证明材料予以冲减。 具体会计分录 冲减已经计提,但无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红字) 2 / 6 3.1.3 3.1.3.1 3.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红字)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红字) -应交教育费附加 (红字)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红字) 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对已确认收入中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 时间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标准,对已确认工程结算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 务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工程结算。 贷:工程结算 (红字) ————————————————————————————————————————————————————— 贷: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 待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4 当期收入、成本确认 根据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完工进度,按照建造 合同准则核算收入、成本。根据工程结算单据,核算增值税相关处理。其中收入、成本核算分录如下: 符合差额纳税情况的,根据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3.1.5 采用预收账款或已结算未完工,且已经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在后期 3 / 6 转为工程结算时,无需再行计提增值税。 3.1.6 5月1日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最终结算需冲减收入的,需严格————————————————————————————————————————————————————— 区分核减工 程量对应收入期间。确凿证据证明对应收入期间为5月1日前,可直 接冲减营业收入;已经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 请退税。无确凿证据证明收入归属期间的,认定其所属期间为5月1 日以后,按增值税退回相关规定核算。 房地产业务 5月1日以后办理入伙手续,且并未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按 照不含税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折算公式为: 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含税),合同约定销售额,(,,5%) 3.2.2 5月1日以前预售物业,已履行营业税纳税业务,在5月1日以后入伙 时直接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需补缴房款的,将补缴金额折算为不含 税收入;需退还房款的,冲减预售账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 税退税。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无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 ————————————————————————————————————————————————————— 发票,均不得扣减成本。 房地产代建业务收入,按照建筑业务调整相关收入成本。 一般计税办法下收入成本核算 建筑业务 预计总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确认预计总收入。如无法明确是否含税, 则统一按照含税价格处理,需折算为不含税收入。折算公式为: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 11%) 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累计收入+尚未发生的预计 总收入(不含税) 4.1.2 4.1.2.1 预计总成本 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确定的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预计总成本。 各单位需根据当期成本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及时调整预计总成 4 / 6 ————————————————————————————————————————————————————— 3.2 3.2.1 3.2.3 3.2.4 4 4.1 4.1.1 4.1.2.2 本。出现原预计可以抵扣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调增预计总成本。 4.1.3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交未交营业税(含相应的附加税费)处理等同于简 易征税办法。 房地产业务 5月1日以后入伙,且并未缴纳营业税的物业销售收入,按照不含税金 额确认营业收入。折算公式为: 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含税),合同约定销售额,(,,11%) 4.2.2 5月1日以前预售物业,已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入伙时直接将预收账 款转为收入。需补缴房款的,将补缴金额折算为不含税收入;需退还 房款的,冲减预售账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退税。 4.2.3 5月1日以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取得专用发票情况,按照扣减 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余额确认成本。 金融业务 5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收入、直接收费金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需折算为不含税收入确认。折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收到利息或费用/(1+6%) 4.3.2 5月1日以后发生的票据贴现业务,在贴现扣款时即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额。扣除销项税额后贴现息,在摊销转为营业收入时即为不含税金额。 台帐管理 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针对具体项目做好台账管理,以5月1日为分界 点,明确区分营业税、增值税。 5.1 5.2 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调整需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调整内容。 5月1日之前形成预收账款或已结算未完工,且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建立预收账款减少台帐,登记相关结算内容,对应已缴营业税金及附 加。 5.3 冲减应交营业税(含附加),需由本单位税务主管人员复核税金性质。 确属于欠缴税款的,不得冲减已计提营业税。 附则 《指南》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5 / 6 4.2 4.2.1 4.3 4.3.1 5 6 6.1 6.2 6.3 《指南》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通知仅规范营改增过渡期间,收入成本核算内容,增值税计提及缴 纳相关会计处理参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增值税操作指南(试 行)》。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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