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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改判

2017-11-20 6页 doc 52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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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改判为何要改判 为何要改判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也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影响的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上的变化,也使人们可以参与社会话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甚至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从社会的热点案例出发,剖析社会舆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可以使社会舆论更好地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服务。 关键词: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到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在司法领域...
为何要改判
为何要改判 为何要改判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也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影响的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上的变化,也使人们可以参与社会话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甚至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从社会的热点案例出发,剖析社会舆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可以使社会舆论更好地为我国司法的完善服务。 关键词: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到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在司法领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已经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是还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发表各自的意见。许多群众认为法院的审理有失公正,或是法官的判决不符合社会的道德,或是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太轻等等。这些社会舆论一次次的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一、社会现状 “广州的许霆案”、“南京的彭宇案”、“河北的李启铭案”、“西安的药家鑫案”这都可谓是近几年网上的热案,案件的“一波三折”,让我们看到了社会舆论力量的强大。从案件的开始到结束,网民的观点意见、专家学者的建议、法学界的各种争论不断。这不禁让人 产生了疑惑:我们的法院到底应该如何判案,我们的法官到底应该依据什么判案,这也不得不让我们担心,在这众多的舆论压力下,我们的法官是否还能保持独立呢, 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说社会舆论只会妨碍我国的司法审判,社会舆论作为我国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同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表示,舆论的社会效果要一分为二地看,方方面面因素加起来的舆论力量,对法治的公正能起到推动作用,但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因为民间舆论有时候是受感情影响的。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我们应强调的是司法审判,而不是舆论审判,社会舆论更应发挥宏观作用,致力于司法制度的完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治国方略。在我国建立一种合理的司法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重要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审判工作负担着解决纠纷的功能、配置权力的功能和维护法治统一的功能。保障司法公正是现代审判制度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基于司法公正的理念应当促进审判独立的实现。诉讼是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法院应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的过程,追求的是一个司法上的独立与公正。但是就实践而言,我们的法院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法院,我们的法官也同样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法官,既然是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 人,就会有自己的感情和思想,就不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美国的彼得布劳在其著作《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一书中写道:“法官渴望案件审理的结果能够被社会接受甚至赞成,别人的一致赞同有助于他们的判断、证明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 由此可以看出,为了求得社会的赞同,法官会不断的改进和矫正自己的行为,以期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例如广州的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为什么一审和二审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与社会舆论有很大的关系,一审判决后,引起了网络和媒体的强烈反应,多数人认为法院判的过于严重。人们最初总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衡量问题,在这件事上同样是首先在道德的角度给予许霆以同情。二审的结果表明,社会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但是这也同时为我们的司法机关敲响了警钟,在以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去处理类似的问题。 二、社会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顾培东教授指出:“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传媒便尽情的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质疑的要求和倾向,甚至以道德标准和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在对审判权的监督方面,目前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 1.案件审判前的媒体倾向性导向不利于法院独立的做出判决 我们会经常的看到,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很多网络媒 体就对案件的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或者是对尚存疑点的案件进行肯定的论述,或者是过分的把案件的事实夸大,借以博得广大群众的同情。这些报道往往会激起民愤,从而使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时无疑给法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即使判决得到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其实质上却是使得本应独立审判的案件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2.社会舆论对案件的评判往往是从个人的道德感情出发,过分的追求事实真实,而忽略了法律的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和程序的,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以事实上的真实为前提,才能得到符合法律事实的结果。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对某一案件的认识多数还是从个人的道德感情出发,而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着很大的不理解。更严重的是有些民众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发表不真实的情况,甚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面对这些情况,我们应当明确社会舆论的目的不是对审判独立进行干扰,更不是想尽办法使得审判迎合民众,而是监督法官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3.对社会舆论的过分关注,可能会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程序要正义,保证正常的司法程序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而公正的程序要求中立的裁判者,只有司法不受外界 因素的影响,严格的依法办案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4.不合理的社会舆论监督体制会降低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不到这个国家的公民的信赖,可想而知,这是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在现代社会,司法审判制度越来越注重审判的公开性和群众的参与性,这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进步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种公开和参与并不是说毫无限制的,“无规矩则无方圆”,没有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最终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正如我们的法院,在群众和媒体的舆论下,对案件的判决左思右量,甚至为了平一时的民愤,而更改以前的判决,且不说结果是否真正的公正,单就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态度来看,法律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公信力何在,我们还能不能相信我们的法律。 三、解决措施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再置若罔闻,为了求得社会的赞同,我们对某个案件给予特殊对待,这只是一时之法,根本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长此以往,就会给人们造成“只要把事情闹大,把事情搬上媒体,就能够得到解决的”错误观念,等到那个时候,我们的法院也就形同虚设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从法院自身方面出发,法院应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增强法院的威信度,真正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立机关,我们的法官应当熟练的掌握我国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判案。这样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公众相信我们的法院,相信我们的法律。孙笑侠教授认为,现代法官的职业品格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刚毅,而刚毅即是指“需无畏于公众的喧哗。” 2.从立法方面来讲,应当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但对于严重失实报道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应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即对社会舆论监督行为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某些人滥用。 3.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的培养 我们现在虽然每天都在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实上,公民对法律的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才导致了对法院一些判决的不理解,甚至有时候对法院产生不信任。这些当然与我国法院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很大的关系,但究其根源是因为我们的公民道德观念强于法律观念。遇事时往往是首先从道德的层面出发,一旦当从法律的角度得出的结果与道德层面相冲突时,自然而然的偏向道德而对法律产生怀疑。由此可见,加强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 4.转变对待网络民意的观点 我们不断地强调重视民意,但是对民意的尊重并非是要法官在审 判的过程中被民意“牵着鼻子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边倒的舆论必然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与影响,但作为一名法官,坐在庄严的审判庭里,应该有自己关于法律和民意的判断力,一个公正的裁判必须排除媒介的干扰。审判的过程是法官的一项认识活动,而最终判决是否公正也是存在着主观认识和评价的。不同的人对具体争议的认识和评价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对是否达到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官既要尊重民意,又要不拘泥于民意。 参考文献: [1][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张非,张黎勤,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6,(6). [3]孙笑侠,傅蔚冈.论法官的职业品格[j],浙江社会科学,2002,(5). [4]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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