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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

2017-09-20 4页 doc 23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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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
自主择业
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与接收 第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审查、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报到。其户口按照接收条件落在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第三章 待遇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从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退役金。 (一)军龄满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个人帐户。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对退役金标准进行核实,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省财政部门复核,指定国有商业银行逐月一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支付。各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纳入地方正式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先由省财政垫付,次年由中央财政解决。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由所在部队一次性发给个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将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地方管理的,不享受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设区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规定,从地方接供之旧起统一参加设区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按我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要求,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五章 就业指导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遵循“个人自愿,按需培训,注重实效,强化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其它指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对报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经费,按照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标准由省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 第二十八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可在现行利率政策管理权限之内给予适当优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第六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四)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政策调研;监督检查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落实;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医疗保险、档案等有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工作由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街道、乡镇负责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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