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

2017-09-26 1页 doc 11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105949

暂无简介

举报
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 王英和张军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军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军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军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军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军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在与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
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
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 王英和张军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军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军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军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军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军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在与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军在没有取得王英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军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军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英和张军所争议的房屋,归王英所有,王英补偿张军34万余元www.lvshimen.com。
/
本文档为【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