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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兄六脉神剑之法制史——中国法律硕士联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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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兄六脉神剑之法制史——中国法律硕士联盟专用大师兄六脉神剑之法制史——中国法律硕士联盟专用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狂背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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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兄六脉神剑之法制史——中国法律硕士联盟专用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狂背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4、简述西周主要刑罚原则。 答: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总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简述西周的婚姻原则。 答: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6、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7、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答:《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8、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为律”。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连坐法。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3)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9、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答: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5(累犯加重的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10、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答: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 一大步。 11、简述“春秋决狱“。 答: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2、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答:《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13、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答:(一)体例1(十二篇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2(五百条律文。《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二)内容 1(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14、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 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15、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其一,区分公罪与私罪。 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其三,合并论罪从重。 其四,自首减免刑罚。 其五,类推原则。 其六,老幼废疾减刑。 其七,累犯加重。 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 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其十一,化外人为犯。 其十二,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16、唐五刑制度, 答:第一,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17、十恶内容, 答:“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具体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18、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答: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第二,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第四,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 19、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答: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清代针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立决和监候制度。清律规定,除凌迟外,死刑有斩、绞两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行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秋审时再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20、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1、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22、理法之争的内容, 答:关于清末理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有: 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23、清末司法机关调整, 答:清末司法机关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 其一: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其二,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其三,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24、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答: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第二,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第四,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第五,改良监狱及御政。 25、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特点, 答: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历任北洋政府当政者以“民主”、“共和”标榜自己。因而在法律制度方面,北洋政府采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原则及近代法律的 体系和内容。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这些单行法规效力高于普通法。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与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26、“天坛宪草”内容, 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27、中华民国约法特点, 答: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其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其二,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其三,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并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其四,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2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内容,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第二,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 第三,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施“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29、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答: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保护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不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第二,减租交租。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的地租。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第三,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第四,减租减息,低利借贷。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减轻了封建剥削,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加强了各革命阶级团结,为争取民族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30、《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原则、内容特点和地位, 答:(1)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 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 (2)立法原则:?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3)内容特点:?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本主义民法的特征。?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4)地位: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今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1、《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实质,1947 答:(1)结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2)主要内容:?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利受到立法院、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实质: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上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是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32、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答:(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了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的立法原则。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如《钦定大清商律》主要参考了英、日的公司法和商法。同时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破产律》尤重对传统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商事习惯的采纳,在诸多方面沿袭了中国习惯。(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在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采取了与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如对公司的设立采取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公司变更类型等,在客观上有利于鼓励私人投资近代企业。(3)带有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如对妇女经商进行了限制,各主要商律对外国公司均无规定等。(4)清末制定的商事法律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33、简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答:《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1)按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下的共和政府,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2)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3)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性质与历史意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其历史意义在于:首先,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其次(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该组织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 34、简述《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内容。 答:《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一系列自由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35、简述《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答:《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36、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 1(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3(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4(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37、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 答: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边区内各阶级、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 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内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 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将其提到保证全国人民团结的高度。规定几项重大措施: 其一,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其二(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其三,“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其四(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其五,人民享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 其六。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 其七,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业、林业、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 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复习一本通.中国法制史》(勿做商用,侵权必究)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38、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这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和意义。 (1)整风运动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这一方式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2)其意义是:它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39、简述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 答:1)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具体表现就是各边区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 (2)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调解方式: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原则:主要包括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风俗。?调解一般须制作调解书。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舞弊,不乱打乱罚,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 (3)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0、简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涉。 4(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做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确立耕者有其困的原则。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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