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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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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双审批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双审批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十三)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五)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六)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 (二)企业计划外追加的下列投资项目: 1、  万元以上(含  万元)基建、  万元以上(含  万元)技改、检修项目; 2、  万元以上(含  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三)企业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四)企业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五)企业重大承发包项目。 (六)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三)由企业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企业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企业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 (六)企业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七)企业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八)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二)、(三)、(四)、(六)项重大事项和(七)项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征求本单位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干部。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按公司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五)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支部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企业实现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国有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民主集中制是党重要的组织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避免决策失误,而且能够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防止独断专行。同时,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统一思想,提高决策执行力。因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是企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课题,也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用制度管权,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按制度办事,防止权力失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和义务,靠制度管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二、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依法决策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一致、相统一、相结合,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会议研究、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决策原则。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中,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决策规律,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判断、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可行性研究。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应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二,征求各方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党组织参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应参与企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第四,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确定人选。通过组织选拔、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或其他方式确定人选。第二,组织考察。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第三,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第四,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各项人事工作制度。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正确处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一方面,既要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又要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另一方面,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又要发挥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意识,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不得独断专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必须带头遵守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议事的程序,进行正确集中,作出科学决断;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加强沟通,尊重和支持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正确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党委会、董事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董事会,也不能以行政会代替党委会。党委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党委会决策事项和参与决策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董事会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的经理班子要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在决策中,既要保证企业党组织维护和支持董事会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尊重和体现。 (三)正确处理好履行制度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企业各决策主体要在严格履行决策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决策程序,整合决策资源,把握决策时机,着力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五、切实落实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一)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细化决策内容,完善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企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各企业制定的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国有企业要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契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切实加强董事会建设,健全完善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未能建立董事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的,要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确保总经理充分履行决策职能。要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探索完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切实发挥监事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科学合理界定各决策主体的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管理边界,使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的经理班子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定位准确、职责清楚、边界清晰,相互之间有机统一、互为补充。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考核评价制度、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情况适当公开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各决策主体议事范围、程序和形式,使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有章可循。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使之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政治核心作用。各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把党组织决策的内容具体化,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的程序。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党委会应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如发现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要不断提高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能力与水平,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工作规则和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各国有企业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要把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好配强企业领导班子,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力和执行力,同时,正确处理个人负责和集体负责的关系,加大决策失误追究力度,切实落实决策责任。 (六)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能,强化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办,对执行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改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要注重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发挥企业各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着力构建纪委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大监督格局。 六、形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整体合力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年度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是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制度落实,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领导人员熟悉《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精通《意见》、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意见》。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要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形成社会关心、部门监督、企业重视的良好氛围。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根据国有企业现行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认真落实对国有企业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同时,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企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工作第一抓手的作用,完善监事会管理办法,继续落实监事会主席“一岗三责”的责任制度。要充分发挥综合考核的引导作用,把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依据。同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整合各部门的工作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要把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督促检查的重点,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重点放在制度是否建立、主体是否到位、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监督是否有力上,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定期落实。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制度、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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