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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诊断证明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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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诊断证明书模板工伤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一:工伤旁证模板 员工受伤旁证 工伤认定须提交资料: 1、本人自述事故经过。 2、1-2人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写好后,由申报企业注明旁证人身份并加盖公章。 3、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 4、当月考勤资料(盖章)。 5、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病者的职业病防治所(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在上下班...
工伤诊断证明书模板
工伤诊断证明模板 篇一:工伤旁证模板 员工受伤旁证 工伤认定须提交资料: 1、本人自述事故经过。 2、1-2人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写好后,由申报企业注明旁证人身份并加盖公章。 3、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 4、当月考勤资料(盖章)。 5、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病者的职业病防治所(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1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篇二:急诊证明和诊断证明书样本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 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 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 特作如下规定: 2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 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 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 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规 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3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原文来自:.csPENgbo.com 蓬 勃范文 网:工伤诊断证明书模板)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 5 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 6 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 7 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8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 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 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 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 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 9 每份收费1元。篇四:诊断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3 引用文件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工作》。4 职责 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 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 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 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 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 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 得开具。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2013年5月23日发布 2013年5月23 10 日实施 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 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 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 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 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 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 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 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11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 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患者休假建 议十天(含十天)以上的,须经本科室主任签字审批。病情特殊,病休时限四周以上(含四 周)的,须注明具体缘由,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批。 6.8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诊断医师签署全名、日期并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为 住院处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 6.9 门急诊诊断证明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予患者,一份在印章使用管理部门存留备查。 6.10 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补开,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6.11 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甚 至停止当事医生处方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本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篇五: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 12 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 13 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14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篇三: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式样及范本 15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单位):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 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 16 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 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 17 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范本: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单位):XXXXX公司(单位盖章)或XX(个 人) 受伤害职工:X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XX路XXX街道XX号XX楼 邮政编码:545XXX 联系电话:1234567 填表日期:2006年X月XX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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