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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017-09-17 6页 doc 19KB 2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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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桐木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w 一、 总则 1、 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应对突发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并持续整改的全过程。 3、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桐木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w 一、 总则 1、 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应对突发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并持续整改的全过程。 3、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减少医院名誉、经济损失;调解矛盾,缩小影响范围;及时充分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 基本术语 1、医疗纠纷 狭义的医疗纠纷即医疗事故争议,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医疗纠纷完整的概念应具有以下特点: (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客体主要为生命权或健康权; (2)医疗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形成医疗法律关系; (3)医疗纠纷的原因发生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而非 局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可以出现在接受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也可以出现在接受服务结束之后。 广义的医疗纠纷除上述狭义的医疗纠纷以外,还包括患方对伴随医疗服务同时提供的相应辅助服务(包括服务态度、收费、党务、后勤、行政管理等)不满意,从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纠纷从责任上分为医方有责任和医方没有责任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为医疗服务类纠纷和辅助服务类纠纷。医疗纠纷通过建议、抱怨、投诉三种方式反应给中心。 2、医疗意外 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不合格服务 在提供医疗相关服务(包括诊疗护理以外的后勤辅助服务)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服务和流程提供服务,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或者尚未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导致患者不满意,无论是否引发医疗纠纷,均称为不合格服务。 4、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 组织 1、为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院长 党支部书记 成 员:业务副院长 后勤副院长 医务科科长 行政办公室主任 护理部主任 院感科主任 临床科室主任 2、职责及权限 (1)院长负责重大医疗纠纷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批准;负责适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负责制定相应处罚;负责提高全体职工的风险意识;负责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对外发言。 (2)党支部书记负责协助医院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负责在医 疗纠纷发生后督促制定预防/纠正措施;负责对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适当评估,有权组织实施内部审核进行持续整改。 (3)副院长负责在接到质管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报告, 或/和患者家属投诉发生在本职责范围 防范 1、 医务科定期组织全员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行医的医疗安全意识。 2、 医务科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执行情况,确保 全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效果;适时组织各临床科室对既往发生的不合格服务进行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预防/纠正措施,加强质量意识,杜绝医疗隐患。 3、 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定期组织临床工作人员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定 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相关、作业指导书、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考试,确保临床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适宜性。 4、 科主任应随时注意提醒工作人员加强敬业精神,提高安全意识,正确面 对医疗纠纷。科主任组织科 临床工作人员发现不合格服务,或患者和/或家属提出疑问,但尚未引发 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药物干预、解释等,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尽量避免医疗纠纷。 五、 应急处理 1、 每遇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科室和职能部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快速做出初步定性或定量的倾向性意见,净化矛盾环境,杜绝流言蜚语。 2、 临床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引发医疗纠纷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 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科室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尤其是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痛苦的医疗纠纷),当 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或二线值班人员),如实反映医疗情况,不隐瞒、不拖延,并由科室负责人(或二线值班人员)逐级报告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或值班中心领导)。 4、 对引起医疗纠纷的证物应立即主动提出当面封存,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 如患方不愿签字,须做附加说明,并由在场之第三者证明(最好为非本中 心工作人员,例如公安人员),有关证物由医中心保管,不得交由患方或第三方带走;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5、 科室负责人在接到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小组实施补救措施,在24小时 出现医疗纠纷后以科室 一经上报,当事工作人员必须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当事科主任必须参 与医疗纠纷协调与处理,进行医疗解释和安抚工作。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专家对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向委员会如实报告医疗纠纷发生的全过程及原因。一旦司法部门介入,则转入司法程序。 8、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尤其是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痛苦的医疗纠纷),应 注意保护当事科室工作人员,尽量不能让当事工作人员直接面对患者或患者家属;不得在纠纷没有最终认定之前,随意给对方书写字据;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发表意见(包括媒体传播、网络传播等)或超越本人权限的任何承诺。 9、 应对处理技巧 (1) 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必须坚持文明接待,接待时间应该充分、及时,接 待人员不能催促来访者,如果接待人员急于有其他事情要办,可向来访者说明,不要引起其误会。接待来访者时,谈话切忌简单,不但要告诉其结论,还要讲清结论产生的过程和政策依据,使之能够理解。 (2) 接待家属的技巧:坚持“人进我退,人躁我静,人急我慎,人热我冷” 的方针,要冷静头脑,理清思路,多记多听,少言慎言,切忌急躁;弄清 纠纷根源出自何方,性质为何,病家想些什么,最终要达到什么目的;要主动、及时地不断加强法制观念,言行之中,不仅要合理、合情、更主要的是要合法,而且更要带头守法、执法;在接待记录中写明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切记在会谈结束时,力争让病家签字认可,使之具有合法性。 (3) 病友与群众舆论方面:在接待纠纷的初期,应在人力上做充分的准备, 以便及时、快速、有效地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变“众人说”为“病家说”,切勿使高潮形成,使中心陷于被动境地、事态失控。 (4) 新闻媒介方面:在获悉病家投诉于某新闻媒介之后,应及时派出有权威 性的代表主动上门介绍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中心方的初步处理意见,有助于新闻记者对纠纷全面、客观的了解。 (5) 医院 发生纠纷的科室和职能部门的配合问:纠纷发生以后,所在科室应 主动向医院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职能部门接到报告以后,要深入科室了解情况,根据事实和有关政策、法律,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调查取证、统一认识以后,由当事科主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答复患方提出的问题。 (7) 病历资料、有关证物和现场的保留问题: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完善病 历,妥善保存并防止被抢夺;除非特殊情况(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讨论会、会诊抢救、检察中心和法院中心已正式立案者调用),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对有价值的实物,如药物容器、输血或输液的残留液体、空安瓶等应及时封存并送检;对于在住医院期间自杀的病员,如已死亡,暂时不应移开现场,应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移动。 六、 持续改进 1、 医疗纠纷处理后,在持续改进过程中应急处理小组应组织全科工作人员 事后进行分析、学习、讨论,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必要时应组织全医院职工大会进行警示教育。 2、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定性结论,根据 影响后果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须直接承担相应的医疗后果(包括处罚)。 3、 一般医疗纠纷医院方有过错者,当事科室应进行不合格医疗服务登记, 及时整改;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者,质管部应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当事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认真进行整改。 4、 每月职能部门将医院内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在考评会上进行反馈,并与 目标考核和评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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