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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有限公司章程(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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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有限公司章程(可编辑)1人有限公司章程(可编辑)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
1人有限公司章程(可编辑)
1人有限公司章程(可编辑)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年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小写*** *)。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于验资前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总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万元 货币 **% ****年**月**日 *** **万元 货币 **% ****年**月**日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 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七、个人所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亏损; ?按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按税后利润5%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作出决议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相关,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 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七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做出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以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有以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 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就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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