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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15 8页 doc 21KB 1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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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居民装修(装潢)垃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城乡统筹、先点后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1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分类后的有害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2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七)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3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融入有关学科教育教学活动中。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第九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4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相关,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自管的住宅区,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分类收集容器被损坏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5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专门的收集容器;(三)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废旧回收公司有偿收集。(四)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视同为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五)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6第十六条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第十七条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餐厨垃圾的运输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企业负责,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餐厨垃圾运往餐厨垃圾处理场(厂)。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7染。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城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第二十一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十二条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收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第三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9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等。(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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