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资料]

2017-10-08 7页 doc 20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1137

暂无简介

举报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的。 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第七条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二年以上。但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有权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及其后果、手术的过程及对自身健康的影响,有权决定是否捐献人体器官或者是否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撤销已作出的捐献或者接受移植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 第九条 医院、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并对捐献者和患者应当知情的事项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 第十条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第十一条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 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二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 第十四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应当设置人体器官保存库,妥善保存摘取的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应当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第十七条 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对医院报送的资料应当予以登记、统计,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 医院接到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报送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医院负责受理人体器官移植的申请,并对患者的资料进行登记。 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登记的资料全面、真实地报送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资料,按照适应症、禁忌症、适宜的年龄和组织配型等医学标准进行分类,如实录入人体器官信息库,录入的资料应当及时反馈给捐献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患者,并由其予以确认。 市红十字会应当保证人体器官信息库的信息数据的完整和真实, 未经捐献者或者患者书面申请,不得删减、更改。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当具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移植,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信息库患者的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卫生部门投诉,市卫生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医院、市红十字会、医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患者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对购买人体器官的,并处以售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师、医院、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十倍的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取消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专门资格;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卫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院、医师不按规定的方法处理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医院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 (二)擅自删减或者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有资格的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市卫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不具备器官移植专门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负责人的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泄露捐献者或者患者资料的,由市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卫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院、医师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以下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相配套的规定: (一)可实施移植的人体器官的种类目录; (二)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对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具体处理办法; (四)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和保密规定; (五)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死者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第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近亲属依本条例作出书面同意的,应当由第一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二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二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三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本文档为【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资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