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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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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 2008年第36期(总第112期)现代企业文化 MODERNENTERPRISECUI.TURE NO.36,2008 (CumulativetyNO.112)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 胡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人能不能成为合伙人是合伙法律制度中一个存在 重大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区分了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和法人 合伙这两个概念.简要介绍了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立法模式. 在此基础上,从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阐述了 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优点.指出...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 2008年第36期(总第112期)现代 MODERNENTERPRISECUI.TURE NO.36,2008 (CumulativetyNO.112)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思考 胡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人能不能成为合伙人是合伙法律中一个存在 重大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区分了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和法人 合伙这两个概念.简要介绍了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立法模式. 在此基础上,从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阐述了 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优点.指出应从法律上鼓励,扶持法人合伙, 而不应当禁止,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法人合伙;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8)36—0049—02 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经营 收益,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与其他营 业组织不同,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法人能否 取得合伙资格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即允许法人参加合伙 企业往往会产生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与通常意义上法 人所承担的有限责任相冲突,直至与法人制度本质相背离. 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明晰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和法人合 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是指法人的权利能力,是 伙这两个概念. 权利主体的地位或资格.因此,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取决于 法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条件.基于此,各国法律对 法人的合伙人资格做了迥然各异的规定,有的国家赋予法人以 合伙人的资格.于是便有了法人合伙,有的国家否定法人的合 伙人资格,于是便禁止法人参加合伙. 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之间根据合伙的 约定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法人合伙实际上是相对于个 人合伙而言的,是与个人合伙相对应的一个合伙类型.法人合 伙实际上是合伙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世界国务并无法人 合伙这一概念,也不存在个人合伙与法人和获得区分.通过上 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以及法人合伙这两个 概念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交叉和重复,但这两个概念解决问题 的着眼点却不同,性质也不同,法人能否成为合伙问题的解决 是法人合伙的先决条件,只有在法律赋予法人合伙人资格之后, 才发生法人合伙的问题.不能用一个概念替代另一个概念. 法人能否成为合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 存在这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许可主义就是法律 允许法人像自然人一样成为合伙人,而且成为普通合伙人或者 有限合伙人均可.采许可主义的主要是美国,德国.例如美国 《际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 营企业,信托或其它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合作者或经理.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合伙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 皓 江苏南京210093) 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的组合.该法第2条对”人”所 做的解释是”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以及其它组合.”禁止主 义就是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目前,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的国 家和地区有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的法律.例如日本《商法 典》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它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而 无限公司究其性质就是合伙. 我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同样有许可主义和禁止主义两种主 张.《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据此, 应当说我国法律是允许法人合伙的,但是,由于《民法通则》 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分别规定在公民和法人两章,导致了法 律规定上的空白,即公民个人与法人能否组成合伙?《民法通 贝颁布,实施后,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对法人能否成为合 伙人的问题意见已基本趋于一致,多数人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 伙人. 第一,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民事主体.因此,法人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 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法人加人合伙, 是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身份使 用,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理财行为.既然承认法人独立的民 事主体地位,就应当承认其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组成不同的市 场主体. 第二,公司加人合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这与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应当明确,有限 责任公司等法人的有限责任并非法人本身责任的有限,而是指 法人原始投资人(股东)责任的有限,即限于股东的投资额, 只要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即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义务, 而任何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自身的债务都应尽其所有承担全 部责任,不存在责任的有限和无限的问题.公司加入合伙,它 就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是以其拥有的全部 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这对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并没有影响,因为 公司作为合伙人用来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和公司的全部财产在 总量上是完全相等的. 第三,有学者担心,允许法人和个人组成合伙,如果法人 的厂长,经理与个人合伙人通谋,转移国有资产,会导致国有 资产的流失,因此主张禁止法人合伙.应当说,这种担心有一 点的道理,但并不能成为禁止法人参加合伙的依据.法人与个 人组成合伙以后,全部出资财产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这种共 同共有关系决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财产清算以前无权请 求分割合伙财产,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不能转 让,处分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这种稳定 性,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 49—— 2008年第36期 (总第112期)现代企业文化 MODERNENTERPRISECULTURE NO.36,2008 (CumulativetyNO.112) 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刍议 冯先敏.王友祥 (1.中国矿业大学艺术学院;2.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122111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思想的空前解 放,./,.-4f3对婚姻的认识也逐渐开放起来,于是出现了许多的非 婚同居现象.由于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同居双方许多矛盾的产生而无法解决,鉴于目前我国非婚 同居的现状及存在的许多问题,我们应该认清非婚同居关系. 逐步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解决我国法律在这一 方面的空白. 关键词:非婚同居;权利义务;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8)36—0050—02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 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道德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一 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 一 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虽然非婚同居并不像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那样遭人厌恶,但是毕竟在我国成立合法的婚姻 关系才是双方同居的唯一合法方式.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 非婚同居的法律,这也使得由于不稳定的关系产生了许多 社会问题,非婚同居双方之问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非婚生子女 问题都亟需立法来解决. 一 ,非婚同居的概念 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非婚同居既 包括有配偶之人与他人同居也包括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从狭 义上讲,非婚同居仅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即没有正式结婚的 一 男一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地在一定期间内共同生活在 一 起的一种民事行为.文章所说的非婚同居是从狭义上来讲的. 由于我国皤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 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孵姻法》对事 实婚姻的态度曾经历过几次转变,所以目前理论界对同居现象 的分类,也不一致,呈现出混乱状况.为了更好的理解非 婚同居的概念,避免其它法律术语混淆,我们必须弄清楚非 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区别. f一)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 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按此解释,事实婚姻的 主体仪限于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有一定 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另外, 从2001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 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对待,赋予其等同于法 律婚姻的效力;而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则不予承认, 一 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二)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从法律上对同居关系所作的一种评价,是指同 居关系的不适法性,这种同居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 其性质是非法的.从1989年《关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开始出现于司法解 释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包括了除法律婚,事实婚以外的所有两 性结合.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包 括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包括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也 包括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这些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 围.然而在2001年l2月的司法解释(一)中,去掉了”非法” 二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态度的变化.法律不再对 其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这种法律上模糊的界定也是造成人们误 理论上来说,允许法人参加合伙还有许多优点,例如有利 于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不同企业的优势,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 最优配置.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合伙型企业联营和企业集 团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蓬勃发展,如果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 将会削弱,阻碍中国企业联营和企业集团的作用.法人合伙在 我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我们应从法律上鼓励,扶持 法人合伙,而不应当禁止.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不应限 制法人的合伙资格,适当时机应予修改《合伙企业法》,以弥补 这一缺陷. (2). f3】方流芳.论事实上的合伙.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 点问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4】王铁军.法人能否充”-3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 法热点问题研究fM1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5】王利明.试论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R,g’a-qt-E[M1.法 律出版社.2001. 【6】马强.合伙制度问题研究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 (3). 参考文献作者简介:胡皓,女,湖南株洲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 [1】龙卫球.民法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法专业2OO7级硕士研究生. [21姚成林.法人合伙问题研究(上)Ul_山东法学,1998, 一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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