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办理程序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程序
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程序。依法登记结婚夫妇申请生育的,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户口薄及所在村(或单位)出具无子女证明,及时到一方常住户籍地所在地村(居)单位提出生育申请;
是单位正式职工,且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到单位申请;除上述情况外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提
出生育申请;村(居)单位专职主任审核各种证件,审核无误后,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
审核无误后,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到站查体,当日发放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
》和《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程序
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程序。依法登记结婚夫妇申请生育的,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户口薄及所在村(或单位)出具无子女证明,及时到一方常住户籍地所在地村(居)单位提出生育申请;
是单位正式职工,且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到单位申请;除上述情况外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提
出生育申请;村(居)单位专职主任审核各种证件,审核无误后,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
审核无误后,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到站查体,当日发放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针对出现年龄过大、登记时间过长、查体异常等情况的申请注册对象要在书面通知本人的同时进行调查,待情况核实后再予发放。
申请注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填的表格。注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村(居)或单位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留存;乡(镇)发放《手册》
有专人负责,在《手册》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放单位钢印,同时填写《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
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乡(镇)留存,一份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二、二胎《生育证》审批程序和条件
1、《生育证》的审批程序。一是符合《条例》要求生育二胎子女的育龄夫妇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地提出生
育申请,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公安部门户口性质证明、妇检证交村(居)、单位专职主任审
核无误后,填写《二孩生育审批表》,二是村(居)、单位专职主任将申请生育的对象进行公示、群众评
议,三是审核、公示无误后将《二孩生育审批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报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四是
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生育夫妇的《二孩生育审批表》、证件、证明进一步审核,同时通知育龄妇女到
站查体,对审核和查体无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五是县
人口主计划生育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审核其证件及生育情况证明、核对原
一孩注册登记表及育龄妇女信息无误后,通知基层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生育证》,对婚育情况
及户口性质不明的,进行婚育情况和户口性质的调查,调查清楚后,再予审批;对经调查不符合二孩生育
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申请生育者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请审批《生育证》需填的表格。一是申请审批《生育证》时,需填写《二孩生育审批表》一式二份,一
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留存;同时填写生育节育承诺书一式两份,
一份乡镇留存、一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留存;二是审核《生育证》时,应填写《符合二胎生育政策审核
表》一式两份,一份乡(镇)备案,一份报县级计生局留存;三是办理《生育证》时,女方户籍地与现居
住地、男方户籍地分离时,应向男方户籍地、女方现居住地发放《生育证办理情况联系函》,五是对不符
合生育条件的给予书面二孩生育不予批准申请决定书。 审批《生育证》时间安排。各乡镇实行二胎人口计划“月月清”,县计划生育局每月固定时间审批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二胎人口计划。
2、申请二胎《生育证》的审批条件。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
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办理收养证);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况形之一,经夫
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
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判给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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