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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4_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_V5R12R

2017-11-14 6页 doc 27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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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4_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_V5R12R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4_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_V5R12R 编号:MF/0707-4 版次:第5版 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 修订日期:2014-4-15 1 送修单位包括下述单位: a) 飞机/发动机/附件承修商; b) 航线委托协议单位。 2 承修商评估 2.1 评估标准 a) 持有效的局方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b) 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符合局方和公司要求; c) 维修经验、人员培训状况及资格符合局方和公司要求; d) 工具、设备和厂房设施状况符合局方和公司要求; ...
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4_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_V5R12R
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4_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_V5R12R 编号:MF/0707-4 版次:第5版 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 修订日期:2014-4-15 1 送修单位包括下述单位: a) 飞机/发动机/附件承修商; b) 航线委托协议单位。 2 承修商评估 2.1 评估 a) 持有效的局方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b) 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符合局方和公司; c) 维修经验、人员培训状况及资格符合局方和公司要求; d) 工具、设备和厂房设施状况符合局方和公司要求; e) 文件、资料、手册及维修记录管理情况符合局方和公司要求; f) 修理质量稳定可靠; g) 维修单位在维修周期、子部件和关键工艺的能力满足公司要求; h) 维修单位在以往为公司的维修过程中提供符合规定的信息和维修记录,信息和维修记录真实。 2.2 评估人员要求 2.2.1 参加对飞机、发动机或部件修理的承修商评估的人员(不包括航材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熟悉中国民航适航规章和公司相关维修政策和程序; b) 具有5年以上的维修工作经验; c) 持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d) 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e) 熟悉厦航机队的技术状况。 2.2.2 对国内外承修商进行质量评估或现场审核的人员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组织选派,在需要特殊专业知识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聘任质量部门以外的人员共同参与,报质量部门主管批准。 2.3 承修商质量评估 2.3.1 欲承修厦航飞机、发动机及附件但尚未列入厦航送修单位清单的承销商,飞机维修工程部的生产部门或航材部门须对其进行资格预审后,向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副)总经理、维修副总审批后,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组织实施对承修商的评估。承修商评估应当在计划签订协议/合同之前完成。 2.3.2 承修商质量评估可采用现场质量审核或质量评估调查方式。 2.3.3 承修商质量评估或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3.1 承修的维修项目与局方批准的维修能力的符合性。 2.3.3.2 承修商质量体系审核: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1 编号:MF/0707-4 版次:第5版 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 修订日期:2014-4-15 a) 质量系统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b) 维修经验、人员培训状况及资格; c) 工具、设备和厂房设施状况; d) 文件、资料、手册及维修记录管理情况; e) 航空器材管理情况; f) 维修周期和维修关键工艺及子部件的能力; g) 维修过程中规定信息的报告。 2.3.4 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在完成承修商质量评估或审核后,应填写“厦航承修商/供应商评审表”,经质量部门主管、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维修副总经理批准。 2.3.5 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将批准的承修商加入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通过OA系统或其它方式向飞机维修工程部各相关单位发布。拟不予认可者应在评审表中说明理由,经质量部门主管、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总经理审核,报公司维修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申请者并存档。 2.4 承修商持续评估及承修商清单管理 2.4.1 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承修商的持续评估,承修商清单的管理和发布。 2.4.2 对已经取得厦航承修资格的承修商每两年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根据重大质量问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特别评估。承修商持续评估可采用现场质量审核或质量评估调查方式。 2.4.3 未通过持续评估的承销商,应从送修单位清单中删除。 2.4.4 对承修商涉及新增加的维修项目按审核程序进行。对通过审核并得到公司维修副总经理批准的承修商加入送修单位清单,并列入《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附件备案。 2.4.5 送修单位清单参见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批准书。 2.5 承修商临时审批 2.5.1 当维修工作急需,而“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批准书”承修商无修理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安排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时,对急需送修的航材承修商,可按以下方式对承修商予以临时批准。 2.5.2 航材部门完成承修商资格预审后,在申请表中签署评审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质量部门审核。 2.5.3 质量部门应按照第3.2款要求完成承修商相关资质评审,签署评审结论,经质量部门主管、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维修副总经理批准。 2.5.4 质量部门以临时批准函件的形式通知该承修商。航材承修商临时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 航线委托协议单位评估 2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编号:MF/0707-4 版次:第5版 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 修订日期:2014-4-15 3.1 评估标准 3.1.1 航线维修单位 a) 有效的CAAC颁发的航线维修许可证和相应机型的航线许可维修项目; b) 相关的维修管理手册及程序; c) 持续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d) 以往的航线维修质量状况评估; e) 人员资格与培训状况; f) 文件、资料及维修记录管理情况; g) 厂房设施、工具设备与航材管理状况等。 3.1.2 勤务单位 a)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授权文件; b) 相关的维修管理手册及程序;(如适用) c) 持续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如适用) d) 以往的勤务服务质量状况评估; e) 人员资格与培训状况; f) 勤务车辆使用与保养、工具设备状况; g) 除冰和防冰车(液体)的使用与管理状况(按需)等。 3.2 评估人员要求同本程序第2.2款人员要求。 3.3 评估程序 3.3.1 配合公司完成新增航线委托协议单位的考察,采用现场或调查表形式; 3.3.2 质量部将批准的航线委托协议单位加入航线委托协议“厦航外站航线维护和飞机勤务机构清单”,并报责任经理批准。通过OA或其它方式向飞机维修工程部各相关单位发布,并报局方备案。 3.4 持续评估及清单管理 3.4.1 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航线委托协议单位的持续评估,清单的管理和发布。 3.4.2 对列入厦航外站航线维护和飞机勤务机构清单的航线委托协议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根据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确实是否需要进行特别评估。评估可采用现场质量审核或质量评估调查方式。 3.4.3 未通过持续评估的航线委托协议单位,应从清单中删除。 3.4.4 对航线委托协议单位涉及新增项目按审核程序进行,通过审核并得到责任经理批准的航线委托协议单位加入清单,并列入《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附件备案。 3.4.5 厦航外站航线维护和飞机勤务机构清单参见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外站航线维修和勤务机构清单。 4 支持性程序 a) MF/8202-12“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管理程序”;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3 编号:MF/0707-4 版次:第5版 送修单位评估及审核 修订日期:2014-4-15 b) MF/8202-24“外站航线维修和勤务机构评估管理程序”; c) MF/8203-24“新开航线或新设立过夜基地机务准备工作及持续监控管理程序”。 4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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