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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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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分期付款购房合同 合同范本 2009-09-01 22:12:40 阅读8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合同编号: ) 出卖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受人:姓名: ,性别: , 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品房的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分期付款购房合同
分期付款购房合同 合同 2009-09-01 22:12:40 阅读8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合同编号: ) 出卖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受人:姓名: ,性别: , 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的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 区 号楼 单元 号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为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库为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上表示为准(房号有可能出现命名的变化),但该附件仅作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户型及位置的说明,不作为对结构、建筑面积等内容的承诺,出卖人届时交付买受人的商品房有可能因局部的调整出现结构、尺寸、面积等方面的变化。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商品房售价 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价款 元;地下室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价款 元;车库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价款 元;总房款共计为 元,(大写:人民币 百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2、按套(单元、幢)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百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另外:契税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四条: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购房首付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买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应按下述要求向出卖人付款: 1、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总房价款的50%,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2、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自本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买受人应分期按月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 期。 4、根据买受人分期付款的金额,并参照签订本合同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经双方核算,买受人每月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本息共计 元。遇银行利率调整时,此数额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当期应付购房款本息额,原每期付款本息额×(1?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浮动率×剩余未付购房款期数)。(银行利率多次调整时,浮动率累加计算)。 5、买受人应于每月的 日前将当期应付款项交付到出卖人的财务部门,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6、出卖人鼓励买受人随时提前付清全部购房款。若买受人提前还款,出卖人可根据剩余房款金额给予买受人 %的优惠。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在楼房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因局部结构的调整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应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实际产权登记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由双方多退少补; 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在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天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并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七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交付于买受人,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前,该房屋的处分权归出卖人享有。 但如遇到下列情况,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涝灾害、天气变化等非出卖人的人为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告知买受人的; 1、 由于政策(包括当地的政策)、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房屋无法按期交工验收的; 3、该房屋已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验收条件,但由于有关部门验收延误,而导致交房延迟的; 4、买受人支付分期购房款存在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况; 5、买受人拒绝接房的。 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因在交房时,可能存在出卖人及买受人不可预期的影响按期交房的因素(如集中交房、天气原因、买受人的时间原因、外界因素等),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认可为本合同履行期限的合理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交房超过二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并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房屋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时,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签署房屋交接单。买受人应在交接前付清所有应付房款、维修基金、天然气开户费、有限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付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至买受人,房屋的风险同时也转移至买受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交房屋,买受人并应按总房价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迟延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日期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若买受人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不签署房屋交接单,买受人仍应将所欠购房款按合同约定交付于出卖人,并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每天30元的房屋看管费。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排除不可抗力、市政、或水、电、气供应单位的原因外,按以下时间达到接通使用条件: 1、上、下水、电、天然气以房屋交付之日起保证接通使用; 2、取暖设施在房屋交付后的第一个采暖期保证接通使用。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产权转移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房屋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归出卖人享有,买受人只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买受人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人,若需出租应经出卖人同意。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后,该房屋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全部转移至买受人享有。 2、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出卖人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在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且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在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出卖人未在此期限内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导致买受人不能在此后一年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A、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B、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C、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出卖人依照有关规定,已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由 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自愿接收该物业公司的管理,同意在房屋交付之日前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履行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交纳有关物业管理费用。同时,买受人应遵守以下公约: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临清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3、买受人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有关物业管理的事宜,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协议。 4、买受人有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按时交纳经聊城市有关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5、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及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的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6、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及外墙面使用权,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行使,买受人不得单独修改与使用。 7、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在擅自在公共部位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四条:买受人对下列内容予以特别声明 1、买受人对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已认真审阅,对于不明白的条款,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认真解释,买受人对其内容了解无误; 2、在本合同和附件内容之外,出卖人没有其他任何承诺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的内 容为准。出卖人前期的广告、宣传资料等非合同性质的文件,不构成对买受人的承诺; 3、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及附件前,已对所购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质量、通行、采光、附属 设施等进行了仔细查看与了解,对房屋的基本状况及业已存在的瑕疵已了解清楚; 4、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存在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已出售等事实的情况,买受人对该情况已真实了解; 5、双方对本合同意见不一致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及修改,买受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6、买受人保证向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住址、通讯地址等)真实、可靠,在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以保证出卖人可以信函的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否则,因此导致出卖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签字): 第十五条:解除合同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若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出卖人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只需书面通知买受人即可将本合同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出卖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解除时,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原转移至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回转至出卖人享有,出卖人可对该房产进行任意处置,买受人无权干涉。 4、出卖人应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0%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若买受人还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人应当进行赔偿,出卖人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5、本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若买受人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买受人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出卖人无偿所有。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房屋的质量产生异议,双方同意以该房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房管局备案 份,其他: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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