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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

2017-09-27 5页 doc 16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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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基本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各类保...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1)利益主义原则:英美法系(2)同意主义原则:大陆法系(3)折中主义:中国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方对其潜在的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 案情简介 4岁女孩芳芳父母在国外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芳芳外公为其买了一份定期保险,并指定自己为该保险受益人。半年后,芳芳意外死亡。父母和外公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对本案的 依据案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长期抚养关系的事实存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存在的。然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人身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除此之外,均不得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因此,投保人未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而为其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该保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 定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其作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互不隐瞒和欺骗,同时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三)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主要内容:(1)告知的内容 (2)告知的形式 (3)弃权与禁止发言 案情简介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 不在岗。则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三(近因原则 定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案例』 ?英国的一个著名判例: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一批咖啡投保我国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运送该批咖啡的船舶突然意外触礁,船长下令施救,结果有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却被敌对方所捕获。其余的咖啡则因来不及抢救,和传播一起沉没。对此事故,保险人应该如何赔偿, 1000袋咖啡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近因是战争) 其余咖啡的损失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是触礁) 四(补偿原则 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其包括两层含义: (一)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案情简介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偿多少元, 赔偿40 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或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 (2)物上代位 2.分摊原则 含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案情简介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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