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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案例5

2018-03-22 2页 doc 12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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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案例5银行柜台案例5 信用卡业务:挂失后的风险承担 (一)案情 1999年~张某曾经向同市的某A银行领用了一张信用卡。但在2002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某商场购物的张某因为人多拥挤不慎将尚有余额2万多元的信用卡丢失。发现这一情况后~张某立即赶往A银行~并在上午11点办好了挂失手续。 但一周后张某去该行办理新卡时却发现他的信用卡账户内仅余12000元。经过张某和银行对各特约商家交来的消费单据仔细查找后发现~这不知去向的8000元分别为四笔交易所消费:(1)发生于5月23日中午12点~消费2100元; (2)发生于5月23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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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案例5 信用卡业务:挂失后的风险承担 (一)案情 1999年~张某曾经向同市的某A银行领用了一张信用卡。但在2002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某商场购物的张某因为人多拥挤不慎将尚有余额2万多元的信用卡丢失。发现这一情况后~张某立即赶往A银行~并在上午11点办好了挂失手续。 但一周后张某去该行办理新卡时却发现他的信用卡账户内仅余12000元。经过张某和银行对各特约商家交来的消费单据仔细查找后发现~这不知去向的8000元分别为四笔交易所消费:(1)发生于5月23日中午12点~消费2100元; (2)发生于5月23日下午3点~消费2300元;(3)发生于5月24日上午10点~消费2000元;(4)发生于5月24日中午12点~消费1600元。经银行确认~以上消费行为系被他人冒充使用。 张某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其全部的经济损失8000元~理由是上述交易的发生都是在其向银行办理了挂失之后。但是银行不同意~只愿意赔偿张某1600元。银行的理由是根据张某持有的信用卡的章程~持卡人遗失信用卡的~凡是面挂失前以及信用卡挂失起到挂失后24小时内~信用卡遗失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所以~5月24日上午11点前发生的6400元经济损失应该由张某自己承担。张某与银行争执不下~最终张某将该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其在信用卡挂失后遭受的共计8000元的经济损失。 (二)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信用卡挂失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案例中发卡银行A在章程中对于责任承担时限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目前有一些银行仍然存在着信用卡消费的手工处理方式~即商户用压卡机手工压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后商户将签购单送交银行办理结算。因此采用这样方式处理信用卡消费~必然在挂失与银行向各特约商户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而遗失的信用证被盗用也就往往发生在这个时段里。 我国的《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的银行信用卡章程实际上就应该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因为章程由发卡银行单方面制定~制定时并未与持卡人协商~只是在使用时由持卡人签名即可生效~符合格式合同的要素。同时~信用卡章程要求 的持卡人对于挂失后一定时间内的盗用行为承担责任的条款免除了银行的责任~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并且排除了持卡人的主要权利~所以这个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另一方面~持卡人在领用信用卡时就应该知晓信用卡遗失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因为保管不善造成信用卡款项被盗用~持卡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相比较银行的责任而言是次要的。 本案说明~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关于一定时间内的免责规定并不能完全排除银行的挂失风险。从根本上说~为了应对该类风险~商业银行应该迅速提升技术水平~统一使用POS机供持卡人办理消费手续~并且设置信用卡密码~通过自动授权终端系统达到挂失即时生效~以消灭时间差。当然~发卡行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些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 郭福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案例分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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