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整理版]

2017-11-29 8页 doc 21KB 21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整理版]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整理版]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幼儿发展为本,一切为了家长、为了孩子,对幼儿实施体、...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整理版]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整理版]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幼儿发展为本,一切为了家长、为了孩子,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 展的教育,为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而奋斗。 第五条 :本单位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丽景城小区内)。 第七条 :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马克荣、陈少雄。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以下简称董、理事)和本单位财务会议报 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84.111.60万元;出资者:一切经费由法人代表马克荣和 陈少雄以现金的形式共同出资。 第十条 本园的办园结构: (一)办园层次:幼儿园教育学制三年。 (二)办园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幼儿园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85.78 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1600平方米。可招收幼儿10个班,300名。 (三)办学形式:以发展教育为主,有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层次班级,适龄幼 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是一所全日制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马克荣、陈少雄、李玲利、蔡晓静、杜萍。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 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作;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马克荣,副董事长:陈少 雄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 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的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 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 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 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 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幼儿园开办的一切经费由法人代表马克荣和陈少雄共同出资,金额为人 民币,884.111.60万元,以货币形式独立出资,后继经费由幼儿园按规定收 取的学费、管理费、各类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正当收入构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园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园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教职员工工资、福利、交纳社会保险费,教师,教育教研活动,招 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 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 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 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园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办园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园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 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 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园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 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 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 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 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6年6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幼儿园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马克荣、陈少雄、李玲利、蔡晓静、杜萍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 2006年 6月12日
/
本文档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整理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