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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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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赔偿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赔偿 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该赔偿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日,杨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5日后对杨某实施肝叶肌瘤切除手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肖某的家属:患者的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师告知是因为肝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杨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告知...
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赔偿
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赔偿 浙江知名医疗律师李广健: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该赔偿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日,杨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5日后对杨某实施肝叶肌瘤切除手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肖某的家属:患者的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师告知是因为肝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杨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杨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冒、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忽视患者知情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切除其无病变的脾脏,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尊重,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依法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知名医患纠纷律师李广健法理www.yllvshi120.com】 患者到医院就医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成立以患者挂号行为的完成为标志。诚实信用是维系医患主体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患者积极配合医方的救治,医方亦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等。同时,对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明确规定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未履行对患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是确认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 患者的知情权来源于法律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包括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妨碍的支配生命和自身肌体的生理功能的权利。具体言之,主要包括自然人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及保持和追求健康,为他人提供血液、肌体、器官,在患病请求医治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或者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首先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医疗中的知情权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它医疗信息的权利。如果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他人处分了这些权利,不管行为人出于善意或恶意,其行为均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的知情权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 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由于人体的器官及其功能一般是不可再生的,一旦损失便不复存在,相应的生理功能就要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将持续到患者生命的尽头。患者比一般消费者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因此,使知情权成为可以支配权利的是患者的选择权,即患者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没有选择权的患者知情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作为不具有医学专业技能的患者只能处于“任人宰割”的不利地位,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相对,医方的告知则是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包括四个方面: (1)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对患者本人的迟延告知为例外。(2)治疗告知。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 后果。(4)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当然,对患者的告知远远不止这四个内容。从完善告知制度的角度来看,还应当包括保障患者行使知情权的辅助性内容。一方面是制度性告知规则。如对门诊、急救、住院、出院或者危重疑难病例、患者死亡时间的告知等。对格式文本不能清楚告知的,应当由主管医生制作谈话笔录。对患者实施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则。另一方面是医术基本情况告知。如采取一定形式,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从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特征来看,患者杨某被诊断为肝叶肌瘤且无其他病症,在没有履行向杨某及其家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擅自手术切除了未发现病变的脾脏,显然属于治疗行为的过错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广健律师简介: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浙江优秀律师,知名律师,湖州著名律师,资深医疗律师,人力资源专家型律师,中国法网排名百强律师。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浙江大学双本科毕业。不仅仅只是律师,还是经济师、工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不仅仅只做律师,还做法律知识传播师,善良人性楷模师,公平正义构建师等。独创“经济增益、技术专长、人脉力量”三者合一的战能破之防能守之法律服务方法,成为我国稀缺性多栖复合型特殊人才之奇 葩。他还取得了六项国家专利,曾荣获管理成果奖等奖励,他的成长故事先后被《中国教育报》、《教育信息报》、《中国地板》、《浙江日报》、《浙江自考》等媒体杂志专题报道。能在各个搜索引擎中以 “李广健律师” 为关键词搜索浏览他的办案心得和法学论文,几十年如一日的勤奋不辍使他享有“江南第一才子”之誉。 走过四十有七的人生路,历经千百案卷的风雨雷。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使他具有多方位对真理和事实的把握,常年驰骋沙场磨砺出坚忍无畏不屈不饶的品格,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的医患案件是他的特长。他的名字:李(理性智慧)广(广博通达)健(稳健致胜)就是品牌符合。由他办理的疑难案件,曾荣登中央电视台12套,还被有关媒体作为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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