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办
24年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及养
老保险补办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第23卷第2期2008年6月出版
JournalofBeOingFederationofTradeUnionsCadreCollege
【举案说法】
24年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办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男,52岁,电力公司锅炉勤杂工
被告:电力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下称”李某”)于1983年以”临时工”身份被招聘进被告电力公司(下称”电力公司”)
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
,岗位是锅炉勤杂工,工作勤勤恳恳,为人老实热情,和单位同事关系处得
很好.在工作的24年中,李某也曾要求电力公司给自己”转正”,因为个人没有学历及其他原因,没有获
得批准,加上年岁已大,再找别的工作也已经没有可能,于是就留在电力公司工作至今.2007年2月,电
力公司发布公告,一次性辞退年满50周岁的临时工,李某已经超过50周岁,出现在被辞退的名单上,同
时获得2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李某觉得自己为电力公司工作了24年,不应该说辞就辞,就算辞退也不应该只支付2000元的经济补
偿金;更重要的是,因为年岁已大,李某被辞退后才发现自己为电力公司工作这24年间,电力公司并没
有为自己上养老保险,被辞退后是拿不到退休金的,这样晚年生活就没有保障了.李某找到劳动局,劳动
局的答复是因为所在工作单位没有为李某办理养老帐户,而且李某已经过了参保年龄,无法再为李某补办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无奈之下,李某于2007年3月2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仲裁
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4400元(1100元/月×24月=26400元,减去之
前支付的2000元经济补偿金);二是要求电力公司为自己补办养老保险.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
裁决,支持李某第一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4400元的仲裁请求,同时以李某已经过了参保年龄为由驳回
了李某第二项请求.李某不服,接着于2007年5月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电力公司为自己补办养
老保险,一审审理结果仍是以李某超过参保年龄驳回该诉讼请求.随后进行的上诉,二审的结果仍是驳回.
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于2007年7月向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李某认
为,因为电力公司的过错,没有为自己上养老保险,致使自己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合法的养老待遇,电力公
司对自己造成了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为电力公司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给自己作为赔偿.法院审理后认
为,用人单位有为m-X--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电力公司没有为原告李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应
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而原告李某在工作期间没有督促电力公司为其上养老保险,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
于2007年8月做出判决,要求被告电力公司自于原告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每月支付李某不低于北京
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730元.
评析:
1.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缺少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根
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劳社部发[2005112号)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
此,李某和电力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无疑,电力公司也没有否认.
口说无凭,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仍有据可查,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12号),一旦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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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通过以下途径举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
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
(--3,(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事实劳动关系也并非可以随意解除.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求.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符
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本案中
如果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力公司应当签订.
用人单位要求终止的,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
偿,本案中李某可获得2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了经济补偿金的获取上限为12个月,即超过12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劳动者也只能
获得最多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李某的诉讼是在2008年后进行的,则只能获得12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本案的焦点是李某被辞退后养老保险的补办问题.首先我们肯定的是,电力公司应该为李某建
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这和是否”临时工”没有关系.其次,因为李某的年龄已经
52周岁,不再具备养老保险制度的申请主体资格,因此,这项权利虽然法律认可,却已无法实际履行实
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126号)中规定,我国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
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李某52周岁距离退休年龄60周岁,已经不满15年,所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养老保险的
请求一再被驳回.
4.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以民事侵权的思路打赢了一场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怠于为职工签订
了劳动合同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以劳动争议的思路诉讼,司法机关可以认定电力公司行为不适当,但却
无法解决李某被辞退后的生活问题.而通过民事途径,不再要求电力公司为李某补办社会保险,而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李某损失,并以每月730元的具体方式支付.
同时原告李某在工作期间,没有及时督促电力公司为其参保手续,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
最终的判决
并不是完全支持李某的请求,而是以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曲线救国”,本案以民事侵权的思路解决了劳动争议中的一个难题,实属创新之举!
(韩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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