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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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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意见 2010年05月13日10:58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
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
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意见 2010年05月13日10:58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 1 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2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 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 3 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4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 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5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发改委解读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2010年05月14日15:51腾讯财经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近日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以下是答问全文。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若干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 %,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6 《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需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干意见》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从当前看,出台《若干意见》是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巩固经济向好回升势头。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 着应对,迅速出台并不断完善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实施两年内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带动总额4万亿投资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在此过程中,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资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形成带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2010年是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之年,也是经济形势异常复杂的一年,在保持一定范围和力度政府投资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切实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从长远看,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若干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7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三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 监管。 3、与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相比,《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解决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市场准入和融资难、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制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 ”,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 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 8 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民间投资新36条看点是“准入” 难点是落实 2010年05月24日07:28人民日报朱剑红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一个被形象地称为“民间投资新36条”的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酝酿了一年后终于问世。尽管前有“非公经济36条”(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民间投资新36条”还是被权威人士定义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其重 要性可见一斑。 看点是“准入” “新36条”洋洋洒洒几千字,究竟看点何在, 对比新旧“36条”,业内人士认为,看点在“准入”。 都说民间投资难,最难就是进入。不要说军工、石油、电信、金融,就是民间资本占绝对优势的房地产领域,也因为越来越多的资本雄厚的国企巨头的进入,而对民间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民间投资不仅有被禁止进入的领域,还有许多名义上允许、实际上禁止的领域。 据“民间投资36条”的起草人士介绍,起草组的成员们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归纳出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为此,“民间投资36条”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更加具体地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范围。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可以看出,这几乎涉及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 9 生活相关的各行各业。而且,不仅有准入的具体 就拿投资的市场准入来说,“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 国务院出台的“民间投资36条”是一份涉及方面较多的文件,因此,还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分别制定落实方案。在这方面,目前虽无工作时间表,但有关人士表示,必要时不排除由国家发改委出面负责督促推进。 落点在“全局” 10 “民间投资36条”的出台之所以引起方方面面的极大重视,是因为这份文件出发点是“投资”,而落脚点是在“全局”。 2009年,中国成功地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经济总体回升向好。取得这一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投资所带动的4万亿投资功不可没。虽然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经济要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更需要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2010年是中国经济向好回升势头能否得到巩固的关键之年,激活民间投资当然也就承载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从长远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民间投资的成长,关系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走向,关系着中国经济的未来。在民 ”能带来民间投资的间投资已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新36条 又一个春天 “新36条”引发的口水战 2010年05月23日11:03证券市场红周刊刘晓旭我要评论(1) 字号:T|T 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增加和细化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意义。 “新36条”中的第7条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该条的明确规定引起了多家机构的关注,他们认为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政府“有保有压”结构性调控的意图,认为电力行业产业链上的相关上市公司将从中受益。 “新36条”的出台真的能为四处寻求突围的民间资本打开一扇“玻璃 门”,相关上市公司真的欢迎民间资本介入吗,对此,记者致电相关公司,他们的表述或能给出答案。 国企态度冷淡 11 大哥级公司有政治觉悟 采访中,记者发现国企与民企的态度截然不同。大部分国企都表示,具体细则还未出台,目前对引进民间资本没有兴趣,假如想要引进的话,管理及协商的问题也是比较头痛的事。 水力发电企业三峡水利的董事办公室人员表示:“引入民间资本与公司关系不大,公司的大股东是水利部,我们是国家的资产。目前公司还没有到需要引入民间资本的地步。政府出台的引入民间资本提法只是一种导向,细则还没有出台,如何去运作和实施民间资本的投放,还都是未知数。” 火电企业申能股份的证券部人士也表示:“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肯定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壁垒,民营企业要想进入还得具备实力才行,还是边走边看吧。” 而利用太阳能发电的精功科技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则干脆地表示:“公司没有这种意向。‘意见’刚出来,还没有一些细则,需要一段时间相互探讨,现在处于观望期。” 针对水、火、太阳能发电企业都比较感冒的现象,记者致电了产业链上的其他相关国企,希望能得到一些不感冒的信息。 主营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金风科技的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正准备在香港发行4.55亿股H股,融资完成以后,我们已经达到融资的目的了。目前不需要 民间资本介入,民营资本一是管理、二是协调起来比较麻烦。” 生产太阳能电池的新华光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没有必要,也没有意向与民间资本合作。” 相对上述国企,业内大哥长江电力和大唐发电的表述还是有一些政治觉悟的。长江电力表示:“公司目前虽然没有这方面的意向。但这属于政策引导下的主基调,届时看母公司三峡集团如何选择。”大唐发电的魏女士也表示:“这是国家支持的事项,所以公司会择机、择时引入民间资本。” 民营企业热度高 ”,有专家认为,此前民间资本进入电力领域就并无 其实,对于本次“新36条 太多限制,此次意见稿出台只不过明确了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推动电价市场化改革,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罢了。 联讯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曹卫东认为:“民间资本目前还是不要急于想介入国资委控制的大型发电企业,这些企业前期投入的资金是相当庞大的,没有超强的实力最好别想,况且投入后退出周期较长,时间也是个问题。民间资本可以选择一些民营的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和一些地方国资委控股的小型电力上市公司或 12 未上市公司,因为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看,他们可能会以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民间资本的。” 对于曹卫东的这种判断,记者相继采访了发展风力发电和清洁能源的民营企业宝新能源和进行太阳能发电的拓日新能,看看他们对这种新政持什么态度。 宝新能源董秘刘沣表示,“‘新36条’的出台,表明政府鼓励民间资本介入,打破原来的国有垄断。这是对民营经济的更加肯定,对民营企业发展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所以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但新规定出台是一步一步的,国务院目前虽然通过,但接下来还得靠各部委去落实,实施下来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总之这对民营企业是一大利好,我们的态度是欢迎的。” 拓日新能董秘办任女士也表示:“这对整个民营企业是一大利好,政策明确支持新能源行业,鼓励引进民间资本。新政第23、26条明确提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会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黄孟复:“民间投资36条” 对民企是一个机遇 2010年05月19日20:07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中广网北京5月19日消息(记者刘乐)全国工商联今天(19日)下午在北京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被称为“民间投资36条”。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座谈会上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民间投资36条”是对“非公经济36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9条”文件的丰富和发展,意义重大: 它是表达了党和政府坚决贯彻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心,也就是两个毫不动摇决心。第二点意义,鼓励民间投资,这个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的措施。所以鼓励支持民间投资是一个非常正确的事情,而且恰逢其时。 黄孟复表示,“民间投资36条”的新意就是站在改革角度上谈投资。他还强调,文件的出台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机遇: 我们民营企业,尤其是对于一些已经站住脚跟,能够在很多领域内发展的企业,要科学发展,要转变发展方式,这就是一个机遇,能够借助新36条的东风,趁势前进。 黄孟复还要求工商联要及时反映文件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3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王晓涛介绍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的有关情况,并对文件精神进行了解读。 座谈会上,8位民营企业家代表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先后畅谈了认识和体会,为更好地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国务院鼓励民资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行业 2010年05月13日15:43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5月13日电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意见称,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 视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媒体来源:央视新闻频道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意见共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 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在市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意见中还鼓励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在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意见称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此前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14 (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 2010年05月13日13:04中国新闻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中新网5月13日电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15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 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 (七 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 16 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 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 17 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18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 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9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 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 (三十六 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010年05月13日10:54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 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 21 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 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 22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 )老服务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 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 (二十 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24 民资新36条公布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2010年05月13日17:30财新网我要评论(63) 字号:T|T [导读]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 13日发自北京)经过近两个月的修改,中国政府终于公布了支持民间投资的“新36条”,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意见强调了“非禁准入”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后来所称的“非公经济36条”、或“老36条”,希望能破除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种种门槛。几年过去,虽然民营企业生存空间有所拓展,但羁绊民企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并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见,是对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落实。 意见提出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 此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25 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等等。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财新网 新36条鼓励民资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010年05月13日17:57中国网 中国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鼓励投资铁路、石油等领域 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及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等。 《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领域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 此次出台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意见同样是36条,相比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此前有媒体将该意见称为"新36条"。 26 促民间投资新36条:提升民企社会责任的契机 2010年06月08日04:03第一财经日报汪时锋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一名国资研究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07年中石油、中石化为维护国内油价稳定所承担的亏损高达1700亿元,如果真是换了民营资本,不能说亏本也让他们做吧。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 36条”)再度表明了打破垄断行业“玻璃门”的决心。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提升经济的内生动力,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新36条”的作用不止于此。 国资委要求央企多学习 上世纪最后十年,日渐兴旺的民营经济开始参与并购“步履蹒跚”的国有企业,而在被并购后瘦身的国企又反过来学习民营经济的经营和管理经验。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国企和大民企逐渐浮出水面。民营企业的“进”和国有企业的“退”,是政府和市场双引擎作用下的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进一步放开市场对民营经济有好处,对国有经济也是有好处的。国企近年来之所以能取得快速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很大程度是因为更大的市场竞争。”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对记者表示,“虽然部分国企仍是参与一种有保护的竞争,但民营经济的进入就像管理中的鲶鱼效应一样,促使国有经济进一步完善,没有这样的竞争,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是有问题的。” 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带来的改善作用也引起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关注。 他在去年底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要求,央企应“注意吸收国际知名企业、有信誉的非公企业资本,继续加快推进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加强重组后的整合工作,充分发挥整合效应”。 如何更好地发挥鲶鱼效应,放宽准入是客观要求之一。 2005年的“非公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这也正是“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和电信建设的原因。 如何理解民企社会责任 27 事实上,在“新36条”公布前,已经有很大一批民企进入到了传统的垄断行业领域,主要有兼并收购、投资参股、委托经营和租赁四种形式。 比如,均瑶集团曾参股武汉航空和宜昌机场;江苏中大集团曾从参股开始,最终控股中威客车厂,进而由生产汽车烤漆房进入整车制造行业;河北新奥集团也通过投资参股多个城市的燃气企业,成为中国燃气行业的民营龙头企业;在电力领域,有许多民营甚至外资企业投资建设了中小型的水电站,大量的民营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已呈蓬勃发展之势。 然而,现有的国有垄断行业一般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另外,由于政府仍将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资源价格作为调控工具,希望进入这些领域的民营企业须学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这是“新36条”明确的内容之一,但同时强调,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这也显示了对于民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期冀 中国年内陆续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落实举措 2010年06月02日18:44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中新社北京6月2日电 (记者 翁阳 俞岚)中国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副司长连启华2日在此间表示,目前发改委与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研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之落实举措,今年年内将有一系列措施陆续出台。 今天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2010年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与媒体交流。连启华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为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主线,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将围绕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这四个“更加注重”,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 连启华强调,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决定性意义,是中国在后危机时期赢得国际经济竞争主动权的根本途径。 对于近期各界关注的新疆资源税试点何时在全国逐步推行的问题,连启华称其“还不掌握时间表,目前还是先从新疆开始”。 28 据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中国当前调整经济结构的一项重点工作,2010年中国将推进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价格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处理收费制度。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域,中国将提出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积极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 “新36条”指点温州民间资本 2010年06月28日07:19中华工商时报叶正积我要评论(0) 字号:T|T 多少年来,温州民间资本令人瞩目,温州已成为我国民间资本发展最快的地区。据温州市金融办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流动的民间资本已超过4500亿元。自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发布后,温州民间资本投资动向再次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关于温州民间资本转投金融股权领域的说法也应声而起。 “新36条”的出台,对民间资本投向到底产生多少影响,记者从温州银监分局结合民间资本金融股权投资情况,对当前辖内民间资本新动向所进行的最新专题调查中发现,温州金融与股权投资“趋势升温”,投资进入银行业等金融领域的意愿较为强烈,呈现“难以满足”的局面;投资经营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边缘性金融服务机构的兴趣始终浓厚,呈现“高速扩容”的态势;投资参与VC(风险投资)与PE(私募股权投资)的意识逐步形成,呈现“艰难转型”的现象。 金融及股权投资最受欢迎 温州民资意愿进入银行业等金融领域较为强烈,呈现出“难以满足”的局面。温 州民资一方面积极寻求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期间的参股机会,但地方性银行机构对当地民间资本的吸收和引流能力尚显有限。如温州银行三次增资扩股,吸收了90余家当地民企投资入股,入股金额为6.04亿元;温州辖内10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改制过程中,虽然吸收了当地近1000家民企投资入股,但入股金额也仅为8.27亿元;另一方面,积极寻找参与筹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的机会,但截至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开放性金融机构试点仍相对较少,目前全市仅设有村镇银行3家,且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试点尚未涉足。 温州民间资本对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也表现出了相当高的热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成为当地民营企业争相抢夺的目标,截至目前,虽已成立16家小 29 额贷款公司,但除部分优质的民营企业成功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企业之外,众多的民营企业往往只能“铩羽而归”。 此外,投资经营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边缘性金融服务机构的兴趣始终浓厚,呈现“高速扩容”的态势。温州农村经济的率先起步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使得温州民间资本对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边缘性金融服务机构保持了浓厚兴趣,截至2009年12月末,温州全市在市经贸委和工商局登记在册的各类担保机构就多达150家,其中列入市经贸委调查统计的42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就达13亿元;同时,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典当行也达到了48家,且据市经贸委统计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民间资本进入典当业已超过3亿元。此外,由于“寄售行”准入门槛低,不需前置审批,也吸引了较多民间资本进入,据该市工商局统计,截至2009年10月末,全市已开设了130家寄售行。 还有,投资参与VC(风险投资)与PE(私募股权投资)的意识逐步形成,呈现“艰难转型”的现象。温州民间资本进入创投领域的培育过程十分短暂,并呈现出突发性特征。 从2007年开始,受全国各地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热潮的影响,温州民间资本开始关注创投行业,如2007年6月1日,乐清佑利控股集团发起成立了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这是我国长三角地区出现的首家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此后,温州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到创投领域,目前在温州本土从事PE的企业大概有7至8家,且温州人在外地创办的PE也达到10余家。 尽管温州已有较多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但真正规范化运作的团队却不多,且因为各种利益关系,并由于股权投资理念与温州人的传统投资习惯有所差别,使得众多的温州民间资本难以在股权投资领域形成集聚之势,如温州首家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东海创投于2008年上半年,在运营了不到一年后便淡出市场,“艰难转型”的现象也较为典型。 投资形式多姿多彩 温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热情极高,且关注两岸金融合作:酝酿抱团投资进入台湾银行业。在《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生效4个多月后,获悉两岸即将在6月份全面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消息,一些敏锐的温州民营企业家率先将目光投向了台湾银行业。 据了解,由20多名温州民营企业家组成的金融商务考察团,本月将到台湾与当地相关银行就注资和股权转让等进行实质性的洽谈,准备抱团投资进入台湾银行业,且经过前期调查摸底,已锁定两家目标银行——台湾三信银行和大众银行。 截至目前,他们虽未有实质性进展,但却是大陆民间资本首次提出进军台湾金融业。 温州民营企业还倡议创办民营银行:筹谋申办股份制温州华侨银行等。“新36条”政策中关于“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规定,让温州民间资本看到了开办民营银行的曙光,虽然具体还需银监会和相关部委等研究制 30 定,但目前众多的温州民间资本已跃跃欲试。如温州旅居海外的众多华侨不久前联合向温州市有关方面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办温州华侨银行的申请。他们提出,温州是全省乃至全国的重点侨乡,侨资资金闲置现象突出,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温州发展实际和金融产业发展趋势,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在政府的领导下,以股份制筹集形式,充分利用侨资、民资,牵头组建“温州华侨银行”,以减少侨汇资金参于民间融资活动的盲目性。 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正式出台,使股权投资的概念前所未有地“突入”温州,为探索股权投资研究:温州建立了国内首个地级风险投资研究院。2010年5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三方合作,联合组建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据悉,温州投资研究院主要承担四大任务:成为温州市政府在产业升级、创新经济发展的智囊团;成为先进技术和人才与温州企业对接交流的平台;成为温州民间资本与全国创新经济发展的对接平台;成为国内外著名投资机构、投资专业人才与温州企业及温州民间资本之间合作交流的平台。据悉,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的建立,使首华创投、云杉投资等温州本土创投企业开始引领温州民间资本投资的新趋势。 温州民间资本较为充裕,但一直以来民间投资者却难以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成为企业上市之前的股东,更无法使企业通过优化股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温州市政府积极推动下,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浙江省首家股权运营中心——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正式成立,该中心由温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工商局后勤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财务开发公司三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注册设立。该中心实行公司化操作,面对未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其中设立满一年、财务状况良好、运行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申请在该中心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且目前约有20家温州民营企业有意向进入该中心运作。 此外,温州还开展股权投资服务:组建国内首个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温州政府鼓励、引导游资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意图相当明显,早在“新36条”出台一个多月前,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就已经开始积极筹建了。按照温州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该中心将是一家以民间资本为运营主体的公益服务机构,并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开业运营。据了解,该中心也是国内首个“集聚民资、服务民企、民间运作”的资本服务平台,且该中心将引进PE/VC和评估咨询机构,并充分利用政府资源优势建立优质创业投资项目库,为投资机构及个人寻找、筛选、评估和推介具有高速成长前景的项目,并逐步引导温州民间资本投资创新项目,有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为把民间资本引导到温州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并逐步将温州打造成为区域乃至全国的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目前在温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也已完成,拟筹建的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将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兼并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等实业投资;注册资金为30亿元,并分三期募集,首期为5亿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出资1000 万元,合伙人出资4.9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将从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公司中进行选择;基金的资金由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基金的30%将投向温州成长型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以及沿海产业带基础设施建设。 31 (中华工商时报) 2005年2月25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非公经济36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因文件 (国发[2005]3号 2005年2月19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 32 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33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 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 34 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 35 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 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 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 36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7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国税总局亮清单 民间投资获33项税收优惠 2012年06月07日00:44上海证券报 各部门冲刺落地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实施细则。 日前,国税总局梳理完成《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落实民间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据介绍,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 38 这33项中,包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以及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国税总局表示,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 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税总局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近期各级税务机关要求通过加强培训、加强对纳税人宣传辅导、根据纳税人特点、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和办税流程要点等措施,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国税总局还要求各地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跟踪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并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促民间投资新36条:提升民企社会责任的契机 2010年06月08日04:03第一财经日报汪时锋 一名国资研究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07年中石油、中石化为维护国内油价稳定所承担的亏损高达1700亿元,如果真是换了民营资本,不能说亏本也让他们做吧。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再度表明了打破垄断行业“玻璃门”的决心。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提升经济的内生动力,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新36条”的作用不止于此。 国资委要求央企多学习 上世纪最后十年,日渐兴旺的民营经济开始参与并购“步履蹒跚”的国有企业,而在被并购后瘦身的国企又反过来学习民营经济的经营和管理经验。近几年 39 来,越来越多的大国企和大民企逐渐浮出水面。民营企业的“进”和国有企业的“退”,是政府和市场双引擎作用下的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进一步放开市场对民营经济有好处,对国有经济也是有好处的。国企近年来之所以能取得快速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很大程度是因为更大的市场竞争。”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对记者表示,“虽然部分国企仍是参与一种有保护的竞争,但民营经济的进入就像管理中的鲶鱼效应一样,促使国有经济进一步完善,没有这样的竞争,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是有问题的。” 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带来的改善作用也引起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关注。 他在去年底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要求,央企应“注意吸收国际知名企业、有信誉的非公企业资本,继续加快推进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加强重组后的整合工作,充分发挥整合效应”。 如何更好地发挥鲶鱼效应,放宽准入是客观要求之一。 2005年的“非公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这也正是“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和电信建设的原因。 如何理解民企社会责任 事实上,在“新36条”公布前,已经有很大一批民企进入到了传统的垄断行业领域,主要有兼并收购、投资参股、委托经营和租赁四种形式。 比如,均瑶集团曾参股武汉航空和宜昌机场;江苏中大集团曾从参股开始,最终控股中威客车厂,进而由生产汽车烤漆房进入整车制造行业;河北新奥集团也通过投资参股多个城市的燃气企业,成为中国燃气行业的民营龙头企业;在电力领域,有许多民营甚至外资企业投资建设了中小型的水电站,大量的民营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已呈蓬勃发展之势。 然而,现有的国有垄断行业一般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另外,由于政府仍将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资源价格作为调控工具,希望进入这些领域的民营企业须学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这是“新36条”明确的内容之一,但同时强调,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这也显示了对于民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期冀。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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