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适用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父亲 ,身份证号码:
母亲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该夫妇婚后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男(女)孩,姓名: 身份证号码: 系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 ,《收养登记证》号: ,是所属以下第 种情况:
(1) 该夫妻至今婚姻未变动过,也未曾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2) 该夫妇一方 已死亡,另一方 现独身(再婚),至
今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3) 该夫妇于 年 月 日离异,女(男)方 独身(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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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
(适用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父亲 ,身份证号码:
母亲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该夫妇婚后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男(女)孩,姓名: 身份证号码: 系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 ,《收养登记证》号: ,是所属以下第 种情况:
(1) 该夫妻至今婚姻未变动过,也未曾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2) 该夫妇一方 已死亡,另一方 现独身(再婚),至
今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3) 该夫妇于 年 月 日离异,女(男)方 独身(再
婚)至今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所出证明均负法律责任。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计生联系员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村(居)委会(公章)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户籍地县(市、区)计生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备注:请带上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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