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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

2017-09-02 2页 doc 11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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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 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7〕24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中有编码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无编码项目为未列...
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
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 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7〕24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中有编码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无编码项目为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属本市新增项目。 二、通知附件中凡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符合卫生和药品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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