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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2019-01-26 9页 doc 23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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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奖励办法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总部公司(以下简称“工厂”)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工厂全体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小改小革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 工厂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 科技质量科负责工厂科技奖励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厂科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设立 “科技创新奖”、 “技术革新...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公司规章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总部公司(以下简称“工厂”)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工厂全体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小改小革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 工厂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 科技质量科负责工厂科技奖励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厂科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设立 “科技创新奖”、 “技术革新奖”和“技术论文奖”;年度内不定期设立“小改小革奖”。 第六条 工厂全体员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管理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技术革新和小改小革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是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 申报科技创新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对企业形成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有重大贡献,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实施了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了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了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了产品附加值。 (二)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生产中的关键问,使所属企业技术水平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后成熟的技术。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获得与技术开发有难度,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参评工厂科技创新奖的成果应是通过工厂或上级组织验收的成果。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设计的总体技术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二条 对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过程提供行政支持、管理,协调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技术革新奖 第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是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开拓思维,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提高生产线/设备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工厂核心竞争力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5项。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奖若干。 第十六条 申报技术革新奖项目应为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工艺、设备、质量、成本、安全方面等开展的技术革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钢管一次通过率、成材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消耗。 (二)通过设备或零部件、工装机具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减少设备故障率。使操作工人劳动强度降低,生产环境更加安全。 (三)通过对生产过程的统计观察,提出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类课题进行研究,达到合理组织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之目的。 (四)其它有关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优化生产工艺等方面。 第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 (一)实施前后的实际效果对比分析,取得了明显改进和实用效果的;技术难度大;对通过项目实施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经财务科审查投资与收益情况,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实施前后的实际效果对比分析,取得了明显改进和实用效果的;技术难度较大;对通过项目实施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经财务科审查投资与收益情况,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实施前后的实际效果对比分析,取得了较为的明显改进和实用效果的;有技术难度;对通过项目实施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经财务科审查投资与收益情况,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对项目实施后有一定的改进和使用效果,且通过项目实施后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可评为优秀奖。 第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技术论文奖 第十九条 技术论文奖是为鼓励工厂员工积极撰写技术论文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二十条 工厂员工对外发表论文时,根据《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及时在工厂科技质量科备案;对于因涉密原因未能发表的论文,可由作者将论文报科技质量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技术论文奖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质量科按年度组织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评选优秀技术论文,将参照论文的技术水平,以及所刊登刊物的级别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五章 小改小革奖 第二十三条 小改小革奖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小改小革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鼓励和倡导员工结合本岗位实际,开展小改小革活动,形成自主管理、自我创新、团结协作开展小改小革活动的良好氛围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厂小改小革活动基本原则:应从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出发,坚持立足本职岗位,以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为主要目的,开展小改小革活动;充分体现广泛性、群众性、灵活性的原则;坚持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小改小革奖申报范围: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改进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安全生产;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以及其他任何有利于工厂的改进事项。 第二十六条 小改小革活动既可以是一人独立开展,也可在本岗位、本单位范围组建活动小组,还可以跨单位自愿结合组成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每个活动小组人员根据选择课题的难易程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七条 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全过程形成的图纸、原始数据、活动记录等技术资料,作为活动总结、验收、评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完成后,经实际运行,达到稳定、良好运行效果的,小改小革活动完成人员填写《公司小改小革成果申报表》,经实施所在单位审核;于每月25日前以分厂/中心/部门/科室为单位汇总,报科技质量科。 第二十九条 科技质量科负责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技术资料、活动完成效果等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成果实际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情况等给予300—2000元的奖励。每月兑现一次。 第三十条 对于同一活动成果,在其它单位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效果的,工厂还将加大奖励力度。 第六章 征集和推荐 第三十一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推荐申报。 第三十二条 工厂每年11月组织一次科技奖励评审会。评审会成员由工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评选出厂内年度“科技创新奖”、“技术革新奖”和“技术论文奖”;如有特殊情况,评审时间可临时进行调整。 小改小革奖由各单位根据第五章规定按月推荐上报至科技质量科。 第三十三条 当年已按小改小革奖给予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年度技术革新奖。 第三十四条 工厂将根据获奖成果的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参评宝管公司、地方政府等上级单位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存在争议的成果,不得推荐参加科技奖励评审。 第三十六条 未授奖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程序再次推荐。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七条 在工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科技质量科)负责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奖”、“技术革新奖”、“技术论文奖”)的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小改小革奖的审核认定由科技质量科按第五章相关规定组织完成。 第三十八条 科技质量科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对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评奖。 第三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科技质量科提交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工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负责科技奖励的初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成果的初评工作; (二)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负责调查处理有异议的成果; (四)对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当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公平公正,必要时要严格保密。 第四十一条 科技奖励的评审按以下规则表决: (一)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参加,通过成果得票数须超过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初评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委员会,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家组的初评结果; (二)对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研究、解决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该项成果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与被评审的成果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初评结果经科技管理委员评审通过后报工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进行公示(三天)。 第四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工厂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工厂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公示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质量科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创新奖和技术革新奖成果的创新性、信息真实性、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排序等提出异议,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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