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1990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2.2轻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1990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2.2轻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
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
2.5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
3.2
3.3
1
3.4
3.5
3.6 面部
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
3.7
3.8
3.9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 3.11 耳廓创在1cm
3.12
3.13
3.14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三度松动1
3.17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
4.3
4.4
2
4.5
4.6
4.7
4.8
4.9
4.10
5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 5.3
5.4
5.5
6其他损伤
6.1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
6.2
3
6.3
6.4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伤,可以比照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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