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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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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 2004年02月0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 2004年02月0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 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 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 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 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 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 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酥潦患?(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 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 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 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 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 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 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的,正式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 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 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 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 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 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 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 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 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 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桑焓鹿溃鹉,蹲饔玫模?(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 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 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步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 对政府的机会、游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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