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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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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06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 对独立性的要求 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 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本章所 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审阅、 审阅项目组、审阅业务、审阅客户和审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 项目组、客户和报告。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业务时独立性的 要求,除本章第九节所述差异外,基本上适用于其他鉴证业务。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
第06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06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 对独立性的要求 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 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本章所 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审阅、 审阅项目组、审阅业务、审阅客户和审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 项目组、客户和报告。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业务时独立性的 要求,除本章第九节所述差异外,基本上适用于其他鉴证业务。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 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 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 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 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内涵 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用以指导注 册会计师:(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 程度; 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 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 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在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 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不利 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是否接受某项业务或某 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能否 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是否保持某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 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终止 业务。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 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 度。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 个方面予以考虑。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会 ( 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独立性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 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本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项目合 伙人应当就审计项目组遵守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 的的联合体: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5.使用同一品牌;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除非本章另有 说明,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有关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 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如咨询 公司)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除非另有说明,本章所称会计师事 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 (二)网络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构成联合体,旨在增强 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这些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 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在判断一个联 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一个理性且掌 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 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 1.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 成本,应被视为网络。 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 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 为网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2.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 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这种网络关系可能通过合同或其他方 式实现。 3.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 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由 联合体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 略,应被视为网络。共享同一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协议实现 共同的战略目标。 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 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5.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 应被视为网络。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和标志等。 6.即使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同一品牌作 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如果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 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成员,可能使人产生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 象。为避免产生这种误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 种成员关系。 7.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某一部分,虽然该部分不再与其有关 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允许该部分在一定期间内继续使用其名称 或名称中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和转让出的部分使用共同的名 称执业,但不属于以合作为目的的联合体,因此不构成网络。在向外 界介绍向己时,上述实体应当确定如何说明两者不构成网络。 8.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迎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 资源,应被视为网络。专业资源包括: (1)能够使各会计师事务所交流诸如客户资料、收费安排和时 间记录等信息的共享系统; (2)合伙人和员工: (3)技术部门,负责就鉴证业务中的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 易或事项提供咨询; (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5)培训课程和设施。 9.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联合体共享的专业 资源是否重要,并判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为网络事务所。 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资源被视为不重要: (1)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 (2)共享培训资源,而并不交流人员、客户信息或市场信息; (3)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 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不利影响 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本章对注册会计师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 的鉴证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做出进一步规定。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 体。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 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实体业务的性质(例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 2.实体的规模; 3.员工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问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 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 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 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 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 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 的所有关联实体。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 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如果认为客户存在的 关系或情形涉及其他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 审计项目组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时, 应当将其他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五、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现责任负 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 督。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定期就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 其他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上述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作出 的判断是否正确; 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 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适当; 3.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于因外在压力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沟通尤其有 效。 六、工作记录 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一个因素,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独立性要 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 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如果需要对某种不利影响进行大量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 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影响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 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 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七、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 客户。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 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 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 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 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 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 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 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 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 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 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 任。 八、合并与收购 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其与该关联实体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 关系,并在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以及在合并 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终止目 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如果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止目前存在 的利益或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 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利益或关系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2.审计客户与该关联实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例如,关 联实体是审计客户的子公司还是母公司; 3.合理终止该利益或关系需要的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治理层讨论,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 止利益或关系的原因,以及对由此产生不利影响严重程度的评价结 果。 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1.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六个月内,尽快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 或关系; 2.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得负责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拟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 拟采取的适当过渡性措施主要包括: 1.必要时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或非鉴证工 作;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执行该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 责任。 九、其他方面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意中违反有关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维 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且能够立即纠正发现的违规 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通常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决定是否就该情况与治 理层讨论。 第二节 经济利益 一、经济利益的种类 经济利益是指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 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 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2)个人或实体通 ( 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 其投资决策。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 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不 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 2.经济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受益人可能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经济利益。确定经济利益是直接的 还是间接的,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 能力。如果受益人能够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这 种经济利益为直接经济利益。如果受益人不能控制投资工具或不具有 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这种经济利益为间接经济利益。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 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 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 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 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二)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 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 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 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2.经济利益对其他近亲属的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 括: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 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对审计 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 实体重要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 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 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 平。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 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四)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 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 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该审 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如 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 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 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 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六)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属于不同的分部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其所隶属的 分部。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隶属于不同的分部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七)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 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 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 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 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八)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 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向审计 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 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 (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 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 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 照股票期权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和审计客 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 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 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 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 使剩佘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和审计客 户的利益相关者同吋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 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 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 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 因素: 1.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2.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3.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 响; 4.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 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十一)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 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 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下列人员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也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2.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 3.上述人员的主要近亲属。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 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 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十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确定下列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 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除前述提及的人员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或其主 要近 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这些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下列因 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和沟通机制;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 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 行的工作。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 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 属,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 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而根据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 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 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 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 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 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 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 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节 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 一、贷款和担保 (一)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 保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金 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 如果审计客户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 将因向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属不得接受此类贷款或担保。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 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即使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会计师 事务所影响重大,也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因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 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未接受 该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已执行的工作等。 (二)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其提供担 保 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 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 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其 提供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不属于银行或 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将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 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 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银行或类似金 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 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商业关系 (一)商业关系的种类及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 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商业 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 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 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 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 应当予以终止。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髙级管理人 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 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时接受的水平。 (二)与审计客户或利益相关者一同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 拥有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股东 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这种商业关 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 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 (三)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 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 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家庭和私人关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 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 员工(以下简称特定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 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 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的角色、其家庭成员或相 关人员在客户中的职位以及关系的密切程度等。 (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处在重要职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特定员工,或者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担任上述 职务,只有把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 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可以对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 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所处职位能够 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将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的职位; 2.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不涉及其主 要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三)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处在重要职位或可以对财务 报表施加重大影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 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2.其他近亲属在客户中的职位;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不涉及其他 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四)审计项目组的成员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人员具有密切关 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员工存在密切关系,并且该员 工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即使该员工不是审 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也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拥有此类关系 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向会 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相关人员咨询。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员工与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关系; 2.该员工在客户中的职位;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使其工作不涉及与之存在密切关系的 员工的职责范围。 (五)非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 人员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或私人关系,可能因自 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 员工在知悉此类关系后,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咨 询。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矩员工 之间的关系: 2.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项目组之间的相互影响; 3.该合伙人或员工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能产 生的影响;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一般规定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 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 生不利影响。 (一)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 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人审计 客户,担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 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 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人审计 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否则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 (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 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二)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道要职 位但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 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 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3.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 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 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 执行的工作。 (三)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 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 接受的水平。 (四)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 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 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蜇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 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 作出的重大判断。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 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 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 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 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 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 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二)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 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 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三)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 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 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 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同定金额支付的,并 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三、临时借调员工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 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并且借出的员工不 得为审计客户提供中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 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审计客户有责任对借调员 工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赏程度,并在 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 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四、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客户工作期间曾经编制会计记录, 现又对据此形成的财务报表要索进行评价,则可能产生这些不利影 响。 (一)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 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二)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 审计客户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 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在当期需要评价此类人员 以前就职于审计客户时作出的决策或工作,将产生这些不利影响。不 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 工作等。 五、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 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 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 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 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 审计客户管理层做出,通常不会损害独立性。 第五节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 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 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人员加入审计项目组的时间长短; 2.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4.审计业务的性质; 5.客户的管理团队是否发生变动; 6.客户的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性质或复杂程度是否发生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 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复核。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 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做出关 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 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 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在此 期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 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 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 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 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 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二)其他合伙人任职时间 其他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 合伙人。审计项目组的其他合伙人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之 间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利 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存在业务关系的时间长短; 2.该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3(该合伙人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交往的性质、频率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合伙人轮换出审计项目组,或终止其与审计客户存在的业 务关系; 2.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控制复核。 (三)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 间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 该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 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 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 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 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节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包括因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产生的不利影响。在 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提 供该服务是否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评价某一特定非鉴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组认为提供其他相关非鉴证服务将产生的 不利影响。如果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 (一)无意中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提供非鉴证服务 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 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无 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 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 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 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 户的实体;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 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 该实体重大;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的实体。 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上述关 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向上述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 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 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間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 师事务所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独立性: 1.以往向该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中闻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有关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之后尽快终止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不允许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在必要时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 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管理层职责 (一)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管理层按照对利益相关者最有利的方式行使多项管理职能。管理 层负有领导和指挥的职责,如针对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有形或无形 资源的取得、配置和控制作出重大决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 职责。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 3.对交易进行授权; 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 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二)避免行使管现层职责的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客户从事目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 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筲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跟踪法定申报资料规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 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现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非常严 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 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的风 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 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等服务, 随后又审计该财务报表,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一)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职责,这种职 责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合理保 证财务报,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2.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者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 3.编制或更改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交易发生 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数据(如采购订单、工时记录和销售订单); 4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5 作出恰肖的会计佔计。 (二)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1.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现层就下列事项进行 沟通,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对会计准则或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运用; (2)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资产、负债计 量方法的适当性; (3)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2.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审计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迪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1)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2)分析和积累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3)将按照某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 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3.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 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相关的服务,只要属于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并且已采取措施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则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此类服务包括: (1)根据来源于客户的数据提供工资服务; (之)在客户确定或批准账户分类的基础上记录交易; (3)力将已记录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 (4)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入试算平衡表; (5)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在所有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 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提供此类服务;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此类服务,则由审计项目组以外 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4.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 机械性的工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 或关联实体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只要提供的服务属 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务的人员不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1)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被审计财务报 表不具有重要性; (2)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 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饩机构的同意,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编制会 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1)工资服务; (2)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3)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5.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 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审计客户提 供中闻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不允许提供的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 报表的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的资源,并且熟悉客户的系 统和程序,能够协助客户及时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2)如果限制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将给客户带来严重的 闲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 业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 论。 四、评估服务 评估包括对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 术,以确定资产、负债或企业整体的价值或价值区间。 (一)判断不利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 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评估结果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在确定和批准评估方法以及其他重大判断事项时,客户的 参与程度; (3)是否可获得权威的评估方法和指南; (4)在运用权威标准或方法进行评估时,评估事项的固有主观 程度; (5)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6)对能引起评估金额发生重大波动的未来事项的依赖程度; (7)财务报表披露的范围和详细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 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未参与提供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 估工作; (2)不允许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 (二)对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如果审计客户要求舍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纳 税申报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 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被审 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并且评估结果涉及高度的主观性,则没有 防范措施能够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 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 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五、税务服务 (一)税务服务种类 税务服务通常包括下列种类: 1.编制纳税申报表; 2.为编制会计分录计算税额; 3.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4.协助解决税务纠纷。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税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和 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 下列因素: 1.税务机关采用的税收核定和征管系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该 过程中的角色; 2.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程度,以及应用时进行判断的程度; 3.业务的具体特征; 4.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三)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编制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例如,计算应向税 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已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 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査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 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四)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1.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对独立性的影响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 得税负愦(或资产),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 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程度,以及应用时进行判断的程度; (2)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3)税额对于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2.对不利影响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並人员执行此类业务;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此类业务,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 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复核税额的计算; (3)向外部税务专并人员咨询。 3.禁止或允许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愦(或资产)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 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 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 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情况,审计客户无法做出其他安排,经 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本章不允 许提供的以编制会计分录为目的的税额计算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有服务资源,熟悉客户的情况,能够 协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这些服务、将对客户造成严重 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 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 论。 (五)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1.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的种类 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有多种类型,例如,向审计客户提 供如何节税,或如何运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如果税务建议影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事项,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 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在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对税务建议进行处理时涉及的主 观程度; (2)税务建议的结果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税务建议的有效性是否取决于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 以及是否对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4)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5)税务建议是否具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6)税务处理是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在提供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此类服务具有法律 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认可,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税务建议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 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此类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此类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服务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员咨询; (4)得到税务机关的预先认可。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 报,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 有疑问; (2)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 5.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业务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应审计客户的 要求提供评估服务,以协助客户进行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如果评估 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章关于评 估服务的规定处理。 如果评估服务仅为满足税务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 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涉税会计分录的影响),且间接影响并不重 大,或者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外部审查,则通常不对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评估服务未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审査,并且其对财务 报表的影响重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 度。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评估方法是否具有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评估固 有的主观程度; (2)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审计工作或税务服务的结果; (3)得到税务机关的预先认可。 (六)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 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其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并且税务机关或 审计客户已将该问题纳入正式的法律程序,则可能因过度推介或自我 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 因素: (1)引起税务纠纷的事项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相关; (2)税务纠纷的结果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3)该事项是否具宥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4)解决税务问题的程序是否公开; (5)管理层在解决税务纠纷时所起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 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税务服务; (2)由其他未参与提供该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员,向审计项 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员咨询。 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公开审理或仲裁的 税务纠纷中担任审计客户的辩护人,并且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 重大,将因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 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 在为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担任辩护人。在公开审理或仲裁期间,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例 如,协助客户对具体问题做出回复,提供背景材料或证词,或分析税 收问题。 六、内部审计服务 (一)内部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和工作范围因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治 理层和管理层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内部审计活动通常包括: 1.监督内部控制; 2.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3.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4.评价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二)内部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在执行财务 报表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承担 管理层职责,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 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 计服务时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 (三)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内部审计服务 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内部审计服务主要包括: 1.制定内部审计政策或内部审计活动的战略方针; 2.指导该客户内部审计员工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3.决定应执行来源于内部审计活动的建议; 4.代表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结果; 5.执行构成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 6.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 7.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包括全部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和重要内 部审计外包服务,并且负责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四)允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情况 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只有在同吋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 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1.审计客户承担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并指定合适 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 计活动; 2.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工作范 围、风险和频率; 3.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发 现的事项; 4.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应当实施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建议,并 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内部审计服务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五)利用自身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结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 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 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因自 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相关财务报表金额的重要性; 2.与这些财务报表金额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错报风险; 3.对内部审计服务的依赖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采取的防范措施主 要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内部审计服务等。 (六)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 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信息技术系统可用于积累原始数据,构成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的组成部分,或生成影响会计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的信息。信息技 术系统也可能与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 无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否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 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质。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 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 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 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 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 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 生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 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 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通过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1.审计客户认可自己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的责任; 2.审计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做 出有关系统设计和操作的所有管理决策; 3.审计客户做出与系统设计和操作过程有关的所有管理决策; 4.审计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释作的适当性及结果; 5.审计客户对系统运行以及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信息技术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确定该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不同业务主 管领导下的人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剩余不利影响的严重程 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 平。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 证工作等。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 务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 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 重大。 八、诉讼支持服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计算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涉及的估计损失或其他应收、应付的 金额; 3.协助管理和检索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 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涉及对损失或其他金额的估 计.并且这些损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遵守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 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 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 九、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通常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起草 合同、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法律部门 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 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和过度 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二)判断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客户执行某项交易时向其提供法律服务,例 如,提供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査和重组服务,可能因自我评 价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服务的性质: 2.工服务是否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 3.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事项的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稈度,并在必要吋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 复核会计处理。 (三)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 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 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 响,将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 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 提供此类服务。 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应对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无重大 影响,则应当评价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谱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 复核会计处理。 (四)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将 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 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 泛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 服务。 十、招聘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因自身利益、 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 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要求提供协助的性质; 2.拟招聘人员的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任何情况下,会计 师事务所都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聘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做出。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1.审查申请者的专业资格; 2.对申请者是否适合相关职位提出咨询意见; 3.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4.对候选人在财务会计、行政管理或内部控制等职位上的胜任能 力提出咨询意见。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 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1.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 2.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査。 十一、公司财务服务 (一)公司财务服务活动 公司财务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 1.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 2.为审计客户并购识别可能的目标; 3.对资产处置交易提供建议; 4.协助实施融资交易; 5.对合理安排资本结构提供建议。 (二)防范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 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 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财务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有关该 服务的咨询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三)公司财务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例 如,对资本结构或融资的安排提出建议,将直接影响在财务报表中报 告的金额。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在确定如何恰当处财务务建议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时,涉及 的主观程度; 2.财务建议的结果对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金额的直接影响程度,以 及记录的金额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的重大程度; 3.财务建议的有效性是否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 列报,并且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该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存有 疑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财务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 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四)公司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 务报表列报方法 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并且同时存在 下列情形,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审计项目组对有关会计处理适当性存有 疑问; 2.财务建议的结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在上述情 况下,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 务所不得提供此类财务服务。 第七节 收费 一、收费结构 (一)收费总额对独立性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收费总 额的比重很大,则对该客户的依赖及对可能失去该客户的担心将因自 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 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及收入结构; 2.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的长短; 3.该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重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降低对该客户的依赖程度; 2.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复核; 3.就关键的审计判断向第三方咨询,例如,向行业监管机构或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二)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比重很大 如果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某一合伙人从所有客户 收取的费用总额比重很大,或占会计师事务所某一分部收取的费用总 额比重很大,也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 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客户在性质上或数量上对该合伙人或分部是否重要; 2.该合伙人或该分部合伙人的报酬对来源于该客户的收费的依 赖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降低对来源于该客户的收费的依赖程度;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工作或在必要 时提出建议; 3.定期实施独立的质量控制复核。 (三)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收取全部费 用比重较大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 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 比重超过 1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 并讨论选择下列何种防范措施,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对该业务再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简称发表审计章见前复核〉; 2.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后、对第三年度财务报 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二年度的审计工作再 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 在上述收费比例明显超过 15%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发表审计意见 后复核无法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 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 如果两年后每年收费比例继续超过 15%。,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每年向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采取上述哪种防范措施。在 收费比例明显超过 15%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无法 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发表审计意 见前复核。 二、逾期收费 如果审计客户长期未支付应付的审计费用,尤其是相当部分的审 计费用在出具下一年度审计报告前仍未支付,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要求审计客户在审计报告出具前付清上一年 度的审计费用。如果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客户仍未支付该费用,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 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未参与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 供建议,或复核已执行的工作等。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确定逾期收费是否可能被视同向客户贷款, 并且根据逾期收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三、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取决于交易的结果或所执行 工作的结果。如果一项收费是由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则该项 收费不被视为或有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时,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 费,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 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这种收费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如果非鉴证服务 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也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 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采用这种收费安排: 1.非鉴证服务的或有收费由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取得,并且对其影响重大或预期影响重大; 2.网络事务所参与大部分审计工作,非鉴证服务的或有收费由该 网络事务所取得,并且对其影响重大或预期影响重大; 3.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以及由此收取的费用金额,取决于未来或当 期与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审计相关的判断。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其他形 式的或有收费安排,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 因素: 1.可能的收费金额区间; 2.是否由适当的权威方确定有关事项的结果,并且该结果作为或 有收费的基础; 3.非鉴证服务的性质; 4 事项或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相关审计工作,或在必要 吋提供建议: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八节 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 ―、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如果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 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 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推销非鉴证服务的因素在该成员薪酬或业绩评价中的比重; 2.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3.推销非鉴证服务的业绩是否影响该成员的晋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不利影响超出 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修改该成员的薪酬计划或业绩评价 程序,或者釆取其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 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关 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 服务直接挂钩。职业道德准则并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正常 的利润分享安排。 二、礼品和招待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或款待,可 能因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将产 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礼品。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 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 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拒绝接受。 三、诉讼或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发生诉讼或很 可能发生诉讼,将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管理层由于诉讼或诉讼的不利影响而处于 对立地位,将影响管理层提供信息的意愿,从而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 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诉讼的重要性; 2.诉讼是否与前期审计业务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如果诉讼涉及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 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如果此类防范措施不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九节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 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一、网络和网络事务所 审计业务(包括审阅业务,下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 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其他鉴证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业务 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不包括网络事务所,但要求评价因 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而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公众利益实体 审计业务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提出要求,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 要求。 三、关联实体 审计业务对关联实体提出要求,其他鉴证业务要求在鉴证业务项 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鉴证客户的某一关联实体与评价事务所独立 性有关时,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将该关联实体 一并予以考虑。 四、治理层 审计业务要求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 与治理层沟通,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五、分部 审计业务要对分部独立性提出要求,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 求。 六、兼并和收购 审计业务对兼并和收购提出独立性要求,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 要求。 七、经济利益 审计业务要求,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 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 接经济利益,除非该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极低,否则将产生 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审计业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 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同时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 益,将产生自身利益不利影响,并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价应对这一不利 影响;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审计业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 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应当确定是否 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审计业务要求,分部的合伙人、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其 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的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 保持独立性要求;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审计业务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 提出独立性要求,并单独对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因独立 性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其他鉴证业务仅对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及其直 系亲属提出要求。 八、商业关系 审计业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 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不对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其他鉴证业务没有提出要求。 九、家庭和个人关系 审计、审阅业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知悉其 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存在私人或家庭关系, 有责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和程序进行咨询;其他鉴证业务没有 相关要求。 十、与审计客户的雇佣关系 审计业务要求,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 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 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且与会 计师事务所仍然保持着重要联系,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没有任何防 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除非满足一定 条件,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十一、提供非鉴证服务 审计业务提出了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服务、 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诉讼支持 服务、法律服务、招聘服务、理财服务时的要求;其他鉴证业务没有 相关要求。 十二、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审计业务对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提出要求,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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