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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五

2017-09-25 5页 doc 3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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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五邮政包裹协定五 邮政包裹协定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邮政包裹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改寄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件人住所变动或更改地址所造成的改寄 1.因收件人的住所变动或因地址更改时,包裹可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寄达国国内改寄或改寄他国。 2.包裹可以应寄件人或收件人的申请,在寄达国国内改寄,如果该国国内规章许可,也可以迳行改寄。 3.改寄包裹到寄达国以外的,必须经寄件人或收件人要求,才可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包裹应符合新的运输所要求的条件。 4.按上述条件改寄的包裹,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提出要求并保证交付由新的运输而...
邮政包裹协定五
邮政包裹协定五 邮政包裹协定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邮政包裹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改寄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件人住所变动或更改地址所造成的改寄 1.因收件人的住所变动或因地址更改时,包裹可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寄达国国内改寄或改寄他国。 2.包裹可以应寄件人或收件人的申请,在寄达国国内改寄,如果该国国内规章许可,也可以迳行改寄。 3.改寄包裹到寄达国以外的,必须经寄件人或收件人,才可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包裹应符合新的运输所要求的条件。 4.按上述条件改寄的包裹,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提出要求并保证交付由新的运输而产生的航空附加费,也可交由航空运递。 5.寄件人可以不准许对他的包裹作任何的改寄。 6.对第一次改寄或以后再次改寄的包裹,可收取下列资费: (1)在寄达国境内改寄的,收取寄达邮政国内规章所规定的改寄费; (2)改寄到寄达国以外的,收取因新的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和航空附加费; (3)以前的寄达邮政不同意注销的资费和税款。但第十四条第(9)款第三栏第二句所指的情况除外。 7.第6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收件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 误寄包裹的改寄 1.由于寄件人或寄发邮政的错误而误寄的包裹,应当由收到这个包裹的邮政用最直接的邮路发往正确的寄达地。 2.误寄的航空包裹必须由航空改寄。 3.对于按照本条规定改寄的包裹,应收取发经正确寄达地的运费和第三十一条第6项第(3)款所指的资费和税款。 4.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误寄包裹的互换局的主管邮政索还,该邮政在必要时可以向寄件人收取。 第三十三条 误收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1.误收的包裹退回原寄地时,应收取第二十九条第3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 2.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于寄件人的错误而误收的、或装有第十九条所列禁寄物品之一的包裹,由寄件人交付; (2)属于邮局错误而误收的包裹,由承担错误责任的邮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寄件人已交付的资费退还。 3.如退回包裹的邮政所收运费应得部分,不足以弥补第1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短少的费用应向原寄邮政索还。 4.如尚有余额,退回包裹的邮政应将余额退还原寄邮政以便交还寄件人。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暂停而退回原寄地的包裹 由于业务暂停而把包裹退回原寄地时,一律不收费用,收寄时已收取的但尚未付出的运费应列入原寄邮政的借方以退还寄件人。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按所提处理意见办理的邮政 1.寄达邮政或转寄邮政未按寄件人在交寄时或交寄以后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时,应负担运费(往返运费)和其他不能注销的资费和税款。但如寄件人在交寄时或交寄以后曾经声明,包裹无法投递时可以放弃,则寄出时所付的费用仍由寄件人负担。 2.原寄邮政有权把第1项所述的费用按规定列入有如下情况的邮政的帐内:未按寄件人处理意见要求办理的;接到这一天起五个月对悬案没有给予最后解决的;没有把违例似系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或根据寄达国国内规定将包裹扣留或没收的情况通知原寄邮政的。 第三十六条 装有即将变质或腐烂物品的包裹 包裹内所装物品即将变质或腐烂时,即使正在运寄或退还途中也可以立即将这些物品变卖,不必事先通知和办理法律手续,变卖所得款项,为物主所有。如因某种原因无法变卖时,应将变质或腐烂的物品销毁。 第三十七条 撤回、更改或更正地址 1.包裹的寄件人可以在公约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把包裹退还原寄局或更改地址,但应保证照付按第二十九条第3项和第三十一条第6项规定的所有因新的转运而产生的费用。 2.但如按其国内规定不能接受第1项所指的申请,各邮政可以不接受这种申请。 第三十八条 查询 1.对于在其他国家邮政交寄的包裹提出查询时,各邮政都应当受理。 2.用户查询只能在交寄包裹的次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3.除寄件人已完全付足第十三条第(10)款所指的回执费外,每次查询应按第十四条第(12)款的所定费率交付“查询费”。 4.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的查询应分别办理。如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并用同一邮路寄发的几个同类包裹,申请查询时,只收取一次查询费。 5.如查询事项系邮局的错误所致,所收查询费应予退还。 第三篇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邮政所负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1.除第四十条所指的情况外,各邮政对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应负担责任。不论是对按散寄方式寄递的、或是对封成总包寄发的包裹,各邮政都应负担责任。 2.各邮政也可以承担不可抗力事故的责任。对在它们国家里交寄的包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可能出现改寄或退回原寄局的情况在内,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包裹遗失、被窃或损坏,它们则应向寄件人负责。 3.寄件人有要求补偿之权,这项补偿金额原则上应当和所遗失、被窃或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相等,间接的损失和未经实现的利益不予考虑。但补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下列各数: (1)对于保价包裹,不应超过其所保的金法郎数目;但对由水陆路改寄或退回的航空保价包裹,在它改寄或退回途中所负的责任,只以由这条邮路发运的包裹所负的责任为限。 (2)对于其他包裹 5公斤以下至5公斤60法郎 5公斤以上至10公斤90法郎 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120法郎 15公斤以上至20公斤150法郎 4.虽有上述第3项第(2)款规定,各邮政可以商定,彼此间对每件包裹,不论其重量大小,采用一项最高额为150金法郎的补偿金。 5.补偿金按照包裹收寄地和收寄时同类货物的市价折成金法郎计算,如果没有市价可供参考,补偿金可按上述办法估计货物的一般价格计算。 6.如包裹发生遗失、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损坏而须补偿时,寄件人或第8项规定所指的收件人,还有权索回原已交付的各项资费,但保价费除外。对于因已损坏而被收件人拒收的包裹,如果这项损坏是邮局造成而应由它负责的,也应同样办理。 7.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包裹遗失、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损坏,而不予补偿时,寄件人不仅有权索回该包裹尚未经过的某段运输所需的陆路、海路运费以及航空附加费,还有权索回已预付某项并未办理的业务所需的任何性质资费。 8.虽有第3项规定,但收件人在第四十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的情况下,领取被窃或受损的包裹之后仍有要求补偿之权。 9.寄件人有权将第3项所指的权利转让给收件人,反之,收件人也有权将第8项所指的权利转让给寄件人。如国内规章许可,寄件人或收件人还可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 10.对于未经保价的包裹,原寄邮政有权向它本国的寄件人付给国内对同种邮件规定的补偿金。只要这笔补偿金不低于第3项第(2)款中所规定的限额。而第3项第(2)款中所规定的款额应在下列情况下实行: (1)对责任邮政起诉时; (2)寄件人放弃他的权利而让给收件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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