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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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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 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 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22个分类、370万字数的宏大规模,权威地反映了这一框架特点。它以“犯罪是什么”为切入点,深入成因并合乎逻辑地引出了应付犯罪的策略研究 [2]。 (一)这一框架下的犯罪学研究视野开阔,并形成总体结论 首先,国内犯罪学理论普遍重视对当前犯罪数量、种类、危害程度、犯罪人构成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间犯罪演变规律等做较为系统的分析,由此完成对犯罪趋势的宏观预测。其二,注重对犯罪成因的多维立体透视,进而揭示了政治经济状况、社区环境、文化传统与犯罪的关联;从人的需要或心理生理特性,解释理性人的犯罪渊薮或犯罪的原始冲动;从自然环境因素入手再现刺激犯罪发生的情景与条件。其三,在展开现象、成因与对策主线时,国内犯罪学者普遍认同以下说法: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包括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在内的事实现象;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及其文化等多种因素 [3]。 (二)“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 [4],犯罪学学者证伪制度预防的模式揭示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共 存的客观真实 首先,人性作为犯罪之源表明犯罪无法根除。因为人性需要在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会成为理性人的犯罪之源。由于引发个人行为的终极动因是趋利避害,经济学家曾经坦言:“我们并不能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的自利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 [5]由此不难推知,除非是放弃发展,社会必须确认犯罪不可避免。此外,驱使个人行为的终极原动力是趋乐避苦,即感性人可能无视社会规范而只是追求满足刺激、冒险需要或高峰体验。可见犯罪之于社会犹如痛苦之于生命。难怪犯罪学家告诫人们:“任何刑法典,无论是和缓的还是严厉的,都不能改变人的自然的不可征服的倾向性。” [6]其二,由社会结构紧张和社会冲突直接诱发犯罪质疑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由于 “人们被迫要在日益扩大的活动空间和日益强大的客观强制之间,在自治和分裂之间,在继续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和风险的民主化作用之间做出选择和决策” [7],个人越轨与社会变动的关联变得极为微妙。目前,国内学者从社会越轨行为中看到了深层问题:比如权力市场化导致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圈内转换 [8];随着经济体制转型,进入类似民营企业的工人失去了政府帮助而明显处于弱势;现阶段规模较大的困难群体存在,严重损伤了普遍受益的重要原则;农民负担加重和干群矛盾突出现象正在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9];“机会与风险、成果与代价的分离,社会身份、起点不公正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与破坏” [10];等等,都在促使犯罪指数不断攀升。其三,从新旧价值碰撞和文化冲突,揭示犯罪成因。犯罪学者已经告诫人们,“个性彰扬”和“人是目的”的观点虽然表达的是进步的道德观,却无法阻止个人行为的极端化,它“折射出人们在社会上的二难选择” [11]。加上中国特殊背景下,世人惯于外力约束而缺乏自律,其从禁欲到纵欲的反弹,也在不断加大机会性、情绪性犯罪的风险系 数。 (三)犯罪学背靠社会学的发展,令其在法学领域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犯罪学者通过数据实证分析,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系统观察解释犯罪,他们不必像决策者那样受政治目标与统筹政策的限制,也不像刑事法学者那样以尊重规则为前提。况且,有着社会学血统的犯罪学研究更多是运用实证分析的做法,这更有助于尽可能了解真相。可见,犯罪学者群体对行为学、心理学、精神卫生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致使该学科拥有极强的学术包容性和鲜活性。正因此,人们涉入犯罪学领域不只是见到直观生动的社会画面,清晰了解那种停留于罪刑均衡上的算计至多是一种简约化的公正,还能深刻理解这样的说法:“法律的第三维度就是社会学的维度。” [12]毕竟,了解真相才谈得上理性安排。 (四)三段式板块的固化可能抽空犯罪学的活性因素,令其走向庸俗化 比如,下列问题就值得思考:犯罪学所具有的吸纳力何以不能带来相应的成果产出,我们怎么做才不会迷失在成因与对策的混乱链接之中,一般性的理论合围会不会造成问题与立说的分离,抑制其学术活力,用政策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应是什么, 二、犯罪学理论与刑事政策的极深结缘 (一)基于社会连带意识,犯罪学学者一般不满足于客观解释犯罪机理 从龙伯罗梭、菲利等创立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起,大多数犯罪学家倾向于在事实基础上提出对策。尽管有关犯罪数据与案例的整理分析已具相当意义,犯罪学家直观地、零度地描述犯罪和解释罪因有助于擦亮世人的眼睛,他们展示的犯罪图景和罪因谱系甚至有助于决策者反思制度状况,提示社会了解自身的症结,大部分研究者仍不情愿停留于事实研究。平心而论,研究者在解释犯罪时始终会笼罩在难以言状的阴影之中,而只有未来的向度会让他们看到希望,况且现象与成因似乎永远编不成思辨的话语,它的白描手法无法透彻表达研究者的道德意识,这或许是犯罪学者更愿充当政策建言角色的缘由之一。 更重要的是,仅仅作为阅读者而拥有的过大自由度并非好事, 学者的偏好、知识背景和政治信仰会导致多元结论乃至话题迁移;研究者的理论自赏以及完全抛弃形式的倾向甚至会导致偏激或者导致研究者之间彻底失去对话的可能。于是他们可能会在责任感驱使下把刑事政策当作自己研究的核心与归宿。 (二)决策者和司法部门要求揭示真相者提供应对方案 很多情况下,决策者并不在意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因为它本身更具有信息优势,其对犯罪变化规律的把握远比前者更及时或更全面,况且宏观决策对数据没有精确要求,为此犯罪学的研究甚至有点“添乱”。犯罪学所以受到政治家的尖锐批评还在于,“他们常指出不容易改变的社会状况,例如假使贫穷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则社会将显得对犯罪束手无策,因为贫穷一直存在于人类的社会之中,再如假使研究发现,男性比女性更易于犯罪,对于政策决定者而言,这并无任何意义,因为男性无法变成女性,也无法跳过其青少年时期。” [13]正因此,犯罪研究者通常是将自己假设为决策者和司法部门角色,尽管决策非其所长。 (三)公众对了解犯罪真相的兴趣远远不及对远离侵扰的关注 公众对犯罪的评价直率而简单,他们坚持无论什么原因犯罪人都有道义过错。从另一角度看,社会公众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被害人,他们的反应大多属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群体反应,由于整个制度的优化和社会的整体进步非自身能力所左右,在犯罪迫近时,他们会明确支持制度上的强烈反应。尽管犯罪分析不受公众取向左右,有时它会穿透公众生活经验揭示某些社会假象,但研究者通常处于矛盾之中,他们想表明独立立场又不愿得罪公众,这常常让其在解释犯罪与政策建议的错层之中两无着落。比如其所提倡的“社会综合治理”常常让后者斥为“画饼充饥”,其“最好的犯罪对策是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更被斥为是用中药替代割盲肠。 三、制约犯罪学进入实证分析的瓶颈问题 犯罪学研究无法违背这样的学术规则,“它只能依赖于科学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通过人类生活的系统研究获得的。” [14](p210)这意味着两点: 第一,需要较长研究周期产出成果; 第二,需要足量、准确的有关犯罪与对策的信息资料。就后者而言,国内犯罪研究趋于形式化不应简单归咎为研究群体的麻木和其研究起步的特殊背景。 (一)整体描述当今犯罪现象,取决于公共管理系统的信息开放 近十年来,我国每年由检察机关公布的职务犯罪立案统计与公安机关公布的立案统计是最主要的犯罪信息系统,其中有关部门公布的犯罪统计中水分在逐年减少。在201X-201X年《中国法律年鉴》有关数据比较中,公安机关在201X年对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的立案统计所以较大幅度超过前一年,既与展开“严打”有关,也显示出该部门提高立案统计准确率的成效。只是,目前刑事司法部门笼统公布有关数据,还不足以满足犯罪研究的系统需要,由于缺乏后者的论证,决策者的视线同样会被遮掩。 此外,目前学界普遍采纳的犯罪数据是二手以上的资料,笔者对201X年《青少年犯罪研究》、《犯罪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做过统计,发现载有较为详实数据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出自各省市政法委或公安部局工作人员之手,这表明政策专家因其信息优势更易于进入实证层面。只是受政策思维影响,信息使用者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仍然有限,一些经过筛选后的信息分析可能回避提及相对敏感的数据,从而削弱其客观性;更关键的是其他研究者在不清楚原始数据来源和全部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这些数据加以鉴别;有些零碎信息经过多次转用会起误导作用。 (二)犯罪统计中的某种人为暗数降低了数据价值 国家每年的犯罪统计只是整体上反映犯罪状况,“犯罪黑数”的存在是自然现象,“人为的暗数”则不正常了。20世纪90年代后,各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刑事立案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真实的刑事立案统计并未取得实质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在于低发案率与高破案率,同时被纳入公安目标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检查验收的范围,并成为县市党政领导任期责任考评指标体系 [15]。近年来,立案统计数据与社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分离开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案统计质量,但确认立案数据的准确度还为时尚早。 (三)深入犯罪调查,尚须宽松开放的社会条件 近年来,一些极 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在研究人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继问世。比如1990年,天津社科院与市政法委、监狱局联手,建立了该市犯罪调查数据库;学者郭翔与武汉有关部门合作,历时11年,完成了“武汉市同龄群青年违法犯罪纵向调查研究报告”;1994年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所郭建安等人在汇总“北京201X名居民抽样调查的资料和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的600多份案件的分析”基础上,初步完成了对犯罪被害人研究的重大课题。但即使如此,研究者研究力度仍受很大的局限: (1)即使是联合调查方式,有关部门对犯罪深度调查和结论公布存有顾忌。研究者越想就近观察越轨行为,潜在阻力就越大; (2)由于隐藏在经济活动中的犯罪黑数极高,公安机关接手的犯罪案件通常又是其他部门已有初查结论的案件,因此,研究者如何取得与金融、海关、税收等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将是新的课题。而在目前政府监管水平不高、行业自律欠佳的情况下,调查者负责任的研究多少带有揭短效用,这会招致不小的麻烦; (3)大规模和长期的跟踪调查缺乏必要的人力和经费投入。其中“记录档案不完整,调查人员变动大,无法保持连续性,更重要的是没有充足的调查经费”[16],都会影响调查质量。这就难怪有人把犯罪学研究的困境归咎于其“间接应答性”[17](p165),即犯罪学家只是从国家统计数据中发现犯罪的严重性,才引起对犯罪现象的关注; (4)官方主持的部分调查研究活动可能流于形式。调查研究原本是为决策提供依据,但基于种种原因调查结果可能藏头掖尾。正如有人批评的那样: “中国某些政策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调查研究’的失败,因为体制上的欺诈结构正在销蚀我们社会的活力,调查研究成了制度性游戏。”[18] 特别让人担忧的是,缺乏信息资源和研究环境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风的浮躁。一些讨论具体犯罪的文章甚至著述通过零星数据加想象拼合现象和罪因,这种把所有能想到的原因列入罪因体系的做法,给予询问者的是每每自圆其说的答案,它虽然卸下了研究者的责任却让整个犯罪理论滑向现代“占卜术”。 四、泛化罪因研究替代严谨论证的倾向值得检讨 (一)试图周延所有的因果关联,似为自缚手足 通常认为,“罪因 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的关系上,两者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病因诊断清楚才可对症下药。”然而事与愿违,既然犯罪是情感冲动和趋利本能的产物,“当代的犯罪学研究能否有所作为便颇令人怀疑”[19]。的确,想要在犯罪学家精巧而专业的罪因归纳中实现策略的一一对应,我们只会越来越深地陷入迷宫,因为太多无法周全预计的因素会诱导、刺激及加剧越轨发生。 几乎所有学者都曾面临相同的提问:“什么是导致犯罪最主要的原因,”这着实让他们为难。首先,当追问支配人们行为的遗传与社会环境(因素)哪个作用大一些时,就正如有人问:“在一个家庭中是父亲还是母亲更重要一些,其实两者在程度上都不可或缺。”[20]其次,即使研究者在一个具体犯罪中说明罪因层次,也不会用以支持针对主要原因采取对策的说法,恰恰相反,他们会确认有时情景预防比其他预防措施更有效,这就引出了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完整的罪因体系帮助自己认清所有罪因,就社会学思维看,罪因体系不过是说明工具之一而非分析基础,罪因理论源自对当下社会复杂关联的观察和分析,因此除传统研究方式得以承袭外,即便经典性的罪因结论也只是具有参照意义。 (二)抽象表述和周密罗织罪因,致使相当多的研究结论趋于雷同 事实表明,研究者并不都能自如地看待相关与因果的区别。以未成年人犯罪罪因分析为例,国内有关研究虽相当系统却罕有力作,许多结论陈旧老套。在归类整理并抽象出影响犯罪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等三大因素后,研究者将看到的和想到的社会关联都归入了庞大的罪因体系,而后者作为参照物又以犯罪的差异性为适用前提,它让所有接受这一理论的人都能根据个案对号入座,与其无关原因表述可以不计。其庸俗化倾向导致结论既无大错也无价值。 社会学家早就告诫人们:“简单相关并不能证明某两个变量是以因果关系相联结的。有时两个变量之间即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它们也有可能高度相关,虽然这种相关是有效的,但是由此得出的结论却可能是错误的,不以因果联系为基础的相关被认为是虚假相关。” [14](p39)其实这一结论很容易被经验印证。比如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确有犯罪个例,但由此说明父母离异是主因值得质疑,有人 就通过大量的抽样调查否定了这一说法[21]。 (三)通过再现事实分析罪因,能够说明什么才是对犯罪的合理反应 犯罪分析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逻辑悖论和二难推理的问题”[17](p165)。至少犯罪不可避免的结论与不同层面犯罪预防的有相悖之处;而 “我们在现实中发现了一些经验对应物:立法、司法可能制造犯罪;社会分配制度制造犯罪;文化制造犯罪;个体社会化过程制造犯罪;人际互动制造犯罪;被害管理制造犯罪。”[22](p100)都说明它们也有相悖之处。然而,这些悖论不仅在特有前提和状况下的共存十分公允,而且还能提示决策者和公众正视自己的反应程度,提示他们在建立扼制犯罪机制的同时做好应对新型犯罪冲击的准备;在利用非制度力量预防犯罪之时顾及非政府组织可能异化。可见犯罪学家对罪因的分析,是把决策者和公众拉回现实,本意并不是让后者面对犯罪无从选择。 (四)复杂的罪因结构,提供给普通人一个深度观照自己的视角 当人们面对犯罪侵害时,愤怒、恐惧都会影响理性选择。犯罪学研究则表明犯罪与我们首次想到的可能并不一样,它穿透经验,自觉揭示犯罪是怎样在日常生活基础上通过人们的互动而被创造出来。正如犯罪学家告知人们的,目前正是“无奸不商”的传统鄙薄不断演绎无原则的宽容;“君子爱财”的一概而论抹去“取之有道”的法律差别;不加区别的有责被害人定论和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以及群体越轨现象卸去制假者和欺诈者的心理重负;加上法律界域模糊,经济犯罪才变得难以控制。 兴许受圣经中“原罪”启发,鲁迅在《狂人日记》中展开了狂人与所在吃人时代无法割裂的悲剧关联,狂人最终发现真正让人惊悚的不是“救救孩子”的呐喊,而是“我也吃过人”。日本犯罪学家山根清道也认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让人感到不伤害他人而能生活的人是没有的。”因此,“犯罪的人、受害的人、企图逃避罪责的人、漠不关心的人、审判的人和判刑的人,谁都不能不在今天的人生意识中怀有罪责感。”[23]这里,在公众因自身安全需要诘问犯罪学家立场时,所谓“潜在犯罪人”所点化、唤醒的是公众的伦理责任。 五、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解缚与学术进步 (一)犯罪学的价值是建立科学解释犯罪机理 我们通常会对以下故事一笑置之:一个学游泳的人把两个葫芦捆在肩膀上时,他的上身浮了上来,他把葫芦绑在腰上发现游得更自如,于是他把葫芦绑在脚上试图站在水面上,结果沉了下去。但在抽象思维层面这样的错误却不止一次在重复。罪因分析无疑能帮助人们找到对策,但让犯罪学替代所有的社会科学解决问题会令其承载过重。这里,从犯罪现象和罪因切入对策讨论不同于根据预防需要研究犯罪,后者会让入迷失在成因与对策的混乱链接之中,前者则能保证犯罪学理论既紧密关联又相对独立。 犯罪学无疑可以用事实理性分析犯罪,也可以用工具理性运筹对策,但它的学术个性多半取决于前者。 第一,犯罪学家的学术责任和社会良知在于不带情感的再现真实,说明社会固有的多元性。作为难得的评判者,尽管事事评头论足有不做实事之嫌,犯罪学家求“是”必先求“实”的立场,以及他们用事实对社会心理指数体系所做的综合说明,深入到妓女、吸毒者和欺诈者等越轨群体中了解其所想所为,客观评判决策者因一厢情愿和偏好而自食苦果等等,都能够帮助决策者检讨对策和调整目标。 第二,坚持实证分析的做法是摆脱目前犯罪学研究困境,走出注释政策的局限,避免学科同化的重要保证。 (二)争取更为开放的学术空间,尽可能改变面面俱到的研究模式 目前经济学家对经济越轨行为的观察远比犯罪学研究深刻;社会学家对中国社会阶层分析的成果常常被犯罪学所引用;基层公安机关与社区组织所采取的情景预防来自于经验;政治学者最早提出了现行国家管理体制下的结构性腐败。犯罪学理论的困窘由此显现出来。如果犯罪学在运用众多理论成果时,不能通过更专业的研究路数展现个性,理论衰微就是迟早的事情。对此,不少犯罪学者表达他们的担心:有人就批评言必称国外的做法是一种“口袋式整合”[22](p101)。的确,研究者用“社会解体论”、“差异结交论”、“文化冲突论”、“亚文化论”、“标签论”、“漂移论”、“新犯罪生物学理论”等学说提升自己的学术品位时,让人感到有些英雄气短。有人认为经验观察模式混同于实证分析也有问题,因为“常识性的经验泛滥会阻止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17](p114)。看来,我们得深入“问题”层面,用个案调查和数 据分析揭示人性本能、人际互动与具体犯罪的真实关联,让犯罪学理论为我所用,而不受欧化语言的牵引,让观察更接近真相,而不再重复经验性错误。 也许解缚后的犯罪学仍会因固有低调或揭短做法,继续坐在冷板凳上。但它将世间百态说个通通透透,终于让社会明白自己的责任,明白为什么所谓“罪己性排泄”能够冰释“众人心里的那份弱如游丝的愧疚与负罪”[24]。况且,它让公众变得与决策者一样聪明,这对社会长久进步来说,远远超出了解释犯罪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1] 张筱薇.比较犯罪学[M].上海:百花出版社,1995: 2. [2] 赵国玲.兰全军.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J].中外法学,1998, (1). [3] 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之现状[N].检察日报,1997-06-1 3. [4] 储槐植.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 [5]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 7. [6]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 7. [7] ,法,德?塞巴斯蒂安?赫尔科姆.我们生活的社会——关于阶级分析现实意义的命题[J].比较法论丛,201X, (3). [8] 何清涟.我们仍然仰望星空[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9 7. [9] 李一平.当前社会阶层分化对政治发展的效应及其对策思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X, (5). [10] 王小章.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X, (5). [11] 宋践.论当代社会被害性[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春季卷). [12] ,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X:4 5. [13] ,美,詹姆斯?威尔逊.对犯罪的思考[A].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之现状[N].检察日报,1997-06-1 3. [14]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5] 王树林.关于犯罪黑数问题[J].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X,(8). [16] 郭翔.中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1). [17] 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 [18] 党国英.从“调查研究”中解放出来[J].环球法律评论,201X,(秋季卷). [19] 麻国安.中国流动人口与犯罪[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7. [20] ,美,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 3. [21] 徐安琪.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学术拨正[J].青年研究,201X,(9). [22] 白建军.控制社会控制[A].陈兴良.法治的使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X. [23] ,日,山根清道.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3 4. [24] 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X:2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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