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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017-09-29 2页 doc 12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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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我公司将从规定的几大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具体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我公司将从规定的几大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具体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将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额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本施工企业支付,不向职工摊派。 企业将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本 外伤害保险费率。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本企业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我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专人负责学习管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规范和索赔程序。在本企业项目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本公司项目现场当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隐瞒不上报的,将按本企业相关行政处罚条例做出处罚。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本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司在投保时应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安全服务内容,一般应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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