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凡是座落、存放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向保险人投保:
一、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
(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1、衣服、床上用品、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2、农村家庭的非动力农具、工具和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二、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保险财产范围:
一、金银、首饰、珠宝、贷币、有价...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凡是座落、存放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向保险人投保:
一、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
。
(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1、衣服、床上用品、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2、农村家庭的非动力农具、工具和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二、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保险财产范围:
一、金银、首饰、珠宝、贷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三、生产营业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四、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五、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不属于本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因定物体的倒塌;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或部件的损毁;
五、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简易材料搭建的简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及简陋屋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廿四 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六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保险费和保险储金
第七条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规章计算确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全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第十条 保险所载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存放地址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及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和其他有关单证,以及公安部门和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当时市场国家牌价,并根据新旧程度按保险人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同一保险财产另向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则按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亦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果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书面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赔偿的同时,即获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有制造假案、虚报损失等故意行为和欺骗行为,保险人一经查实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其知道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两足年内不提出索赔,即作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附则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险种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同时,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范围与主险的保险财产范围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限在下列条件下的被盗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内负赔偿责任: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所致损失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但附加险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保险金额,并且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盗窃时,被保险人应当保存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及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财产被盗由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如破案追回,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追回的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如果对领回破案追回财产隐匿不告,保险人一经查实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
四、其他有关事项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
附加金银珠宝饰品、人民币、有价证券
火灾损失及盗窃特约保险条款
凡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且保险金额达到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的,可以投保本附加特约保险。
一、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金银珠宝饰品、人民币现金、有价证券因遭受火灾损失或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所致损失在三个月以上,保险人在本附加特约保险金额以内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家庭中金银珠宝饰品、人民币现金、有价证券的实际价值选择合理的保险金额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其最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的20%(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每增加5000元,附加特约险的保险金额可增加1000元)。
三、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分项核赔,其中金银珠宝饰品,按出险当时实际损失以人民币计算赔偿,人民币现金、有价证券按票面面值赔偿,其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特约险保险金额为限。
四、其他有关事项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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