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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红字发票开具说明

2017-09-16 2页 doc 11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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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红字发票开具说明 机动车红字发票开具说明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开具有误的全部联次发票,销售方可在税控系统中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不得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原因,2009年1月1...
 机动车红字发票开具说明
 机动车红字发票开具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 (一)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开具有误的全部联次发票,销售方可在税控系统中开具与原发票一致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不得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已开具的全部联次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货业务的资金流及货物流,确认业务真实性,同意并备案后,销售方可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企业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或退货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机动车销售发票进项税额未抵扣或已转出的证明,销售方凭证明材料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并将第一联发票联交购买方。 对于因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未正确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且购买方已将发票第三联、第四联交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和车辆登记机关留存无法收回的,购买方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进项税额未抵扣或已转出的证明材料,销售方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全部联次留存销售方),并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重新开具的发票只将第二联抵扣联交购买方用于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开具错误的第二联抵扣联应由销售方收回留存。 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销售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或退货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销售方应取得购买方提供的说明开票有误项目或退货原因的证明材料,购买方为单位的,证明材料应加盖有购买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销售方依据证明材料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 机动车销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高效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并认真做好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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