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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跨境支付与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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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跨境支付与外汇管理对外贸易发展、网上跨境支付与外汇管理对策探讨 2008-10-6 近年来,网上支付作为支撑电子商务的体系之一,其重要性越来越为业界所重视。网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模式的迅速发展给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交易方式和行为方式。目前,国际网上跨境支付的主体形式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清算,我国近年来也频频出现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这一全新领域的尝试,因此,本文将以网上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为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一、我国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网上跨境资金流动包括跨境支付和跨境收入两...
网上跨境支付与外汇管理
对外贸易发展、网上跨境支付与外汇管理对策探讨 2008-10-6 近年来,网上支付作为支撑电子商务的体系之一,其重要性越来越为业界所重视。网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模式的迅速发展给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交易方式和行为方式。目前,国际网上跨境支付的主体形式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清算,我国近年来也频频出现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这一全新领域的尝试,因此,本文将以网上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为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一、我国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网上跨境资金流动包括跨境支付和跨境收入两部分,必然涉及到结售汇问,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跨境结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跨境支付方式 (1)由第三方支付工具统一购汇支付。一类是以支付宝公司的境外收单业务为典型的代理购汇支付,一类是以好易联为代表的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支付宝的境外收单业务是针对境内个人零星购买国外商家的产品而开通,它的具体购汇支付如下:支付宝将这些外币标价的产品根据实时外汇价格转换成人民币价格,境内个人支付给支付宝人民币,支付宝再代理购汇支付。这一支付过程中,支付宝只是起到代理购汇手续的中间人,实际的购汇主体仍是个人买家。而好易联(广银联)的统一购汇则是以广银联的公司名义,在线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统一购汇,购汇的主体是好易联这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2)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接受人民币支付。境外的一些电子支付公司希望拓展我国巨大的网上支付市场,于是支持用中国大陆银行卡实现境外网上支付。 2、收入结汇方式 (1)依靠境内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款结汇流入。国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都提供了直接提现到国内银行结汇成人民币的服务。这种提现服务可以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流入,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开展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结汇服务,境外买家直接汇款到支付宝公司的境内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付宝系统集中统一到银行结汇,付款给国内商家。 (2)通过汇款到国内银行,以集中结汇或居民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这种流入具体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比较有实力的公司的操作方法,在境内外有公司,通过两地公司间的资金转移,实现资金汇入境内银行,再集中结汇后,分别支付给各个生产商。还有一类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个体老板,他们通过自己在美国、香港地区的亲戚朋友把收益汇到境内,再以个人侨汇赡家款的名义结汇。 3)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和结汇。这种流入结汇方式是非法的,但是目前在虚拟游戏产品 ( 交易中仍有很大的市场存在。具体做法是国内代练服务提供商通过国外的Paypal账号提现到境外的银行,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将款项转移到国内银行,实现结汇收入。 二、我国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风险 (一)国际结算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机构,在第三方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企业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沉淀资金,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资金风险。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资金沉淀风险更为显著。 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相关监管法律,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运用这部分在途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或挪作它用、监守自盗,沉淀资金的安全性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支付服务商(特别是专门从事支付服务的第三方企业)的服务领域扩大到一定程度,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 (二)国际信用卡套现风险 目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则可直接进行小额套现。具体做法是通过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充值”功能,可选择近10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后把账户中的钱转账至另一张借记卡中,相当于实现了信用卡小额套现。这种方法不花任何费用的信用卡套现不仅违反相关的信用卡管理原则,而且给发卡银行带来很大的恶意透支风险。而持有国际信用卡的个人或者企业利用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入境套现就为境外热钱流入提供了可能。 (三)资金非法流入和洗钱风险 区别于传统的交易和支付方式,电子商务及网上支付大多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银行和客户、买方和卖方之间很少见面,这给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成为信用风险和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而相对于目前监管已经较为成熟的银行系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交易更难以保证真实性,从而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四)跨境欺诈交易和违法交易风险 网上交易的虚拟性自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欺诈、赌博等违法交易很容易在网上进行,国际万维网平台上这种不法活动更是纷繁复杂,而由此带来的对交易者利益和国内市场秩序的危害将是极为严重的。近年来,地下赌场“搬”到网上的现象愈演愈烈,一些赌博公司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堂而皇之地进行赌博业务的支付往来,而作为连接商户和银行的中间商,不少支付平台有意或无心地充当了将非法资金“送进送出”的角色,对商户缺乏严密的审核程序,对于每天发生在网上支付平台之间数量繁多的转账和买卖交易,难以说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国内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设立在国外的这些网络服务更是鞭长莫及,跨境欺诈交易和违法交易的风险防不胜防。 三、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管理政策问题和瓶颈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政策研究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缺乏系统规范的外汇管理法规和具体管理措施。从整体看,网上跨境支付交易主要存在以下外汇管理政策瓶颈: 1、第三方支付企业外汇管理职责及其外汇监管问题。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分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它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督者;另一方面,它主要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不属于金融机构。如何对这类机构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需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框架层面予以规范。 2、市场准入问题。网上跨境支付的特点是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业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世界各地的企业和个人都是潜在的客户,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支付平台,一旦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违规经营、系统故障、信息泄露,便会引起客户外汇资金及业务风险,因此对网上跨境支付的市场准入规范尤其重要。从外汇管理部门看,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也有必要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建立规范的进行跨境业务的准入机制,从支付组织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支付组织办理跨境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代理业务。 3、交易真实性审核问题。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网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这主要因为一方面经常项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另一方面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交易方办理购汇、结汇业务,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直接进行相关审核。这种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难题,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也为非法资金流出入提供了可能。 4、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按照国际收支主体申报的原则,网上跨境交易应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但由于第三方支付中介的存在,境内外交易双方并不直接沟通银行账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而且由于交易资金流需要由第三方支付中介支付清算,完成整个交易至少需要7-10天时间,因此,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办理涉外收入支出申报事实上难以实施,申报时间也与资金实际跨境收支时间不符。 5、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资质问题。央行将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定性为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是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和清算服务的公司制非金融企业法人。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其制定支付清算业务办法,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以发放牌照的形式提高这一行业的准入门坎。但直至今日,《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网上交易和支付结算的资质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6、税务部门对网上交易的税收管理问题。网上交易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网上交易的经营范围不易确定,店家到底卖了多少货物也很难统计。在目前的网上交易中,逃税的部分集中在征税主体不明显的CtoC(个人对个人)交易中。国家税务总局迄今也没有明确的管理网上交易的规定。国家没有强制对CtoC模式的个人网上交易收税,所谓“偷逃税”一说也就无从谈起。但是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企业利用CtoC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toC的实质,一些有实体店的卖家把东西以个人名义拿到网上卖,就可以轻松地逃掉实体经营可能产生的税收,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目前国家从发展CtoC的原则出发,没有对其征税,一旦CtoC形成规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监管政策必须建立和完善。 四、网上跨境支付的外汇管理政策和建议 我国网上跨境支付业务发展迅速,市场需求巨大。作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我们应该认真规范其业务行为并以此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以有效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借鉴国外管理部门对网上支付行业的管理经验,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必须是循序渐进的,应该按照先个人后企业,先有易审核真实性的货物交易,后服务贸易和虚拟物的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做好相关外汇管理工作。 (一)敦促支付宝公司和银行建立健全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一,要求支付宝公司建立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境内个人进行身份证登记等认证,对境外商家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进行周密调查,必要时需要聘请独立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对境外商家进行调查,禁止黄、赌、毒及非法物品的交易通过境外收单业务进行。第二,要求支付宝公司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境外收单 业务进行定期审计检查,确保客户的沉淀资金的安全,同时也督促规范境外收单业务操作。第三,银行和支付宝订立相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作配合,防范通过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第四,加强个人年度购汇总额控制,防止超限额购汇。一方面由支付宝在其系统上设置单个客户单笔最高可购汇金额、每日最多可购汇金额、每年最多可购汇金额等等限制条件,防范买家恶意超限额购汇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一定时期内通过支付宝频繁购汇或累计购汇达到一定金额的买家,支付宝要及时通知银行,便于银行及时停止相关个人的购汇业务。第五,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外收单业务主体和申报方式。第六,敦促银行加强境外收单业务监控,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外汇局,并留存相关购汇凭证备查。 (二)纳入业务监管系统,加强监测和监管 第一,外汇局将境外收单业务涉及到的结售汇纳入相关业务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银行对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采取先购汇再补录的模式。银行应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当日购汇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第二,外汇局加强对境外收单业务的统计、监测、管理,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密切关注变化情况,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三)加强虚拟产品和服务贸易项下网上跨境交易的外汇管理 针对有巨大业务需求的网上虚拟产品以及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交易,必须严格其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严格监控,防止资本项下资金和其他国际投机热钱通过此渠道流入。首先,要敦促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从事此种跨境交易的客户进行周密调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业务经营资格和相对应的业务范围。其次,要将此类交易准确及时地纳入外汇局业务系统进行监管,以保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妥善处理。最后,针对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可以直接到银行购付汇且不必提供相应的税务凭证,为加强税收征管,增加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外汇局可以将此类业务相关的收付汇数据定期通报给税务部门,以形成监督合力。 (四)积极构建全面科学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制度框架 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外汇管理职责定位,制订一套全新的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框架。将第三方支付企业这类特定的非金融企业列入外汇管理的主体范围,并要求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和义务。同时,可以参照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管理办法,赋予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的代为监管职能,从而更好地加强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外汇管理工作。 (五)制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外汇管理办法 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代理结汇购汇的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一是明确办理跨境支付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近期可考虑限制在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资金实力雄厚、业务记录良好的第三方支付组织企业,并确立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按交易类别分类监管的原则。二是明确跨境支付交易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第三方支付企业具体能办理哪些跨境业务,以及按什么顺序逐步批准办理,要在办法中予以明确。三是明确对主体和业务的管理重点。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外汇收支应限制在贸易和服务贸易收支范围,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流出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办理的跨境支付业务单独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便于日后监管核查,此外还要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并要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此外,在办法出台后,要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开办的各类网上跨境支付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严肃外汇管理法规,促进网上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 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管理,涉及到外汇局、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等多个监管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外汇局在管理网上跨境支付交易时更应该主动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实现有效管理。外汇局一方面要督促银行将网上跨境支付交易中的大额、可疑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反洗钱部门的协调配合,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支付交易进行洗钱活动。与此同时,人民 银行也要及时将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清算组织牌照发放情况抄告外汇局,以实现对其有效和及时的外汇管理。在与海关的协调配合方面,外汇局要加强与海关的相关信息的沟通,加强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对发现的“低报高出”、“高报低出”以及“低报高付”等涉及的走私、骗税、非法逃套汇和非法资金流入等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对部分跨境交易业务如一定金额以上的服务贸易类的交易等,外汇局要求银行除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外,还要审核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定期将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虚拟产品和服务贸易的数据通报给税务部门,协助加强税收征管,防止限额以下服务贸易逃税以及拆分付汇,逃避税收监管。与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外汇局要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业务准入后才能办理跨境支付交易,例如进行跨境BtoC的商户必须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权等。一旦外汇监管中发现交易者或第三方支付企业缺少相关市场资格,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此外,外汇局还要加强与公安局的配合,共同搭建跨境支付交易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比如要求公安局将我国公民身份识别系统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开放等,同时还要与公安部门联手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走私骗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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