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发文登记簿上海师范大学发文登记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
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
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
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
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上海师范大学发文登记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
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
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
》和《“红”、“黄”
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
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
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
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
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
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
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
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
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
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
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
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
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
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
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
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
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
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
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
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
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
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
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
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
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
《“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本 科
学校类别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生师比 专任教师的比例(%) (平方米/生) (元/生)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30 14 5000 100 工科、农、林院校 18 30 16 5000 80 医学院校 16 30 16 5000 8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 30 9 3000 100 体育院校 11 30 22 4000 70 艺术院校 11 30 18 4000 80
高 职(专 科)
学校类别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生师比 专任教师的比例(%) (平方米/生) (元/生)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15 14 4000 80 工科、农、林院校 18 15 16 4000 60 医学院校 16 15 16 4000 6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 15 9 3000 80 体育院校 13 15 22 3000 50 艺术院校 13 15 18 3000 60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
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
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本 科
学校类别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生师比 专任教师的比例(%) (平方米/生) (元/生)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 10 8 3000 50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 10 9 3000 4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 10 5 2000 50 体育院校 17 10 13 2000 35 艺术院校 17 10 11 2000 40
高 职(专 科)
学校类别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生师比 专任教师的比例(%) (平方米/生) (元/生)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 5 8 2500 45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 5 9 2500 35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 5 5 2000 45 体育院校 17 5 13 2000 30 艺术院校 17 5 11 2000 35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
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
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
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本 科 高 职(专 科)
具有高生均生均百名学百名学生新增教生均具有高生均生均百名学百名学生新增教生均
级职务占地宿舍生配教配多媒体学科研年进级职务占地宿舍生配教配多媒体学科研年进学校类别 教师占面积面积学用计教室和语仪器设书量教师占面积面积学用计教室和语仪器设书量
专任教(平(平算机台音实验室备所占(册) 专任教(平(平算机台音实验室备所占(册)
师的比方米/方米/数(台) 座位数 比例 师的比方米/方米/数(台) 座位数 比例
(%) (%) 例(%) 生) 生) (个) 例(%) 生) 生) (个) 综合、师范、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民族院校
工、农、林、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政法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8 7 2 6.5 10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8 7 3 6.5 10 艺术院校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
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
合格。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
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
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
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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