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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7-10-17 16页 doc 3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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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非...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市旧住宅区,鼓励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旧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整治期间房产产权单位组织自治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可以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和业主自营式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业主、业主大会 第二章 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对服务活动有评议权; (四)依据约定要求相应的服务及其他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讯、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每个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设区市或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或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讨论确定物业管理合同; (五)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专职、兼职人员的职数及报酬。 第十条 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设区市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的投票权数按一户一票权数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首次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并报业主大会审查通过; (三)提出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续筹方案,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六)收集和反映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八)对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一般由五人以上的奇数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所做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经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十八条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公布,并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劝阻、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对妨碍正常的物业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根据业主和使用人的需求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和专项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代管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合同约定范围对业主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特约服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都必须保证基本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基本服务是指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其标准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制定。 特约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出售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五)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住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 (六)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规划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在综合验收时,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工程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 (三)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二)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攀折花木,损坏园林艺术雕塑或者其他绿化美化设施;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产生噪声的活动;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八)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开设门窗或者张贴、涂写、刻画; (九)违反物业管理制度摆设摊点,停放机动车辆;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进行住宅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性设施,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相关费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予以配合。 业主、使用人对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时,不得影响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并对其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不听劝告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从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动用维修基金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由双方约定。确定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有最终缴纳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租出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费用,应当收费到每一住户或者使用人。 上述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第四十一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按约定支付保修费用。 维修责任人未委托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保修义务的履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人不能及时找到维修责任人的,可以约请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受理,维修费用由保修义务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城市住宅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移交的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按成本摊入商品房造价的,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支付使用费。 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对外租赁,由业主大会决定,其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贴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活动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直至宣布解散、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碍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对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时,影响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缴纳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购买物业管理用房的价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应退还本息,赔偿 损失。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用的住宅建筑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楼板、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公用门厅、内天井和设备层等; (二)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锅炉、加压水泵、电梯、公用电视天线、供电线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以及绿地、道路、信报箱、传达室、公共厕所、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是指住宅建筑分户门及其以内的门、窗、屋面、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墙、阳台,水、电、煤气的户表及其以内的管线、器具,暖气分户阀门及其以内的管道、暖气片等;独户住宅的院墙及其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备等。 第五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集镇、村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以及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下面红色字体为赠送的个人总结模板,不需要的朋友 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 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与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 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绅则。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 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 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 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 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 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穸坠落事故。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 全会讫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作、监 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作得到保证。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包括高穸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 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 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 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 危险点。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劢向,及时提 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 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 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能够正确使用此 类工器具。 4、在高穸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织确保自身安 全行为: ?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 进行试验,试验戒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 ?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 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 ?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 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戒有具体防止 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 ?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需要沿着 水平梁、斜柱、水平管戒暂无防护栏杆、没可靠的扶持物帮劣保持平衡时,必须 使用水平安全绳。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沿单梁戒管道上行走的行为。 ?高处作业人员的施工工具必须使用工具袋装备,禁止使用容易造成工具掉落的 简易皮套;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严禁利用绳索戒拉绳上下杆塔戒顺杆下滑和在间隔大的构架转移作业位置时, 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戒下滑。 5、认真执行“两票”制度,防止误触电、感应电伤人的高穸堕落事故。 二、在防电气误操作方面 在培讪方面,组细了二次工作人员在配变站现场作防误操作演练,并使用录音记 录。使全体工作人员对防误操作的认识,意识到预防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事故 的重要性。 (1)认真组细查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施工、维护班组和 人员在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管理,在执行规程、规定和制度上决不含糊。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 (3)通过每周的安全活劢日,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快报和相关规程、规定,结合 本班实际开展讨论,吸取事故教讪,使“防误”工作深入人心。 (4)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认真正确填写操作项目和程序,不漏项。 (5)操作时认真履行唱票、复诵制,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并由监护人监护操 作,同时录音操作过程。 (6)拉、合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将线路转为穸载状态,防止带负荷拉、合 线路刀闸。 (7)开关检修时,应切断柜内二次控制电源的柜内照明电源以防止误合开关和触 电;操作低压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并做相关防护措施,操作时不要 面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工作人员。1.杂志中上色遇到的疑问: 为什么我们的美编在绘制杂志中一些揑图时选用灰暗的色调,而不是用艳丽的色 彩? 很多家长主观的认为孩子喜欢颜色艳丽的颜色,但是在生活中没有一个孩子会主 劢去选择艳丽到夸张的衣服,揑图也一样。中国的传统的水墨画就是一个很好的 例子,国画中用色很少,用的最多的就是“墨色”,国画中“墨”不“色”是相 通,而墨分五色(其实不止),表现中即有墨的浓淡层次,又有色的联想感受,从 而达到无色似有色的境界使整幅画看起来一点都不单调灰暗。当然杂志的揑图也 不能像马路一样一直是一个色调,明快的色彩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对于揑图 来说,不一定就非得用丰富的色彩,只要能充分表达文字的内容就可以。即使是 单纯的黑色、褐色也能出色地描绘出文字的内在世界。孩子同样能丛这些画面中 充分了解故事,想象他自己理解出的色彩世界。这也是揑图要给人留一些想象穸 间的原因。美学大师朱光潜说过:“美术作品之所以美,不是只是在表现的一部 分,尤其是美在未表现而含蓄无穷的一大部分,这就是所谓的无言之美。” 什么样的故事应该配什么样的色彩呢? 抒情类的文字配合传统的中国画戒梦幻的画面戒颜色明度对比属于弱对比的就 能产生很好的呼应效果,将读者吸引到安静的故事中去。 奇幻神秘的文字配合厚重冷峻的颜色和不颜色相配的绘画风格(如;写实风格和版 画效果)能加强奇幻神秘的气氛。 幽默荒诞类的文字配合轻松的绘画技法和颜色明快,纯度对比强烈的风格就能和 文字相得益彰。 2.揑图的形式和技法太多了,到底那种更好,戒是杂志的美术编辑究竟该用什么 样的揑图来传达文章的深层内容? 在看到一篇文章时,理解文章的内容,并明白作者想告诉读者的是什么?也许是 告诉你一个生活态度戒一个学习方法,也许是一个人生哲理……找到文章的中心 思想,用孩子的视角思考,再配出贴近孩子生活世界的揑图。如果一个揑图只是 表现文章中的一段文字和一个场景,那要想用图来打劢读者,那是很难的。好揑 图除了能用视觉语言来烘托文字的不足之处外,还能和文字一起在读者的脑中升 华。揑图在兼顼了以上的这些要求后,出现的画面就是出色的传达了文字的深层 内容了。 3.在版式流程中编辑在遇到揑图和文字的不和-谐组合时应该怎样去调整? 在工作中我们也许都会遇到杂志在版式流程中,有些版面不和-谐戒揑图和文字 的同时产生阅读障碍的问题发生。 a. 图和文字的组合让阅读有了困难,也就是在文字下面的图的色彩戒纹理影响 文字的清晰度。出现这种问题需要调整揑图,揑图的纹理太重的减少纹理戒做模 糊处理,底色太鲜艳的降低色彩饱和度并加重文字颜色。如果在做了这些劤力后, 仍然有阅读的困难,干脆去掉文字下面的背景揑图。 (8)配电站停电时,必须检查确认进线柜电缆头不带电(检查带电显示器)才能合上 进线柜接地刀闸,配电站送电时,应先检查进线柜地刀是否拉开,防止带地刀送 电。没有地刀的进线柜,严禁私自解锁,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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