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不合理的一面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
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我国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上述四种情形,本人也有些许的思考,具体如下:
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严重违背了结婚的
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我认为不应属于无效婚姻.而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
意照顾其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
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虽然整体上是属无效婚姻,但我认为也应该有例外.我国婚
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尤其是直
系血亲结婚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而且所生的后代患遗传病的几率也很大,对社会的危害较大.但对一种情形我绝得应该允许;那就是
示愿意不要后代的表亲联姻.表兄妹或表姐弟之
间的血缘不是很近,因而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冲击不大,众所周知,立法禁止近亲结婚是为了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所以如果当事人已经绝育,禁止的前提就自然消失了。这时,如果还坚持禁止他们结婚,就缺乏正当性基础。张刚与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人,作为亲表兄妹的两人(张刚的母亲与王花的父亲是亲姐弟的关系)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在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两人去民政局欲登记结婚时,民政局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障其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女方做绝育手术后再去登记仍遭拒绝,两人遂起诉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不允许表兄妹结婚是因为生下患有遗传病的孩子的可能性较大,而这对表兄妹自愿放弃生育,是对社会负责的一种表现,应该允许他们结婚,况且现在社会上流行“丁克家族”也就是只结婚不生孩子,我国法律不保护近亲结婚,但表兄妹缔结连理的也不少见。澳大利亚的比尔教授花了30年时间在11个国家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非近亲夫妇生出畸形婴儿的几率是2%,而近亲夫妇生出畸形婴儿的几率只不过增加到4%而已,他还发现,近亲夫妇所生婴儿死亡率仅为1.2%,这一结论刚好与他在2002年得研究相吻合:亲表兄妹结婚生出畸形婴儿的几率不到3%,很多名人像爱因斯坦,达尔文以及摇滚乐手杰瑞。李。刘易斯等,他们都是亲表兄妹间结婚,亲表兄妹结婚在有些国家很普遍,比如像在巴基斯坦、南亚和中东国家。因此,纵观国内外形势,允许表兄妹结婚有很大的合理性。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还未到法定年龄就就举办婚礼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在农村,很多人只是举行了村里的世俗婚礼,由于未到法定婚龄,根本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最终两人分手很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其次,对于还没到法定年龄无法领证的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更高。因此会造成很多社会问
。我认为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原因是我国法定婚龄过高,以下是世界主
要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伊朗9岁,荷兰12岁,俄罗斯14岁,法国15岁,菲律宾16岁,韩国16岁,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中国香港16岁,中国台湾16岁,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因此,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法定结婚年龄最高。这是从世界法律的角度而言。从本国国情来看,这个法定结婚年龄也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的心智发展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生理和心里发育成熟也提前。因此,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也应当相应适当的减小。当然,适当的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鼓励早婚,而是基于自然规律和实际情况所做的改变。晚婚晚育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人仍旧是有利的,因此,我国应鼓励晚婚晚育,甚至可以实施一些奖励政策。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同样,法律也是以事实生活为依据的。以上就是我基于实际生活对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需要改进的一面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