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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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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 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2号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 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 职改字[1986]第112号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 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设:中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第四条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 职 条 件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中学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中学二级教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胜任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第四章 考 核 和 评 审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极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级、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和任命办 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 职 条 件 第八条 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小学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小学二级教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 核 和 评 审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 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和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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