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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

2017-10-06 5页 doc 16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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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 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暂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一)在温州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1(提高董事会履责...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 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暂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浙金融办,2008,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一)在温州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1(提高董事会履责能力,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2(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制约作用。 3(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分工协作关系,引入“能者上、庸者下”的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二)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高效、精简、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组织。要求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内部一般可设置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等。其中客户部为贷款调查部门,综合部为审查部门(可兼内部帐务核算),经理室为贷款审批部门。 (三)参照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总则、贷款管理组织体系、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授信管理、贷款种 类、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贷人员管理、其他特别规定等内容。 (四)根据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包括总则、基本流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签定合同、信贷业务发放、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等内容。 (五)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主发起人3年内,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转让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二、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由董事会决定。一般可由7,15人组成,除董事长、董事、监事外,设置经理1,2人,综合部(可包括兼职审查)2,3人,客户部客户经理2,5人(视业务量和地域管辖因素而定,一般按人均管理0.5,1亿或100-300户为宜)。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落实70%投向50万以下小客户的经营要求。要建立贷款台帐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要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按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2,3年内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此后每年风险金的额度确定可以参照地方银行机构的计提拨备办法来衡量,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 种准备三项内容,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低于100%。一般准备按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专项准备按资产风险分类后损失程度的高低计提,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一般指对特定地区、行业发放贷款的特别计提,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四)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召开董事会处置不良贷款。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中开立结算户或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帐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的帐外资金结算行为。 三、银行合作 (一)合作的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帐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应本着“双赢、合规”的原则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详细信息,并承担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结算合法合规的义务。 (三)商业银行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但融资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0%,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得超过2家。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1倍。具体由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商确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发放组合贷款,配套贷款,以增加企业融资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信息披露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通过有关审计中介机构在当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按要求向当地人行报送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业务报告,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按要求适度公开披露信息。 (三)贷款统计实行五级分类制度,严格分类标准,提高分类准确性。实行按月,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上报。要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不得隐瞒和虚报,确保贷款五级分类的质量。 五、经营场所 (一)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标识。标识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征集。新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使用经授权的统一标识。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应设在城郊结合部或县域乡镇,以方便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客户。公司经营的面积一般要求150平方米以上,可以分为客户区、结算区、管理区和档案室等,场所要求简洁、舒适、安全。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出具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公开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明。并挂有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违规经营不受法律保护的安民告示牌。 六、外部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实行主管部门约见谈话制度。董事长、经营高管人员和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参加集体约见谈话。谈话包括提示风险,承诺责任,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内容。可以引入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效果。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接受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单独或联合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的全面检查;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提高检查频率,实施更为严格的跟踪检查。 (三)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省金融办考评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并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七、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以促进在温州辖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为原则,是上级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的补充和明确。相关内容若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上级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二)本指导意见由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指导意见经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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